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已實行近半個世紀了,它的設立對危害社會治安而屢教不改的,或者有輕微犯罪行為但是不夠刑事處罰的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其目前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視。本文著重從勞動教養審批權的含義與當前勞動教養權行使的狀況,以及我國勞動教養審批存在的問題和動教養審批的路徑改革等幾方面闡述勞動教養制度

 

關鍵詞:勞動教養 審批 改革

 

一、勞動教養審批的現狀

 

(一)勞動教養審批的主體

 

我國見過以來勞動教養的審批主體,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1.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以下簡稱《決定》)規定:"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者它們委托的機關批準。"2.《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 (1979年,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改為:"對于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省、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補充規定》明確了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權。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重申了《補充規定》的內容,明確規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同時規定"公安機關設置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4.《關于勞動教養和注銷勞教人員城市戶口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則明確提出了公安機關行使審批權,同時又將其限制為受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委托。《通知》將審批權限授予了公安機關。

 

(二)勞動教養審批的方式

 

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主要采取合議制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審批。所謂合議制:"是指實行集體領導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行政決定或者裁決的制度。" 《補充規定》第40條規定:"對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請審議的勞動教養案件,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召集組成人員聽取合議組組長關于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匯報,組織審議,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補充規定》第7條還特別強調:"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決定勞動教養,必須經過集體審議。未經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審議,不得對任何人作出勞動教養決定。"采取合議制,對于防止獨斷專行、濫用職權,以及切實保障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都起著積極的作用。

 

書面審查,是指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主要采取對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作書面審查、核對的方式進行案件的審批。包括審閱呈報單位制作的《勞動教養呈批報告》、《審核報告》,審核單位制作的《合議筆錄》,聆詢組織機關制作的《聆詢筆錄》、《聆詢報告》和提出的處理意見,以及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案卷材料。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主要采取書面審閱案卷的方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只有在必要時才進行調查取證、訊問擬被勞動教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目前我國勞動教養審批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教養的審批的法律依據存在問題

 

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有關部門根據形勢的變化,發布各種規范性文件對《試行辦法》進行補充。這些法律法規中既有對勞動教養對象的規定,也有對勞動教養范圍的規定,還有勞動教養執行、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單行條例、決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其他一些"通知""批復";公安部的規章、答復、通知、解釋規范性文件。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中都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導致各個規定的效力不一樣,很零散,造成了勞動教養的審批的隨意性。例如,《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勞動教養的四種對象,而國務院的《關于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則包容了所有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指出:法律法規具體列舉了適用的情形后,又用"""其他"等詞語進行總結的,是不完全列舉的方式。用"""其他"等概括性用語總結明文列舉的情形以外的事項,而且總結的情形是與列舉情形類似的事項。照此觀點,《試行辦法》中的""就包括了所有相類似的行為。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被一再擴大,致使勞動教養變成了一個口袋,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裝,只要當時的形勢需要,甚至連夠不上治安處罰的也可以適用勞動教養,這一現象的出現,原因是眾多的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

 

(二)公安機關作為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存在一定的問題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并沒有指出公安機關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 1.《決定》和《補充規定》均未授權或者明確規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公安機關行使勞動教養的審批權;《決定》只是規定了"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即公安機關對勞動教養機關有領導和管理職責,而且該職責后來交由司法機關行使;2.《試行辦法》是否屬于行政法規存在爭議,雖然實踐中將《試行辦法》視為行政法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談及行政審判依據時指出:"《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是其實質是部門規章。而且《試行辦法》也未授權或委托公安機關行使勞動教養審批權。而援用了《決定》的規定,僅僅規定公安機關是勞動教養的管理機構,行使教育、管理權(該權力后由司法部門行使)。3.公安機關取得審批權是依據部門規章《通知》的規定。而《通知》的規定顯然不符合《決定》、《補充規定》和《試行辦法》的精神,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4.從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成立的法律依據以及其組成人員看,它是行政機關,勞動教養審批權是其法定職權,其將屬于自己的法定職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行使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效力比賦予其職權的法律法規低的部門規章來規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將其法定職權委托給公安機關行使,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與公安機關之間事實上也不存在委托關系,《通知》中所稱的委托,實質是職權的轉移,即將應當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使的職權,轉移給公安機關。這種轉移雖然符合實際的工作需要,但其缺乏法律依據。

 

(三)勞動教養的審批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

 

勞動教養審批的程序規定存在不足。  勞動教養是一種較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為其設定較為嚴密的法律程序。但現行勞教法規側重于實體方面的規定,程序規范嚴重缺乏。具體表現在:勞動教養案件審批的程序,既有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又有行政案件的辦理程序,還有治安案件的辦理程序,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程序性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缺乏一定的保護,如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賠償請求權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關于對勞動教養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也相當簡單。而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勞動教養本身就與程序公正原則相違背。目前缺少勞動教養的救濟途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勞動教養者難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由于程序上的缺陷,被勞動教養著的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甚至于合法的權利被侵犯。

 

(四)勞動教養審批過程中缺乏制約和監督。

 

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的審批權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委員會行使。但勞動教養委員會不是一個獨立的辦事部門,在實踐中公安部門才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而申訴機關和糾正機關也是公安機關本身,這樣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直接導致勞動教養審批工作中的隨意,可能引起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認為:"權力分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專權暴政,為了防止專權暴政的目的,各權力間除了基本的區分之外,更重要的是還應相互制衡。由此可見,在勞動教養審批程序中加強監督和制約是迫在眉睫有待解決的問題。"

 

三、勞動教養審批的路徑改革

 

(一)勞動教養審批的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

 

1. 堅持完善法律法規的原則

 

我國關于勞動教養的審批的法律法規雖然很多,但是缺乏統一的系統規定,尚未形成一個類似于民法刑法的明確的嚴格的勞動教養的法典,缺乏一個相互聯系的法律系統,因此,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缺乏相關性,甚至于相互抵觸。綜上所述,完善勞動教養法律法規首當其沖是要形成勞動教養法典,由全國人大及其全委會制定和頒布,確保其權威和效力,法典規定明確協調的內容,在重視實體方面規定的同時,完善相應的程序規范,對于勞動教養的立案偵查、調查取證、當事人的陳述權、復議權、訴訟權、賠償請求權、回避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等基本操作規程予以詳細的規定。

 

2.避免審批隨意性,認清勞動教養與刑事處罰的區別的原則

 

勞動教養屬于行政制裁中行政處罰的范疇。因此,在進行勞動教養審批時,應認真分析每一起勞動教養案件的具體情況,準確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符合刑事責任條件,應當刑事處罰的行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是因為勞動教養程序簡單而違反法律隨意就適用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一條重要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對勞動教養的審批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勞動教養的審批必須做到處罰合法、適當,既使得違法犯罪行為人罰當其罪,又維護了法制的尊嚴,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3.加強勞動教養審批過程中的監督與制約的原則

 

完善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機制,從立法上嚴格賦予監督的權利,規定勞動教養審批過程中適用勞動教養的法定條件、對象、期限等,賦予檢察機關勞動教養檢察監督的權利,明確監督的范圍,監督的方式,拓寬監督的渠道,對勞動教養機關的管教活動進行監督,了解管教的內容,加強執行機關的事后監督,詳細規定執行機關事后監督的后繼手段。

 

(二) 勞動教養的審批的改革路徑

 

1.完善勞動教養審批的基本程序

 

完善勞動教養的審批程序,使整個審批的過程都可以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和促進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此我認為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由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勞動教養案件,立案并依法開展偵查工作。偵查終結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將審批請求書、案件的相關材料、案件的證據等移送到法院。

 

2)在人民法院內部創建專門的勞動教養的審批法庭,賦予其勞動教養審批權,進行勞動教養案件的審理。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性規定,簡單的案件實行法官獨任制,重大的案件吸收專業認識和社會人員參加。

 

3)法庭應該及時通知檢察院案件的相關審理情況,檢察院可以視情況派員出庭,監督法院的勞動教養的審批過程。最后,加強完善和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其辯護權和上訴權,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和自行辯護的權利,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的權利等等。

 

2.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工作的法律監督

 

加強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有利于防止權利集中于公安機關和法院,有利于確保偵查工作和審理工作的合法的開展。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監督,在勞動教養的各個環節都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在公安局提出適用勞動教養的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移送的勞動教養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然后對公安機關的決定提出糾正意見;在勞動教養審理階段,對人民法院的審理實行相應的法律監督,一審判決有錯誤的,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在勞動教養的申訴環節,當被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檢察院負責受理案件,并督促和監督法院做出相關的決定;在勞動教養的執行環節,檢察機關可以對做出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的期限、所外就醫和提前解教等決定是否合法驚醒監督。檢察機關要認清自身在勞動教養審批過程中的職責所在,對具體監督的途徑、監督的渠道進行積極探索和自主創新,堅持同步監督、直接監督,切實加大勞動教養檢察監督力度。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在對勞動教養的審批進行檢察監督時,要積極的了解案件實情,深入實地調查研究,調閱卷宗和有關案件件材料,參與案件偵查、調查、審批、提出抗訴、受理申訴,行駛監督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勞動教養審批的正確適用,更好地發揮勞動教養制度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中的作用。

 

勞動教養在建國初期我國各種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為適應當時政治、經濟形式的發展而產生的法律制度在特定歷史時期所起的重大作用,但是現行勞動教養法制建設的滯后已經嚴重束縛著勞動教養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必須加快勞動教養立法和完善的進程,盡快出臺一部完整統一的勞動教養法,做到有法可依,并在實踐中按照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充分發揮公檢法三大機關的作用,以使勞動教養的審批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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