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其自身的心理、生理發育的不完善性,家庭及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兩個最為重要的方面。而社會環境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社會價值體系總是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由于互聯網等現代傳媒的不斷發展,大量的信息不加過濾地灌輸給了未成年人,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對未成年人造成影響。因此,只有社會環境因素得到有效的改善,未成年人形成違法犯罪心理結構的可能性才會降低。同時,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樣性,在對失足未成年人的矯正幫教過程中,也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構建幫教一體化機制是有效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事業。

 

一、國外關于社會矯正的概況

 

英美法系的社會矯正,是以社會福利事業為核心,保護出獄人員的個人利益,其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人員,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安置"aftercare)制度。日本及臺灣地區的"更生保護", 包含社會調查、社區矯正等制度,有學者認為等同于我國的社區矯正①。

 

"安置"制度源于1776年美國賓州的懷斯特(Richard Wister)所創辦的"費城出獄人保護會"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對出獄人所實施的一項保護性機制,出于宗教救贖思想,后又吸收融入了犯罪預防、社會救助的理念,反映了社會福利思想。

 

對出獄人員的保護,一方面是基于社會福利與人道主義思想,另一方面是基于社會防衛思想,通過保護出獄人員的福利,減少他們再犯罪的可能性,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最終都要回歸社區,當他們返回社會后,防范他們反社會行為的復發,是社會幫教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一般認為,對于再犯罪危險性高的未成年人,如果能采取為他們提供過渡性和綜合性的監督以及服務的方式,即綜合性的安置,可以有效減少他們再犯罪。而對于再犯罪風險較小的未成年人,即使在干預較少的情況下,他們也很少再犯罪。雖然刑罰在制裁犯罪時,其嚴厲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再犯罪,但通過監禁的方式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懲罰,一方面是成本很高,二是使機構處置中的未成年人的數量龐大,三是機構處置對矯正未成年人違法行為也沒有足夠大的功效。社會的無序性,使得未成年人在機構中習得的行為規范迅速消失。因此,貫穿于整個監禁過程以及犯罪人釋放后回歸到社會的過程中的高度結構化和強化的監禁與社區之間的過渡,有助于被釋放人員改進與家庭以及社會其他人員之間的關系,對教育、就業以及心理健康都有好處,并且對社會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二、我國當前社會化幫教中存在的問題

 

1、幫教主體不明確,職責不清

 

根據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管制的犯罪分子(包括未成年人)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負有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職責。《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自201231日實施以來,幫教主體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由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但是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有對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管制的被告人的執行義務,并沒有授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該項權利,社區矯正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如何對接、協調,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構建。從實踐來看公安機關因為不承擔社區矯正職能,對社區矯正人員則基本不再進行監管。而鄉鎮司法所作為幫教主體,其工作人員一般都要在鄉鎮承擔一定的具體工作,并不能將精力都放在矯正工作上。另外,由于缺乏系統性的經常性的業務培訓,部分工作人員也不具有必要的執業資質,因而幫教方式簡單,或者只是作表面文章,對進入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沒有起到真正的教育引導作用。客觀上,每一名失足青少年的性格、心理特點、生活經歷、家庭環境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他們實施幫教一定要因人而異,并具有針對性。顯然,當今絕大多數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綜合能力,并不足以承擔幫教的責任。帶來的后果就是幫教效果不明顯,重新犯罪率較高。

 

2、幫教組織沒有規范化的組織與管理制度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所應當為矯正人員建立幫教小組,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從書面材料上,幫教小組一般都得以成立,然而小組成員是否真正履行幫教義務,無法考證,亦沒有相應的考核措施。近兩年,我院在對121名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進行了回訪幫教的過程中發現,幫教小組成員平時與矯正對象有過談心或具體幫教的不足30人,僅占全部矯正對象的24.79%。幫教小組人員沒有報酬、沒有經費、沒有考核監督、沒有正規指導,再加上幫教小組成員自身的不穩定性,造成與矯正對象溝通上的困難。從組織機構上看,多數鄉鎮司法所一般僅有一兩名工作人員,僅能滿足日常工作需要,至于對進入社區矯正的犯罪分子進行全面的跟蹤幫教,顯然是力不從心,更不要說加強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幫教小組中如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亦缺乏相應規章制度的保障。由于幫教小組成員大多數并不了解前科封存制度,因而在幫教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保護缺如,導致進入社會矯正的未成年人"標簽化"現象仍然較為突出,影響失足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

 

3、幫教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實,社會幫教不到位

 

社會幫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減少重新犯罪的矯正方式,多年以來,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社會幫教不到位,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導致重新犯罪的增長。

 

據不完全統計,幫教小組與社區矯正對象有過實質性幫教的只占24.79%。在社區矯正過程中,成年犯與未成年犯,也未能做到分別矯正,未能有效避免二次污染。對于刑釋解教應當重點進行幫教的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后也得不到有效的幫教,這部分人員極易重新犯罪。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員出于關系、人情,平時疏于對矯正人員的管理,甚至放任矯正對象脫離監管。對于因拆遷、重新購房等,因而變更居住地的矯正對象,大多是仍由原司法所負責,實際上是脫離了有效的監管,幫教小組基本上也放棄了對矯正對象的幫教。

 

三、構建社會幫教一體化機制的必要性

 

1、行刑社會化改革是刑罰執行的必然趨勢,社區矯正則是行刑社會化的必然結果。儲槐植教授對此精辟地指出,在當代社會的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改變刑法的運行模式,即刑罰權和刑事司法權從國家手中分出一部分還給社會,使刑罰運行模式由"國家本位""國家、社會"雙本位過渡,加強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協同與配合②。應當說寬刑化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必然趨勢。因此必然造成社會矯正人員數量的大幅度升高,而對社會矯正人員進行社會化幫教,從而有效地使服刑人員繼續融入社會,縮短服刑人員與正常生活的距離,維護或恢復其社會功能,預防其重新犯罪,也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2、社會化幫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現狀的必然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體現在刑法上就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統計,江蘇省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的,已從2006年的85.6%上升到2012年的90%以上,其中適用非監禁刑和免予刑事處分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的62.3%。從上述數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大多數未成年犯罪人在判決后不久即陸續被釋放,他們接受刑罰強制性處罰的時間并不長,出獄后,他們仍然需要接受教育與幫助。而仍然在社會學習、工作、生活的未成年犯罪人人數過半。對于這種司法處置的現狀,不僅需要專門的少年監管機構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矯正,社會對成長過程中的問題少年,更要承擔對未成年人相對密集的干預與幫教。

 

3、社會化幫教符合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基本原則。眾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生理性的劇變,其心理也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發生變化,不穩定性是最為明顯的特點。因而其辨別是非的能力低,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但同時可塑性也很強。特別容易參與沖動型犯罪,也易受他人影響參與團伙犯罪。據統計,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數集中于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三個罪名。絕大多數未成年犯罪人在庭審中都能自愿認罪、悔罪,說明其主觀惡性不深。而從全面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量,對未成年犯罪人要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社會化教育和幫教是實踐證明最為有效的方式。

 

4、社會化幫教有助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從犯罪的未成年人結構來看,80%以上是初中階段輟學人員,在校期間這部分未成年人都是調皮、搗蛋,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數人有前科或劣跡。絕大多數犯罪未成年人都有"社會疏離感",具有反社會心理,認為自己與主流社會格格不入。社會化幫教則通過向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與生存環境的積極支持,參與幫教的成員的身份都是社會上的成功人士,而不是司法機關的專業人員,他們以愛心和社會責任感,給予失足未成年人關愛,幫助其建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恢復他們社會聯結與自我聯結,促進其再社會化,可以有效地緩解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社會疏離感",有助于建立起與主流社會的正常聯系,減少與犯罪群體的接觸及交流。

 

四、完善社會幫教一體化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法院審判所具有的被動性,決定了僅僅在未成年人犯罪后

 

對其進行教育,已失之過晚,僅僅依賴于刑罰,是治標不治本顯然達不到應有的社會效果。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幫教,必須構建社會幫教一體化體系,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加強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幫教。

 

1、強化對幫教組織的管理。當前,在法律未對社會矯正作出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兩院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是實施社區矯正的指導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門作為社區矯正的實施機關,理應主動擔負起對失足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但考慮到司法所人員短缺,業務能力不能適應社會矯正工作的需要,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對社區矯正的監督與指導,更要積極參與到社會矯正工作的全過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參與幫教,對失足未成年人更具有威懾性,往往能取得比較好的效果。對于幫教小組成員,建議由公安機關指派轄區民警,檢察院、法院指派承辦檢察官、法官共同參與,與所在單位、學校、社區、關工委、共青團、婦聯、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監護人等共同做好對進入社區矯正的失足未成年的教育幫教。

 

2、強化對幫教人員的選拔與培訓。首先要加強基層司法

 

所的力量,明確專人負責社區矯正。司法所工作人員少、素質低、任務重是不爭的事實,僅僅靠司法所一兩名工作人員承擔日益繁重的社會矯正工作,顯然不符合現實,也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其次要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另一方面要重點強化法律法規、犯罪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的培訓。第三要建立一支相對專業的社會志愿者隊伍,讓真正熱愛未成年人教育事業,具有一定社會地位、較高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有責任心、奉獻心的離退休人員、在職人員、社會知名人士甚至宗教人員,也可以招募一些有法學、社會學、矯正教育專業背景的大學生。招錄后應對他們進行一定的培訓后再上崗,對志愿者服務可以視各地經濟情況與社區矯正運行情況考慮是否給予一定的經濟報酬。對于其中工作能力強,又愿意加入矯正隊伍的合適人員可以考慮發展到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中。

 

3、強化對幫教小組成員的考核。激勵機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項有效措施,某種程度上對工作的完成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考核機制在當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幫教小組成員的考核應當主要從幫教的效果上進行考察,通過幫教小組的工作,社會矯正的未成年人是否真正悔改,有無違反監管的規定,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定期進行幫教等均應當作為考核的依據。社區矯正志愿者的參與,體現了社會共同承擔預防犯罪責任的理念。我國現行各省市的社區矯正工作中也積極引入了志愿者力量,但活動組織的常規性與長效性還不足,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同時對社區矯正志愿者,也應當有明確的考核,對于不適應矯正工作,甚至于假借矯正謀取私利的極少數人員,應當堅決排除在志愿者人選之外。建議由公檢法司相關職能部門對有志于未成年人教育的社會志愿者定期進行考察,并擇優選用,建立專門的社會志愿者隊伍。對于工作成績突出,取得較好社會效果的志愿者,予以表彰或獎勵。

 

4、加強對犯罪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2001年,美國參議院公布的一份研究報告稱:"父母服刑的孩子,長大后步其父母后塵成為罪犯的機會比其他孩子明顯高6倍。如果不對其進行有效的干預,他們之中7O%的人日后會被卷入刑事司法程序。"③該報告所反映的結果體現了不良的標簽影響,雖然沒有能如實反映我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實際情況,但卻揭示了父母成為服刑人員可能是導致孩子負面行為的高危因素之一。因此加強對服刑人員子女的教育、引導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但現實中,由于理念和機制的原因,并沒有任何部門針對服刑人員的子女進行幫教,建議對服刑人員有未成年子女的,由社區矯正部門牽頭成立幫教小組,成員可以從社區志愿者、公安派出所民警、關工委代表、監護人、老師中進行選任。此外,教育部門還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的監督考核,據興化法院三年統計,犯罪的190名未成年人中,167名系初中階段輟學,占總人數的88%,其中90%以上是無業人員。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在廣大農村仍然執行不力,導致少數未成年人過早進入社會,家庭和社區對這部分人員亦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增加了潛在的犯罪人員。對犯罪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涉及到多部門多領域,建議由政法委牽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關工委、共青團、婦聯等單位部門,建立專門工作小組,定期進行法制教育、就業培訓。以保證未成年人接受足夠的教育,有效防范失學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5、建立矯正教育專家庫。由于社區矯正機構矯正教育人員有限,而矯正任務重,工作量大,專業性強,所以應積極利用社會人力資源,聘請社會上的矯正教育專家如教育專家、心理矯治專家、犯罪學專家、社會學專家等一同對社區服刑的未成年人進行會診與矯正,建立矯正教育專家庫,長期合作,通過專業力量的支持,更好地矯正社區服刑未成年人。

 

6、實施處方式矯正。借鑒國外矯正項目設計的理念,矯正機構針對社區未成年服刑人員的認知和行為進行矯正,給予必要的社會技能訓練、心理危機干預、職業生涯規劃與職業技能培訓、再犯罪預防教育等設計系統化、程序化、可操作性的矯正項目,并根據每名服刑人員的矯正需求選擇相應的矯正項目。而且,在矯正的不同階段,矯正項目也是不同的,根據階段評估與需要,因人因時實施。矯正項目是個人處方式矯正方案中的基本模塊,如果將矯正方案看作是醫院的一張"處方"的話,那么矯正項目就是處方上那一副副"良藥"。可以說,矯正機構正是依靠這些矯正項目來直接影響和矯正服刑人員的。因此,要對服刑人員實施有效的個案矯正,矯正項目的編制與實施十分重要。僅僅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員,顯然不能達到處方式矯正的需要,必然要求形成由法官、檢察官、社會矯正機構、社會矯正志愿者、監護人等共同參與制訂矯正方案的機制,建立社會化幫教體系。

 

備注:

 

①何鵬、楊世光主編《中外罪犯改造比較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283頁。

 

② 儲槐植:《刑事一體化和關系刑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094lO頁。

 

③盧琦:《監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基本情況調查綜述》,《中國監獄學刊>2007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