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司法制度。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在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和"三個面向"指導思想。其職權是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進行法制宣傳等,新時期人民法庭的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在新時期擴大職能是人民法庭生存發展之基礎;科學管理是人民法庭行使職能之保障; 發揮特色是人民法庭開拓創新之源泉。

 

 

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司法制度。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在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和"三個面向"指導思想。其職權是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進行法制宣傳等。人民法庭制度從1954年在我國首次確立之后得到了快速發展,至1998年我國鑒于各地人民法庭過多過濫問題進行了撤并調整。10年后,我國農村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新時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而對于人民法庭工作,研究者很少,主要是因為人民法庭工作研究較難,一是,人民法庭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司法制度,外國沒有研究的先例。二是,人民法庭因其小、不起眼,而為大多數學者所"不屑一顧"。三是,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社會、經濟、文化等在東西間、南北間發展很不平衡,人民法庭作為其間的一個特定的司法機關,也在不同地域之間呈現出了不同的特色,不同地域的人民法庭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問題。筆者是江蘇省一個人民法庭的法官,在法庭工作了多年,由于條件和自身水平的局限,筆者就江蘇省人民法庭工作從實證角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擴大職能是人民法庭生存發展之基礎

 

(一)從社會形勢看,需要人民法庭擴大職能,發揮人民法庭的整體功能。

 

20054月,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在會上,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指出,人民法庭作為最基層的司法機構,處在促進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第一線,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2005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200512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任務。2006年初,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問題的決定》。當前,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在我國仍是關系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人民法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既是新農村建設的需要,也是人民法庭的一項光榮而神圣的使命。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是辨法析理的宣傳員,還是社情民意的調研員。人民法庭工作做得好,就可以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就可以構筑起維護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就可以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就可以為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條件。

 

(二)從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看,需要人民法庭擴大職能,方便人民群眾訴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元化的農村經濟正被多元化的經濟結構所打破,各種利益群體進入農村,農村社會關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各種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基層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長。由于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的出臺,法院大幅度降低訴訟費,因而降低了訴訟門檻,降低了訴訟風險。加之政府機構改革,農村進行了大規模的村組合并,農村基層干部越來越少,調解組織的經費也在逐年減少,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糾紛的能力也隨之逐年降低,因此大量的糾紛涌到法院來。從我所在的法院來看,2007年人民法庭受理的各類案件比2006年同期增加了83%。人民法庭設置在農村,直接與廣大人民群眾朝夕相處,面對農村大量的糾紛人民法庭只有擴大職能,才能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漲的司法需求。如果人民法庭職能過窄,沒有立案權、沒有執行權,或者部分類型的案件不能受理,將不方便群眾的訴訟,不能及時的化解矛盾糾紛,也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三)從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看,需要人民法庭擴大職能,便于人民法院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就是司法為民,案結事了。法庭的審判工作就是要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許多農村問題政策性強,法律規定少。如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加之農村居民相對城市居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較低,有的人對國家法律和政策,往往一字半解,說死話,認死理,有的甚至無理取鬧。這些糾紛往往要借助基層調解組織的力量,多方面做調解工作,才能徹底化解糾紛。人民法庭處理農村糾紛有獨特的優勢,只有擴大人民法庭的職能,全方位地參與到農村各類訴訟糾紛中去,才能使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有機統一,才能樹立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二、科學管理是人民法庭行使職能之保障

 

(一) 加強人民法庭組織建設,進一步提高司法能力。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離不開人民法庭的積極參與,人民法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歷史使命。因此,人民法庭基礎必須得到全面夯實。首先要配齊、配強法庭審判力量。根據人民法庭工作的特點,人民法庭可配備810人,包括法官員額、書記員職數,還應配備法警。在人員素質構成上,要注意知識型、經驗型、能干型三型結合。法庭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能夠把握審判工作的正確方向;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水平,能夠獨立承擔審判任務;要具備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能夠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公正裁判;要具備做群眾工作的能力、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化解糾紛的能力。其次要進一步強化人民法庭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增強司法服務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審判職能作用,強化工作措施,積極拓寬服務渠道,努力為促進新農村建設創造和諧寬松安全的發展空間。

 

(二) 以流程管理和質效考評為重點,進一步抓好審判管理工作。

 

人民法庭是集"立、審、執"為一體的"小法院",但依照"立審分離"、"審執分開"的司法原則,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可將"立、審、執"三權集于一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必須將審判與立案、執行、監督分開,在制度上落實公正司法的原則,保證案件質量。就人民法庭而言,要實現這三個分開,除配備足夠的審判人員外,還應當對人員進行合理配置,可以設立立案組、送達、調查調解組、審判組和執行組,根據各人的特點,發揮每個人的作用。立案組由副庭長負責立案審查,并配備一名書記員,負責立案登記和信訪接待等工作;送達、調查調解組,由法官助理、法警和書記員等輔助性人員組成,負責送達、調查和調解工作,盡量避免法官單方會見一方當事人;審判組是法庭的核心,由審判員組成,負責審判案件,撰寫法律文書;執行組由執行員、法警和其他輔助人員組成,負責法庭審理案件的執行。在工作流程上,首先由副庭長審查當事人的起訴狀、申請書,審查確定案由后交書記員立案登記,排期開庭。書記員立案登記完畢,交送達組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組完成送達后,案件交庭長分案,確定審判人員,案件交審判組。審判組根據排期開庭時間準時開庭,審判員主持開庭,并依進行調解、裁判和撰寫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制作完成后,交送達組送達。執行案件立案后,由庭長交執行組執行。

 

為了提高審判質效,法庭必須進一步規范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職能。庭長在分案時,應當對經手的每個案件,根據訴訟材料和送達情況了解基本案情,對有些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應當提醒審判人員。對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關注的案件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應建立重要案件登記管理制度,庭長要做好跟蹤監督,必要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審理情況,確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統一。對合議庭案件和登記的重要案件,必須由庭長簽發法律文書。案件審理結束或者執行結束歸檔時,庭長應當組織審判人員相互復查卷宗,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庭長應當定期組織全庭人員總結審判等各方面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審判質效。

 

(三) 加強規范化建設,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

 

人民法庭是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遠離法院,遠離院領導的視線,因此,法院必須加強人民法庭的規范化管理工作,通過制度來管人管事,保證人民法庭的工作不偏離航向,保證人民法庭干警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人民法庭應當建立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加強對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訓,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應當建立廉政監督制度,保證干部隊伍清正廉潔;應當建立定期輪崗制度,一方面調動法庭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關系案""人情案";應當建立法庭行政管理制度,法庭在地方上也是個獨立的單位,建立一套科學的行政管理制度,對保證法庭正常開展是必要的;應當建立審判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審判質效;應當建立審判調研制度,鼓勵干警開拓創新,不斷總結工作經驗。

 

三、發揮特色是人民法庭開拓創新之源泉

 

(一)協調好與地方黨委政府的關系。

 

在法庭與鄉鎮黨委政府的關系上,要把法庭建設定位為基層政權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不屬鄉鎮基層政權的部門,但法庭干警長期扎根基層,了解民意,熟悉民情,精通法律,可以運用法律手段協助基層黨委政府開展工作。人民法庭應當積極參與基層政權的執政能力建設,通過審理案件和接待法律咨詢,為鄉鎮黨委政府執政能力建設提供大力的支持和幫助。通過實實在在的行動對鄉鎮黨委政府產生觸動,使鄉鎮黨委政府在重大項目的實施,重要意見的出臺,涉法糾紛的處理上都能與法庭保持溝通,在法律上請求法庭提供支持。同時法庭在日常審判工作中,遇到在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或者群體性案件,法庭也要請求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幫助,共同妥善地處理好糾紛。人民法庭只有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好關系,才能與鄉鎮黨委政府共同為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二)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

 

人民法庭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使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人民群眾中發揮預防和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使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基本素質和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調解能力進一步增強。人民法庭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工作,首先是要摸清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情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鶎哟蟛糠秩嗣裾{解員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還難以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距當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尚有一定距離,因此當務之急培養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熟悉調解工作程序和技巧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已成為一項艱巨而緊迫的任務。人民法庭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共同擬定切實可行的、科學的培訓工作計劃,幫助司法行政部門健全培訓、考核、檢查、監督等各項工作制度。人民法庭也可以通過專題講座、以會代訓、案例剖析、庭審觀摩等方式對調解委員會成員進行規范化的教育。其次要建立調解工作網絡體系。以人民法庭為一級,鄉調解中心為二級,村委會、居委會調解委員會為三級,片、組人民調解員為四級調解工作網絡。網絡中的每個調解人員都登記備案,詳細記載調解員的電話號碼、住址和職務,每一級都明確一個負責人,負責人工作時間要保持通訊暢通,特殊時期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第三要建立和完善訴調對接機制。人民法庭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要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溝通,人民調解協議被維持的,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給予肯定,對于人民調解協議被撤銷的,一方面要分析被撤銷的原因,進一步改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維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威信。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需要法庭提供法律指導的,人民法庭可以派人提供法律知識上的幫助。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有的案件如果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更有利于糾紛解決的,法庭也可將案件委托給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一定的期限內調解。

 

(三)加強巡回審判的力度,落實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

 

人民法庭可以根據交通等情況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和實行巡回辦案方式。法庭在所轄鄉鎮偏遠地區可以設立巡回審判點,定期派人去審判點實行巡回收案、就地審判、提供法律咨詢。對在交通比較便利的鄉鎮,為了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如在農忙期間當事人沒時間到法庭,一些贍養案年當事人行動不便和一些群體性糾紛就地處理可以純化矛盾,人民法庭可以采取巡回審判方式辦案。對巡回審判點的設置,在城市及發達地區的農村,由于交通方便,經濟發達,群眾到法庭訴訟困難不大,法官坐堂問案仍應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常態。但在經濟欠發達、群眾因交通、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困難,不便到法庭參加訴訟的地區,人民法庭應當科學地設置一些巡回審判點。在巡回審判過程中,法庭中立的地位不能改變。法庭裁判程序的啟動具有被動性,應當遵循"不告不理""無訴訟即無審判"原則,法官深入群眾主動了解介入糾紛,不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而且有損于法庭工作的嚴肅性,也不利于樹立法官公正權威的形象。加強巡回審判,還需要考慮訴訟成本,不能搞形式主義,要真正體現兩便原則。巡回辦案過程中,還可以進行一些法律宣傳,加強與民調組織的溝通協調,提高人民法庭的工作效率和影響?!?span lang="EN-US">

 

(四)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對人民群眾的思想動態最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眾的思想工作。法官精通法律,陪審員了解民情,人民陪審制度將二者有機結合,將為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增添新的活力。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這不僅可以及時緩解法庭審判力量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幫助法官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使審判和調解工作更有成效。

 

當前,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審員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難,首先是,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存在困難。由于人民陪審員都是兼職的,他們多數有自己的工作,對參與審判有一定的制約。其次是,人民陪審員參與意識不強。有的人民陪審員認為,陪審工作是分外之事;有的人民陪審員認為自己在庭審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沒有自己一個樣,故總是被動地參加審判案件。第三是,"陪而不審,審而不決"的傾向嚴重。人民陪審員只是坐在審判臺上,做做樣子,只有形式上的參與審判,毫無實質上的審判可言。第四是,陪審補助費偏低且不能落實,影響了陪審員積極性。因此對人民陪審員首先應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執業能力。其次要規范管理,確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各級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機制,對人民陪審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確定人民陪審員管理部門,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聯絡、協調,要求各庭需要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時,先向人民陪審員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度,隨機決定參加合議庭陪審人員,如案件特殊需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出庭陪審人員。同時,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采取年終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的方式,對人民陪審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審判作風、陪審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為每名陪審員建立業績檔案,將陪審員履行職責、年度考核、獎懲等情況記錄在案,作為年終表彰獎勵和是否決定繼續提請任命的重要依據。第三是,加大投入,為人民陪審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物質保障。第四是,明確規定陪審的適用范圍,對現有的適用范圍進行適當擴充。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任何種類的一審案件,案情重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一審案件必須有陪審員參加。除案情重大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一般案件的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反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陪審員即應該參加審理。第五是,要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審員選拔使用機制。明確規定陪審員的年齡、文化素質、政治素質、業務水平等,使陪審員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履行監督職責時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人民陪審員經推薦和選舉產生后,向全社會公布,法定期間內沒有異議,由人大任命。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時則隨機抽取一名或三名參加案件審理(具體人數應視案件復雜程度而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應至少有一名該方面的專業人員作為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