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加了鹽酸克倫特羅的瘦肉火腿、加了多樣氨基酸的牛肉膏、加了甜蜜素的爆炸西瓜……近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發了各方的高度關注,這些原本陌生的化學名詞因為與人們熟知的食品聯系在一起而變得家喻戶曉。食品添加劑已經逐漸成為牟利、違法、傷害、甚至是毒品的代名詞。而食品安全又再一次被廣眾所關注。中國近期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每年頻頻出現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嚴重影響到了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巨額的財產損失,而且也影響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食品出口、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問題亟待我們一起探討和解決。

 

一、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食品,說的普通一點就是人們每天吃的和喝的。具體指的是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所謂的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提到食品安全,人們心中是異常關心的,關注的。因為隨著經濟社會不斷進步,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人們飲食文化多樣化,食品衛生與安全正逐步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門話題。"瘦肉精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無一不牽動著廣大民眾的心。隨著食品的多樣化發展,各種添加劑不斷翻新、涌現,不斷被加入食物中,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憂心忡忡,以至有的人產生了"吃動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飲料食品怕摻色素"的恐懼心理。當然這種擔驚受怕顯屬過慮,但卻也從側面反映了當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食品問題的存在,近些年來,中國每年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層出不窮,并且愈演愈烈。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法律的適用性差。雖然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而且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所調整的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發生的食品安全進行規定,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的食品添加劑,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或使用。而食品安全問題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該反映出整個食品鏈條,這就使法律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以致造成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藥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污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后和監管不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該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工作",而1998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20049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沒有對執法主體職責做出相應的調整,而且衛生系統內部也存在執法體制不順問題。目前食品衛生執法大多由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衛生監督所進行執法,而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既沒有委托,也沒有授權。所以,由衛生監督所負責執法是言不正,名不順,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少。

 

2、食品安全法律的操作性差。由于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沒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產業鏈基礎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廣度不夠,具體標準和法規的制定上也不夠協調和系統。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5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5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有的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有的條款多年不修訂;有的條款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導致對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目前,全國各地一般以食品衛生管理取代食品安全管理,對食品初級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操作重視不夠。同時,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發布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重新泛濫起來。這種缺乏規范和持續性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另外,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態食品、無公害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等定義不清,名詞繁多,增加了消費者識別食品安全等級的難度和市場的不透明度。

 

3、食品安全法律的懲罰性差。有部分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環境、立法技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公正性。其具體表現為: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四是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規未出臺,一部分法律法規難以執行。雖然我國近年來加大了技術法規的制定,如無公害農產品的出臺等,但其立法層次較低,大多數屬于推薦性標準,作用有限。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的建議與對策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與依據,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規將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應當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不應該存在法律"盲點"

 

1、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建議與國際接軌,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目前,應抓緊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逐步建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為輔助的多種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同時,建議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并覆蓋"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以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應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內容。有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就可以保證廣大群眾能夠吃上衛生、安全的放心食品。

 

2、強化法律的懲罰力度。建議加大對違法違規生產食品的懲罰力度,依法加強權力監督,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當前,我國食品安全性的惡化態勢,原因固然很多,但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較弱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規定:處罰金額要根據有無"違法所得"來確定。很顯然,食品生產經營者當然不會提供"違法所得"證據,衛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所得"也就難以認定。這樣,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窩點,由于違法成本極低,法律法規不僅起不到懲戒作用,實際上是放縱了違法者,結果造成食品污染的態勢愈演愈烈。為此,要加大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我國雖然對米、面、油、醬油、醋等二十八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但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建議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加大處罰的力度。對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和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多少,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我們認為財產刑和人身刑的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食品的泛濫。

 

3、整合食品衛生執法力量。建議合并現有的食品監管部門,即將商檢、質檢、衛生、工商、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執法部門承擔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能合并,克服政出多門、各自為戰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中國食品(包括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中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局既脫離國家衛生部的管理,也脫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是一個綜合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機構。這一機構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賦予更高的權威。這樣,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作支撐,又有中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局為具體的執法者,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必將會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