行政審判中如何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作者:余雷 發布時間:2013-07-11 瀏覽次數:754
論文提要:深入開展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已經被載入了我國憲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行政審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兩者都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司法實踐,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課題。本文從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概念和內涵出發,就在行政審判中如何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行一些探討。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的概念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就是這種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通常應該體現為具體的制度,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貫徹始終,并能夠得到驗證。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既需要把握體現在法律規則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過自己的理念進行事實判斷和法律解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對于廣大法官來說,要遵循的司法理念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法治理念的概念及法治的內涵
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是一種民主的模式,代表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在我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作為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要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端正一個指導思想;克服兩種偏向,實現兩個轉變;正確處理好三對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使教育活動更具有針對性,適應性、實效性,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端正一個指導思想。思想是行動的指南,以什么樣的態度去對待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在司法實踐中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關鍵。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法官頭腦,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確保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確保審判工作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大局,切實提高法官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這對法院的隊伍建設、審判事業是非常有益的。對于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必須堅決予以糾正,要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問題,并結合審判工作,全面、完整、準確地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自覺地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把人民法院隊伍的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2、克服兩種偏向,實現兩個轉變。近年來,由于受西方司法理念的消極影響,導致部分法官的政治意識有所淡化,組織觀念有所弱化,思想建設有所虛化等不良傾向,在這次教育活動中,我們必須克服以下兩種錯誤偏向,實現兩個轉變。
(1)克服單純業務偏向,實現公正司法,服務大局的轉變。一段時間以來,有的法官認為,作為一名法官只要嚴格依法辦案就可以了,實際上這種觀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對性一樣,"嚴格依法辦案"會有不同的理解,因為這里有個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釋的問題。講不講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確的政治方針指導下去理解法律,這就是符合大局的要求。綜觀我國的法律,沒有哪一部法律不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黨集中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每一部法律的制訂,均有其一定的歷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顯的政治傾向,這是原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要真正體現人民的利益,維護人民的利益,就不能簡單的機械套用法律,孤立辦案,一味強調司法獨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國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顧,這都是極其有害的,有違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就是要講政治,講黨性,胸懷大局,把本職工作放在全國、全省、全市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落實,要正確處理好服務大局和立足本職工作的關系,克服單純業務觀念,在執法過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的正當性評價有沒有差距,要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而不能如流水線上的技工一樣,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萬事大吉了。
(2)克服本位主義傾向,實現服從領導,服務人民的轉變。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我們國家,司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一部分,法院工作一樣要受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也是人民司法事業的領導核心,這與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有著本質的不同。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開展,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實踐證明,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人民法院工作就能順利推進并取得成績,否則結果不堪設想。要消除那種搞司法獨立,認為法院關起門來,不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也能推進法院工作的狹隘觀念。現在存在著一種傾向:認為法院是最后裁判機構,地位獨特,法官是人大任免的,至高無上,有一種"老大"的感覺,受不了政治紀律的約束,過多強調法官的個性和個體本位主義。我們經常在說的要突出法官的地位,是相對管理者而言,要淡化官本位的意識,而沒有講法官可以不受政治紀律的約束。法院是執法的地方,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力量,法院的干部更要講政治,更要遵守政治紀律。
3、處理好三對關系。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人民法官的頭腦,保證人民法院隊伍永遠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政治本色,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處理好三對關系。
(1)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不容置疑的基本法治原則,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立足于中國國情。在我國,我們的國情就是中國共產黨始終處于執政黨的地位。法院、法官受政黨尤其是執政黨的影響是一種十分正常的政治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表現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在任何國家,均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只是一種相對的獨立。在我們國家,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是一種政治上的領導,可以確保法院事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因此,堅持黨的領導,可以使我們更好地開展工作,可以更好地實現司法獨立。
(2)法官與黨員的關系。根據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的具體國情,在人民法院系統,絕大部分法官是共產黨員。作為一名人民法官,在意識到自己是一名法官的同時,更應認識到自己是一名黨員。作為一名黨員法官,在自己的司法活動中必須遵守黨的章程,將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與自己的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密切聯系群眾。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西方司法理念的關系。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西方法治理念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于是否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在過去,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過長期的探索,建立了一套較為先進的司法理念,為人類社會的法制進步作出了貢獻。但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一部分,體現著一個國家的階級性和政治思想,反映的是階級的利益,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國情相適應。西方司法理念能夠適用于資本主義國家,卻不完全適用我國,因為我國并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社會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與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國家的國情有相當的不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是一個完整、先進的現代司法理念的科學體系,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法治理念,要堅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先進理念的信心,要認識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現行西方先進的法治理念同樣優秀,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要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善于吸納的胸懷,增強對各種法治理念的鑒別力,對適合我國國情的先進法治理念要善于吸納;增強對我國國情的分析力,隨著國情的變化而及時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容;增強先進法治理念對人民司法實踐的指導力,做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實踐指導地位上的及時到會,并確保時時在位,防止西方不當法治理念乘虛占位。
四、行政審判中如何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和諧的司法環境,是憲法和行政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和職責。在行政審判中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來說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開展工作。
1、正確處理履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的關系,把服務區域經濟發展作為行政審判的重要目標。行政審判工作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這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衡量行政審判工作成敗的最高標準。而保障公民權利不受國家機關的侵犯,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為此,在行政審判中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堅持從維護政權的合法性、正當性的高度,從維護黨的執政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行政審判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強化行政審判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觀念,端正"以積極的態度救濟民權、以優質的服務減輕民負、以快捷的審理解除民憂、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執行實現民愿"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官民矛盾以及"化解器"和"減壓閥"的作用,通過積極穩妥地審理各類行政案件,特別是審理各類群體性、集團性案件,來消除人民群眾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對立情緒,增進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減少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2、創新行政審判工作方式,把司法為民作為行政審判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在行政審判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在法律法規內給予當事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堅持法、理、情兼顧,把握縣情、民情、案情"三情",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官民平等,平衡好、協調好"官民"關系,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進人民群眾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信任,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切實解決群眾參與訴訟中遇到的困難,貫徹群眾路線,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為民"。
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處理上,都嚴格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做到依法辦事。第一,把好立案關。對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以合議庭集體合議的形式進行立案審查,對于應當受理的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耐心向當事人作出解釋,依法不予受理,當事人堅持訴訟已經受理的則駁回起訴。第二,把好審理關。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是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前提。摒棄審查原告的行為是否合法等錯誤做法,堅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從而找準了行政審判工作的立足點。第三,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堅持以公開促公正,除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應允許群眾旁聽。
在具體案件中,一是堅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堅持全面審查被訴具體行為的合法性,杜絕以原告行為是否合法來衡量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避免了在法庭上出現"兩官審一民"的現象,有效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二是強化被告舉證責任。被告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民事訴訟的顯著特點。堅持做到要求被告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被告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再收集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收集的證據,原則上不不作為定案依據。對原告,除有些事實行為或者不作為行為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外,一般不負舉證責任,同時,不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而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實行庭前證據交換和當庭質證制度。通過開預備庭的形式,將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提前交與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進行了解質疑,使當事人充分明確案件爭議的焦點,做好開庭時的質證辯論準備工作,從而縮短了庭審時間,提高了庭審質量。全面落實以庭審為中心,以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審判方式改革,嚴格執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對涉案證據逐一進行當庭質證,并逐步提高當庭認證率。
3、把搞好延伸服務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作為行政審判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優化司法環境。在工作中,自覺把行政審判工作置于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之下,經常向黨委和人大匯報行政審判工作開展情況,對重大問題、重大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大、行政機關抵觸情緒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及時向黨委和人大匯報,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支持,排除干擾和阻力,確保了行政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了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通過走訪行政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聽取他們對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取得理解和支持;通過行政審判案件的分析,適時準確地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在今后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加以改進。
除了積極爭取社會各界、領導機關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外,還要做到審判與調研并行,合理建議,以社會效果為追求,真心誠意地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決策提供幫助。始終注意通過個案認真總結分析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問題,積極做好回訪工作,提出建議,幫助行政機關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查找問題,尋找對策,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擴大行政審判效果。堅持原則,捍衛公正,以法律效果為保障,實實在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人民群眾"民告官"的勇氣和信心,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努力,使公民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意識逐步提高,行政審判環境得到較大改善。
此外,還要注意強化司法服務意識,克服就案辦案的簡單做法,著眼于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實際問題,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做好疏導協調工作,盡量緩解矛盾沖突。體現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要以化解原、被告間的行政爭議和矛盾為目的,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做到了案結事了。
4、加強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和執行工作,維護和支持依法行政。一是嚴格審查,積極立案。針對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規范甚至違法的現象,加強了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工作,準確把握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度",細心區分非訴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訴訟在合法性審查上的不同要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堅決予以立案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糾正其在執法過程中的偏差,采取補救措施。二是實事求是,做好工作。執行行政案件的目的,不僅是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更重要的在于通過執行,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為此,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把宣傳法律、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貫穿于執行全過程,認真了解當事人的思想認識狀況、實際執行能力,有的放矢的做工作,曉之以法,動之以理,不輕易采取強制措施。嚴格實行執行聽證制度,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要及時召開聽證會,給當事人充分闡述見解的機會,同時也為當事人自覺履行創造條件。三是加大力度,制裁違法。在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對那些屢教不改、公然藐視法律、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當事人,堅決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強制執行,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行政機關執法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