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建筑無序化引發多類糾紛的現狀及對策
作者:薛專 劉名節 發布時間:2013-07-08 瀏覽次數:865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不少農民著手新建、翻建住房。但是,由于農村房屋建筑的無序化,由此引發的雇員受害、建筑工程、追索勞動報酬等相關案件明顯增多,僅今年上半年相關糾紛就達76件,亟待相關部門予以重視。
一、農村建房無序的現狀
1. 所建房屋大多涉嫌違法建筑。農村居民所新建、翻建的房屋大部分未經村、鎮等相關組織審批,有的農戶也僅僅送交一份建房報告給村(居)委員會便開始張羅著建房。對類似行為村(居)委會一般采取視而不見的做法。
2. 建筑“工頭”缺乏相應資質。農村承包建房的大多是 “小包工頭”,他們往往將周邊村居空閑勞動力組織起來成立“小工程隊”,個人、團隊均不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極少數“工頭”持有的“工匠證”也是2005年前過期的“老黃歷”。
3. 建筑“工頭”管理不到位。由于“工頭”、工人均無技術資質,“工頭”管理基本依靠經驗、習慣,“鄉下鼓鄉下敲”,既缺少必備的標準作業設施,也沒有規范的技術操作流程,同樣也沒有統一的技術操作標準,安全監管處于原始的自發、松散狀態。
4. 施工人員安全意識缺乏。工匠及小工們都是四村八莊的莊鄰、親友,不知道起碼的安全操作規程,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有的不戴安全帽,有的上工前飲酒,施工過程中基本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等等,形成安全隱患。
5. 房主、“工頭”、工人三者之間職責不明。房主、“工頭”、工人之間大多沒有簽訂規范的承包、施工合同,沒有明確房屋質量標準、勞動報酬、用工形式等等,大都僅憑口頭協議、“君子約定”,致使三者之間職責不清、關系不明。
6. 違法轉包、分包現象嚴重。法律明確禁止將工程轉包、發包給無資質主體,但現實中,通常是有資質的建筑商先行承包再行轉包給無資質的“工頭”,或者本身就無資質的“大工頭”將工程轉包或再行分包給其他無資質的“小工頭”。
二、無序建房帶來的負面影響
1. 安全事故頻發。由于安全管理不力、安全保障不到位、自身安全意識缺乏等等原因,造成農村建房中安全事故頻發,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2. 各方法律關系難以確定。由于當事人之間約定缺少書面約定,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導致法院難以查明案件事實,難以弄清房主與“工頭”之間究竟是加工承攬還是雇傭關系、建筑人員之間究竟是雇傭還是松散型合伙關系,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
3. 三方情緒對立。一旦事故發生,房主、“工頭”、受害人之間均強調己方沒有責任,大、小“工頭”之間亦相互推諉、扯皮,各方當事人相互指責,情緒對立,矛盾一觸即發。
4. 執行難度較大。 農村建房“工頭”一般都是小打小鬧,賠償能力有限。而傷者大都構成傷殘甚至死亡,賠償數額動輒十幾萬甚至數十萬元,一般的“工頭”根本無力承受;如果建筑人員之間屬于松散型合伙關系,則賠償款的執行更是難上加難。
三、規范農村建房行為的建議、對策
1. 村鎮兩級強化服務,規范審批?!督K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此可見,村鎮兩級是農村建房審批的前沿關口”。從關注民生、聯系群眾角度出發,村鎮兩級應主動作為,對農戶建房需求進行摸底,對符合建房條件的,主動進行審批手續的申報指導,以便及時規范申報,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做好說明、解釋工作,避免形成違法建筑。
2. 職能部門加強指導,強化監管。鄉鎮建管部門對農村建房“工頭”及工匠,應當積極有效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并實行“上崗證”制度,凡未取得“上崗證”或“工匠證”即進行農村建筑活動的,加大查處力度,以此不斷提高農村工匠的職業技能水平。
3. 法官強化調查取證,查明事實。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線索并提出申請的,法官應當強化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事實,理清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明確各方的是非、責任。
4. 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保護弱者。對于已經生效的涉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人民法院應加大執行力度,窮盡查詢、凍結銀行存款、搜查、扣押、罰款、拘留等各種執行手段,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跟公安機關溝通,依法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彰顯法律的尊嚴。
5. 嘗試農村建房保險,分擔風險??h(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嘗試設立農村建房意外傷害險,對農村建房戶實行強制投保。當然,保險費也可以由“工頭”、“工匠”與建房農戶分擔,這樣,可以保證農村建房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能夠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