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秦朝建立了基本完備的全國性法律制度。秦孝公時,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進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新法的推行,促進了秦朝生產力的發展,使秦國迅速崛起,從而為秦國后來完成統一大業奠定了基礎。秦律是在法家的重刑主義理論指導下制定出來的,法網嚴密,輕罪重罰是其基本特色。秦律對漢及漢以后的各個朝代產生了長遠的影響。同時,秦的嚴刑酷法的立法思想和“焚書坑儒”的種種行為也為后世提供了血的教訓。

 

關鍵字:商鞅變法;焚書坑儒;漢承秦制

 

一、秦律的制定與發展

 

秦律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春秋戰國以來新興地主階級進行社會改革公開頒行成文法的經驗總結,是這一運動中產生的法家理論的結晶,也是秦自身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1.禮制的崩潰和立法運動的興起。在奴隸社會,禮就是法。禮是靠國家的強制力量才能得到實施和保證的。當春秋時期,作為天子的周王室已經衰弱,再沒有力量保證禮的實施,于是禮就面臨著崩潰的局面。這時,幾大強大的諸侯國打著維護禮的旗號進行“征戰”,加速了禮的全面崩潰。以后,這幾個諸侯國也衰弱下去,就由這幾個諸侯國的大夫進行“征戰”,禮就徹底崩潰了。

 

2. 商鞅變法。公元前356年,商鞅進行了第一次變法。其主要內容為:(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連坐法”。(2)獎勵軍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祿制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公元前350年,商鞅主持第二次變法。其主要內容為:(1)廢除井田制 ,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郡縣制,集權中央,并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征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兵禁止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的舊俗。

 

商鞅在秦國進行的系列改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其他諸侯國。它不僅給舊貴族勢力以十分嚴厲的打擊,而且各項法律制度的建設也比較系統、完備。這種改革為秦國法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也為秦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

 

二、秦的法律制度對秦的影響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來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對于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在法律建設方面各項有益的探索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啟后,使華夏文明薪火相傳,開辟了中華法律文明發展的新階段。

 

(一)積極方面

 

  1、有助于秦國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自商鞅變法之后,秦從群雄中脫穎而出。秦國由于社會變革,并且改革的比較徹底,建立了比較鞏固的中央集權封建國家。雖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惠文王所殺,但是,惠文王卻十分珍視商鞅變法的成果,保護商鞅留下來的法律制度。

 

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展。秦代統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故秦代的經濟法也較為發達。如秦簡中的《工律》、《田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農業生產管理、官營手工業管理、市場貿易管理等許多方面。秦朝統一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商品經濟發展的制度和措施,如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修馳道、拆關塞,結束了戰國時期各國關塞壁壘、貨幣制度混亂的局面,使得各個地區物產流通,有利于商品交換。

 

(二)負面影響

 

1、焚書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極大的摧殘。秦始皇采納了李斯《諫逐客令》的建議,進一步招攬賢士,六國的智謀之士和儒生們紛至沓來,對秦吞并六國、一統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來,從圍繞著分封制還是郡縣制持續進行十年的斗爭中,秦始皇和李斯發現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秦始皇采納了李斯的建議,下達《焚書令》。此令頒布后,全國到處是焚書的濃煙烈火,許多有學術有價值的書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后,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親筆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國都咸陽郊區活埋,這便是歷史上有名的“焚書坑儒”事件。

 

2、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嚴刑酷法,造成人民處境惡化,最終導致“二世而亡”。 秦朝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對法家以外的學派進行壓制。因此,他們的法治必然導致“唯法論”,在實踐上必然是專任刑罰,甚至是嚴刑峻法。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確立了君主專制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獨裁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征。

 

三、秦法對漢朝及漢朝以后朝代的影響

 

公元前202年, 劉邦擊敗了項羽,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二個大一統的封建王朝——漢朝。他總結了秦朝滅亡的教訓,認識到輕徭薄賦,省減刑罰,讓人民修養生息乃是爭取民心,使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這樣道家的“無為而治”理論也就順理成章地擔負起了歷史使命,成為漢初統治者治國的指導思想。

 

在法律制度方面,盡管劉邦君臣煽動天下對秦朝和秦始皇的無限仇恨 ,但他在法律的有關統治策略上,不但沒有完全拋棄秦朝舊制——“秦制”,相反,  他在立法中直接繼承和吸收了大量的秦朝法律的內容,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法律制度,這就是后人所講的“漢承秦制”。

 

漢朝初定天下后,就命令蕭何起草制定《漢律》。起草共有九章,這就是著名的《九章律》。《漢律》中放寬了秦法,惠帝、文帝、景帝又繼續放寬。由于法律較為寬松合理,長期受秦朝苛法迫害的人民也樂于遵守寬松合理的漢律,官民上下都有守法精神。五十年以民為本的仁政,為西漢培養了雄厚的國力,才產生了漢武帝和漢宣帝由“無為”到“大有為”的時代。

 

漢朝以后各朝制定的法律始終遵循秦代以來的大量法律原則、內容和形式。到魏晉南北朝時期,《魏律》在《漢律》的基礎上發展為18篇,《北齊律》則刪定為12篇,唐朝《永徽律》仍然維持12篇。從此以后,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上就基本定型了。由此可見,秦朝的法律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成文法的基礎,不僅影響了當世,而且進一步影響了整個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發展。

 

四、結語

 

秦代以法治國的策略,開創和奠定了中華民族的統一格局和統一思維,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里程碑,它不僅對漢朝的法律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法律建設都有重要影響,乃至于對現代國家的法制建設都有一定借鑒意義。秦朝的法律制度給了我們很多啟示,也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教訓,我們應該正確的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同時,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們現今甚至是以后的領導者的重視。我們要善于從中總結經驗教訓,以史為鑒,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參考文獻:

 

[1] 覃興富:《論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的理論支撐——淺析儒家思想及秦朝的法律思想對法律制度的影響》,《法制與社會》,20086期;

 

[2] 孫海芳:《淺論秦朝法治思想與法治得失》,《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73期;

 

[3] 李云凱,孫開禹:《試論秦朝“法治主義”的經驗教訓》,《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24期;

 

[4] 史廣全:《秦朝法治失敗原因的理性思考》,《求是學刊》, 200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