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有歧義的欠條是否有效?
作者:楊凱 發布時間:2013-07-09 瀏覽次數:709
秦軍與劉樹青之間素有業務往來,劉樹青于2012年1月18日向秦軍出具欠條一份,上載明“今欠秦軍人民幣玖萬陸仟柒佰元正,96700.欠款人劉樹青,2012年1月18日。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后秦軍訴至法院。
本案爭議焦點是秦軍提供的欠條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句話應理解為以上財款要經財務核實后才生效。對于秦軍所稱的以上帳款已經財務核實生效與事實不符,如果秦軍真的欠劉樹青96700元,那只需要寫份欠條就可以了,不必畫蛇添足的由劉樹青在欠條上注明,根據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此欠條就附有生效條件,所附的條件就是經財務核實,現在雙方未經核實也即欠條沒有生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
首先,劉樹青抗辯認為簽字確認欠條時,因自己曾經付過貨款,故具體的數字要等財務核實之后確認,所以添加了“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但從劉樹青出具的欠條主要內容來看,劉樹青簽字確認的欠條上載明 “今欠秦軍人民幣玖萬陸仟柒佰元正”,欠條中對于劉樹青結欠秦軍具體款項的數額已經明確,并無待確認的意思。劉樹青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理解在欠條上簽字確認的法律后果,如對結欠數額有異議,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結算,而非在欠條上簽字確認后再加寫“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的語句。且“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的語義在理解上存在歧義,既可以理解為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后生效的意思,也可以理解為以上帳款已經財務核實生效的意思。從此份欠條的書寫內容和邏輯來看,劉樹青在欠條上添加的“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理解為以上帳款已經財務核實生效的意思更符合一般常理,故劉樹青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其次,根據一般市場交易習慣,出具欠條的行為系當事人基于某項基礎法律關系而作出結欠相應款項的確認,應自當事人簽字起生效。劉樹青向秦軍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劉樹青對其結欠秦軍貨款具體數額的確認的意思表示,是對結欠數額事實的確認,應自劉樹青簽字后生效。劉樹青抗辯認為此欠條后寫有“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系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劉樹青的此種解釋也違背了書寫欠條的一般市場交易習慣,故其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最后,劉樹青抗辯認為,因其曾經付過款項,故具體的結欠數字要等財務核實之后確認,其以上表述的意思為對欠條數額暫時沒有異議,但需要經財務核實具體賬目,確認付過多少款項,還應結欠多少,故應由劉樹青舉證證明結欠數額與欠條不符的部分。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依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的語義在理解上存在歧義,既可以理解為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后生效的意思,也可以理解為以上帳款已經財務核實生效的意思。從本案欠條的書寫內容和正常邏輯來看,劉樹青在欠條上書寫的“以上帳款經財務核實生效”理解為以上帳款已經財務核實生效的意思更符合一般常理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理由是:1、如果雙方需要經財務核實確定欠款,則劉樹青沒有必要出具欠條,或者寫明貨款暫定96700元,待財務核實后生效。2、在通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貨款確認后才出具欠條。3、劉樹青認為具體欠款數額不確定,但其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不欠秦軍96700元貨款的證據。因此,欠條是雙方當事人對所欠貨款的確認,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劉樹青應按照欠條的金額支付相應的欠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