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小額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現實困境
作者:李劍鋒 發布時間:2013-07-09 瀏覽次數:702
小額訴訟程序是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建立在以案件類型與標的數額為分流標準的基礎上,高度集約司法效率的訴訟機制。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及施行,小額程序以其矛盾糾紛化解的高效率與便民利民的特色受到民眾與媒體的關注,但筆者認為,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所受之阻力不小,主要體現為如下:
1、易引發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矛盾。小額訴訟制度通過犧牲當事人的部分訴訟權利來換取效率,因此,法院應通過釋明與特別提示,確保當事人對該制度機理與效果充分知曉。而現行的小額訴訟制度是強制適用的,如此必然導致法院怠于對當事人充分為上述告知,而主動釋明背后作為支撐的權利本位理念正是我國的司法職權主義體制所長期欠缺的。如是,在當前制度設計下,當事人若欠缺必要的認知,將形成對一審終審、不服判決結果的訴求不暢導致的情緒不滿,并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法官考慮到這些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對該程序的適用與否將徘徊不定。
2、社會誠信的缺失與起訴成本的低廉,當事人不會錯過抓住任何權利伸張的環節。小額訴訟制度涉及到當事人對上訴權等程序權利的放棄,這使當事人擔心自己的實體權利會因審級利益等程序保障的喪失而有所減損,而這一制度下法官更強大的職權主義,在法官職業化素養參差不齊、司法公信力欠缺的現狀下,使得當事人對這一制度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因此,隨著當事人對這一制度有更清醒的認識,當事人必然對小額程序避之不及。
3、雖然繁簡分流的標準更為簡單明確,但這一制度所能適用的案件類型過于狹窄,對緩解辦案壓力并無太多裨益。小額的純金錢給付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但占法院的收案總量比卻為九牛一毛,因此,筆者擔心這種制度最終會落像部分學者所擔憂的那樣,成為銀行、保險公司、電力、供水公司等公用型企業廉價的討債工具并因此誘發濫訟,從而流入“二流司法”或者“廉價正義”。而借鑒成熟的立法經驗對訴訟主體以及訴訟次數進行約束,一旦把握不當又會帶來程序適用的不公平,形成公平與效率之悖論。
4、在當前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逐步多元的格局下,該制度的價值空間有限:相較于一起成功的訴前調解,小額訴訟程序僅存的一項特有機能:調解不成后在較短審限內作出不可上訴的判決,在處置不可調解的糾紛時時間利益和成本控制上能給當事人更滿意的交代;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突破。但實踐中留給這種判決作出的余地是很小的,在小額程序中可以調解的案件,在訴前調解中一樣也能解決。
5、在二審終審的體制下,裁判結果不符心理預期后當事人自發的消極且不穩定因素尚且大量存在,一審終審下定的判決且限制上訴,這給法官帶來的心理壓力可想而知。因此,一審終審的判決必然是慎用的,法官并不愿意武斷地通過判決將即使是很簡單的權利義務予以明晰分配從而招致不必要的麻煩。
綜上,因受到法治環境、訴訟結構、法官專業化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小額訴訟制度的主體功能將十分有限,解決上述問題,可能需要司法解釋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范式,更需基層法院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與訴訟權利為原則,在充分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追求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合一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現實探索與深入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