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概要】

 

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化是指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裁量刑罰時,不僅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后果,而且考慮未成年人生活背景和矯治條件等因素,對初犯或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判處刑罰的犯罪,用刑罰以外方法進行處理,從而使處罰手段多元化、輕緩化。與傳統刑罰觀念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刑罰化處置更加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一種新的價值取向,即把對已發生的犯罪的懲罰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對失足者的矯治及對將來犯罪的預防置于首要位置,非刑罰化還倡導以非監禁刑、免刑替代監禁刑,并積極嘗試各種非刑罰處置措施,探索矯治新途徑。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司法制度。筆者試從寬嚴相濟的角度提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實行非監禁化和行刑社會化,以求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綜合治理,并就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及司法程序進行探討。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處置現狀

 

我國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獨立未成年人法,表明了對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重視,是我國立法的重大進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上述規定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總原則。在此基礎上,還有一系列指導司法實踐的具體政策。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適用累犯政策,分別關押、不公開審判政策;對未成年犯放寬限制適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政策,提供試讀、試工、社區管理、教育、幫助的社區矯正政策;在司法訴訟程序方面對未成年人盡量適用不起訴政策等。

 

應該說,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符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要求,但問題在于真正的法治要求是刑事政策與現行法律法規應最大限度吻合。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置體系理論上研究很多,但非刑罰處置措施方面的研究卻極少,這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還沒有建立起科學的、成體系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從定罪量刑到刑罰或替代措施執行都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甚至對在司法實踐中已得到認可的少年法庭之規定也只是散見于政策文件或法規及司法解釋中,而未以法律形式確認。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規定還存在諸多缺陷,主要是在司法實踐上,效果不明顯。一是國家并未因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而專門制定非刑罰處置措施規定;二是雖規定"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但這樣反讓所有行政制裁都有成為非刑罰處置措施的可能,因為既是"建議"當然就可不予采納,這使得本應由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的非刑罰處置流于隨意。鑒于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確立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落實。同時,刑法中缺乏更多非刑罰措施供法院選擇,致使法院在對未成年犯處置上要么對可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

 

二、構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體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的措施。

 

1、改革現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處置措施主要有:一是刑法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五種;二是形式上的行政處罰措施有警告、罰款、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三是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讀教育;四是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養。上述非刑罰處置措施需加以完善才能起到較好法律和社會效果。筆者認為,在構建非刑事處置措施體系時,可以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加以完善,明確規定由專門司法機關嚴格根據一定司法程序適用。具體包括:

 

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這三種措施種類內容相近,性質上有重合之處,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并用。即在對未成年犯審判中可考慮由少年法庭對其予以訓誡,加以批評教育,并要求其書面作出悔改保證,有被害人的,同時責令其向被害人道歉,承認錯誤。

 

賠償損失或治安罰款可通過金錢支付,并將一般由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支付改為未成年被告人勞動賠償,即命令未成年人以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勞動或向社會提供勞動。這樣不僅能滿足被害人要求,還能培養未成年人勞動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同時,還要有專門幫教人員對從事勞動賠償的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對其犯罪行為深刻反思,從而使其在思想和身體兩方面加以改變。

 

社會幫教實質是一種社會教育管理措施,是一項頗具中國特色的非刑罰處置方法。其最大優點在于,能使未成年犯在一個更加開放的環境中接受教育改造,既避免了由于封閉改造可能導致的交叉感染,也避免了改造結束后復歸社會不適應的問題。由于目前我國社會幫教尚未制度化、體系化,適用時較隨意,為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區組織的作用,給未成年犯以關懷、教育,有必要把社會幫教作為適用于未成年犯的一種非刑罰處置措施,并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制定社會幫教方面的法規,對社會幫教組織的建立、性質、任務、原則、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從而完善社會幫教制度。

 

送工讀學校應納入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方式范圍,即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在家庭無法為其提供必要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或監護人無法適當履行監護職責時,法院應判未成年犯入工讀學校,接受強制教育。另外應制定相應法律規定,對工讀學校教育工作由專門執行機構進行監督考察,使工讀教育有法可依。

 

收容教養由于涉及較長期剝奪人身自由問題,應由行政性措施轉為司法措施,要改變收容教養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合二為一的狀況,由少年法庭經法定程序審理后,由法院裁決,并由公安機關來執行。同時,應通過刑事立法形式對收容教養對象、條件、期限及具體執行等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對吸毒成癮等情況的未成年人,在作出非刑處置措施之前或同時可附加適用強制醫療措施。目前,我國強制戒毒措施具有較強行政處罰性,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強制醫療措施,對此應當進行司法改革,除去其行政處罰色彩。

 

2、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新措施

 

為改變我國現有的非刑處置措施種類單一的缺陷,還應考慮增設幾種適合我國國情的非刑罰措施種類。一是建立司法警告制度。此法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可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以使處于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二是建立家庭強化管教措施。對初犯、偶犯或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如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監護管教能力,可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家庭強化管教的前提是其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監護能力,能夠做到使其品行向善,健康成長。管教人應定期向法院報告管教情況。三是建立善行保證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可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一定數額金錢擔保,免除其刑罰處罰,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但若在一定時間內未成年人違反規定,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處理,擔保金即予沒收。這種措施可填補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這種措施因執行無力和監督缺位帶來的空白。四是建立保護觀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內,由法院將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放置社會,告知其應遵守事項,設置專門保護觀察人對其行為是否符合要求考察教育,確保其在正常社會生活中能切實轉變生活作風,實現正常化。我國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區矯正改革,帶有保護觀察性質,建議在社區矯正改革基礎上建立保護觀察制度。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司法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中如何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確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區別對待"的原則,切實維護未成年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應當遵循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司法程序,不能完全適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依據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規定,從實際出發,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的司法程序制度,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程序。首先,要通過立法方式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置程序,明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協調處理;明確公安、檢察院及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具體職責,具體適用何種處置措施要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其次,必須在實踐中全面貫徹保護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則。一是公、檢、法機關在實際工作中要貫徹全面調查的刑事訴訟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要切實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查清導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形成、發展、演變以及影響其特殊性格的詳細情況,而且要將其法制化。二是要貫徹迅速簡約的原則。即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應當迅速進行,簡化訴訟程序,以減輕因訴訟拖延而對未成年被追訴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三是要貫徹寓教于訴的原則。"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教育"被置于首要位置,凸顯了其重要意義。與迅速簡約原則一樣,注重教育的原則也應當貫穿于訴訟的始終,真正實現寓教于偵、寓教于訴和寓教于審的目的。

 

2、增設未成年人事件專門司法程序。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實際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僅指對已滿14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事犯罪案件的審理制度,對14周歲以下兒童不良行為和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少年不夠刑罰處罰行為沒有處罰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上對這類性質行為并非不去處理,如由公安機關自行所做的少年管教決定及送"工讀"學校決定。顯然,這些處理是未經審判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這部分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完善需要考慮的重點是建立正當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即針對非刑事事件處理是否需要嚴格司法程序這一問題提出的,尤其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筆者建議建立我國正當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首先應制定未成年人法并明確規定未成年事件的定義、調查、審理程序,包括規定公安、檢察官在調查審理事件中的具體職責,法官審理未成年人事件程序以及對未成年人具體保護措施等;其次應對未成年人事件的提起、立案、收押、審理、處理和執行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社會系統工程中社會改革的一部分,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綜合治理,力求刑罰非監禁化、輕刑化與刑罰嚴厲化并行不悖。對危害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懲處力度的時,對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宜借鑒恢復性司法實踐,更多適用非刑罰處置措施,促進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治與回歸。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對被處置對象移諸社會救助、感化,其實質正是行刑民主化、社會化的反映。因此,要繼續深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