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近年來職務犯罪有不斷上升的趨勢,認真研究職務犯罪的內涵與危害性,深入分析職務犯罪產生原因,對于我們預防職務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職務犯罪 ;預防措施

 

 

一、職務犯罪的內涵與表現形式

 

(一)職務犯罪的內涵

 

“職務犯罪”一詞在國際上的普遍使用始于二十世紀中葉,查遍中外法律辭書,至今尚無“職務犯罪”一詞的解釋。我國學者對其的理解更是各有千秋,但總的來說,職務犯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務犯罪是指有職務的人利用職務進行的犯罪;狹義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有其特有的犯罪構成:(一)職務犯罪的主體:我國法律規定以下四類主體,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二)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職務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故意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過失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瀆職罪。(三)職務犯罪的客體:職務犯罪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務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廉潔性以及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四)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

 

目前,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進行權錢交易。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少數國家工作人員經不住“糖衣炮彈”的攻擊,利用手中權力直接為當事人牟取利益,換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如貪污、受賄等。二違反法律規定辦事,嚴重瀆職侵權。由于權利的相對集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特權,違法操作,直接影響了行使職權的客觀公正。部分領導熱衷于做表面文章,不講究實事求是,導致理論與實際相脫離,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三事業心衰退,玩忽職守。少數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得過且過,放松對自己的要求,沒有絲毫責任心,導致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給國家政治經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二、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

 

職務犯罪的誘因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往往主觀原因是職務犯罪的主導因素,而客觀原因又為犯罪者主觀原因的實施提供了可能。

 

1、職務犯罪產生的主觀原因:一政治素質低下,生活腐化墮落。江澤民同志曾經指出:“一些黨員干部犯錯誤,包括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同思想上懶惰,不注意學習,不注意修養,是密切相關的。”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發生了價值觀的扭曲,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 二法制觀念淡薄。一些干部沒有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踐中不能自覺地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即使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的行為,還是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對自己都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三受封建特權思想影響。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封建特權思想有著根深蒂固的文化底蘊,一些領導干部信奉特權思想,刻意追求權利的私有化,一旦大權在握,就要處處高人一等,以致于濫用職權,肆意踐踏法律。四過度攀比造成心里嚴重失衡。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公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存在一定差別,使得少數干部總愛拿自己的待遇與其他高收入者相比,結果越比越不平衡,加深了對金錢的渴望,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職務犯罪產生的客觀原因:一權力過于集中,監督機制不健全。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就指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往往把黨的領導變為個人領導。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過分集權的體制為某些掌權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膨脹了他們的個人意志。目前,我國有紀檢、檢察、人大等監督機關,同時還有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等制度。但是處于被領導地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如何監督領導者,如何使監督者置于黨和人民的有效監督之下都是現實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二經濟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我國現階段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存在多元化的經濟體制和多種利益主體,在利益原則和利益機制的支配下,很容易產生權力與經濟利益的相互滲透,出現畸形的商品經濟——權錢交易。雖然各地各部門都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作用。三單位選人用人把關不嚴,埋下道德風險隱患。受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以及我國的人才選拔機制存在固有缺陷,難免把一些道德低下的人選拔進來,影響整個社會的風氣。

 

三、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歷來為群眾深惡痛絕,它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有著更大的危害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有極為惡劣的影響。

 

首先,職務犯罪直接危及政治穩定。馬克斯·韋伯認為“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愿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于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一旦公眾對國家失去信心,社會就會出現動蕩局面。建立在與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上的黨和政府,就會相應的削弱其執政能力,影響其形象與威信。

 

其次,職務犯罪危害經濟的發展。職務犯罪分子將公共財物作為攫取的目標,利用手中權力公飽私囊,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置之腦后,必然造成國家經濟的巨大損失,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分配方式應該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使人們的收入與勞動價值相適應,但職務犯罪卻是按權力的大小和濫用次數的多少決定物質財富的分配,顯然背離了我國按勞分配的原則。

 

最后,職務犯罪腐蝕社會文化。在社會轉型期,職務犯罪不僅毀掉了一批干部,更破壞了社會的新的價值觀念的構建。整個社會風氣被毒化,直接降低了公眾的道德標準和社會的凝聚力。同時職務犯罪與國家權利的濫用是相互聯系的,濫用國家權力勢必會造成對一些人的不公平,從而破壞了社會上最基本的公平正義理念,對國家和民族的精神風貌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

 

四、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一個良好的立法者關心預防犯罪甚于懲治犯罪”。 打擊是懲治職務犯罪的治標措施,預防才是治本之策。只有堅持標本兼治,才能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

 

(一)加強思想建設,提高政治素質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紀律和法制等各個領域的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方針之一。思想教育是預防之根本,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設,才能筑起預防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一些干部在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情況下,沒有能夠抵御腐敗思想、拜金主義的侵蝕,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扭曲,忘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時下,只有堅持開展學習討論,進行法制觀念教育,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增強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自覺性,才能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二)強化各項監督,將職務犯罪消除在萌芽狀態

 

我國現行監督體制,有人大的監督、執政黨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的監督。但不得不承認目前的監督機制不完善,存在流于形式的現象。因此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首先,要加入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作為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是最有法定資格和條件的監督機構,因為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都有其產生,對其負責。其次,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紀檢審計監督,完善特派督察員與檢察員制度。再次,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大眾傳媒,對職務犯罪現象進行大肆宣傳,形成輿論壓力,確保違法行為能夠得以及時糾正。最后,加強公眾監督,政府提供各種機會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使公眾發揮“眼睛”作用。

 

(三)加強理論研究,提高預防職務犯罪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職務犯罪作為一個比較現代的概念,我國對其進行的理論研究遠遠不夠,造成了實際工作中缺乏理論依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分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與規律,深入探討職務犯罪預防的基本理論,加強對世界各國預防職務犯罪的研究,能夠準確揭示產生職務犯罪的深層次原因與條件,積極提出防范和遏制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意見,逐步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的理論體系,跟上國際的潮流。

 

(四)強化法制建設,加強對職務犯罪的立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也是把預防職務犯罪納入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完善職務犯罪立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才能保證有法可依。檢察機關作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主體,更要切實履行職能,嚴格依法辦案,克服各種干擾,堅決杜絕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確保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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