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網民數量已位居世界前列,網絡犯罪案件呈現出數量激增、類型多樣、取證困難、難以查處等特點。其中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案件更是出現了犯罪類型新型化、犯罪手段多樣化、犯罪行為隱蔽化、調查取證難度大、法律適用困難化以及傳播數量多、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等特點。本文就揚州市廣陵法院200912月至201212月審結的傳播淫穢物品案件進行分析,結合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的特點,提出審理對策。

 

一、傳播淫穢物品案件審理現狀

 

(一)審理情況。廣陵法院200912月至201212月共審結傳播淫穢物品案件1071人,分別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主要類型。上述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傳播淫穢物品案19人、占該類案件總數10%;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34人、占該類案件總數的30%;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658人,占該類案件總數的60%。其中201011人、2011210人、2012760人,案件數及涉案人數均呈上升趨勢,而且上升幅度比較大。

 

二、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特點

 

(一)從涉案人員類型分析。從普通的社會閑散無業人員,轉變為有穩定職業的人員,其中不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0年前受理的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多為普通社會群眾,2012年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有不少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

 

(二)從涉案人員的學歷層次分析。從文化程度較低的小學、初中學歷向大專以上學歷轉化。2010年以前多為小學、初中學歷,隨著網絡的發展,2011年以后多是80后、90后的大專、本科學歷,占涉案人數的38.6%

 

(三)犯罪動機發生轉變。2010年前審理的傳播淫穢物品案件,被告人均是以此為業,牟取非法利益是為了獲取生活來源,而2011年以后審理的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的多數被告人并不單純是為了牟利,而是作為一種興趣愛好,在網友、朋友之間相互傳播。

 

(四)淫穢物品傳播數量的劇增。傳統的利用影碟、書刊、報紙、雜志通過人們之間的相互傳遞進行傳播,其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有限,一般僅限于以查獲的物品予以認定,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由于網絡的速度快、更新快、容量大、范圍廣,通過對被告人的網站進行遠程勘驗,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少則幾千,多則數萬張,甚至幾十萬,而且每天都在更新,其社會危害性的增加非常明顯。

 

(五)牟利方式的改變。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其本身并不是要通過傳播淫穢物品來進行牟利,登陸網站不需要注冊,網站上的淫穢物品如圖片、視頻是免費的,任何人登陸網站后可以直接瀏覽。其牟利方式是架設的網站加入廣告聯盟或流量聯盟,在網站上發布廣告聯盟的廣告,通過上傳、瀏覽圖片或視頻來增加網站的點擊率,以及各網站之間通過相互交換流量來增加點擊率,以此提高網站上廣告的點擊率,增加廣告的瀏覽量,從廣告商或廣告聯盟處獲取利益。

 

(六)取證困難,查處難度大。被告人利用其架設的網站傳播淫穢物品,其架設的網站的服務器均在國外,公安機關對這些服務器無法查處。一旦被告人將其網站上的淫穢內容刪除,則無法對其網站進行勘驗檢查,其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就難以確定,也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被告人架設網站都是以虛擬身份注冊(如QQ號),并沒有使用真實姓名,也不可能使用真實姓名,公安機關通過偵查只能確定哪些網站傳播淫穢物品,并不能確定網站是誰架設的,是誰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

 

三、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于管轄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普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管轄。在實踐中,由于網絡的全球性、虛擬性和不確定性,給網絡犯罪管轄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有的認為應按照普通刑事案件來認定,有的認為根據犯罪行為或結果與某地是否有關聯來認定,有的認為就按照網址所在地來認定,有的對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的認識不統一,有各種不同的觀點。這樣就會導致沒有管轄權的地方,會為了某種利益相互爭奪管轄權,對刑訴法關于管轄的有關規定作擴大解釋;而有管轄權的地方,也會為了某種利益放棄管轄權。

 

(二)對于是否能夠認定自首存在較大分歧。被告人架設網站都是以虛擬身份注冊,公安機關通過偵查只能確定哪些網站傳播淫穢物品,并不能確定網站是誰架設的、是誰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只能對網站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對網站立案后,只能查明網站的IP地址,對該地址所在的人也只能是懷疑,而不能確定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通過對其所懷疑的人進行詢問,其交待了架設網站傳播淫穢物品的事實,并提供賬號、密碼等信息,使公安機關獲取網站后臺資料,從而掌握犯罪事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安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此,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時,僅是懷疑其涉嫌傳播淫穢物品,但還不能完全確定,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主動交待了其架設網站傳播淫穢物品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網站傳播淫穢物品的事實,而被告人就是網站的站長,其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其交待網站賬號、密碼等行為,只能是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而且如果對這種情況也可以認定為自首,沒有考慮到網絡犯罪的特殊性,相對于網絡犯罪而言,全部都要認定為自首,不利于對此類犯罪的打擊。

 

(三)對于直接鏈接還是間接鏈接如何界定存在認識分歧。導致該分歧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指出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使用網站上或者在網頁上提供直接鏈接的,其數量根據所鏈接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計算。這里指的是直接鏈接。對于直接鏈接的概念,該解釋并沒有涉及。一種觀點認為直接鏈接是指登陸網站后,點擊網頁上的友情鏈接到下一個網站就是直接鏈接,通過鏈接的網站再鏈接到其他網站的就不是直接鏈接;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通過一個網站鏈接到其他網站后可以再鏈接下去,并沒有層級的限制。對直接鏈接的含義不明確,會影響淫穢電子信息數量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刑罰輕重的認定。

 

(四)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危害性的認識存在分歧。對于網上的淫穢信息,多數被告人認為是人體藝術,有些圖片或視頻是通過國內的一些正規網站上傳而來的,并沒有意識到是淫穢物品。甚至有的律師在辯護時,也提出目前網絡上的這些所謂的人體藝術到處都是,平時都可以正常瀏覽,在網上看看這些圖片或視頻,只是個人興趣愛好,已經習以為常,并沒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現實中網絡上充斥著大量的淫穢內容,很多正規網站上也能找到淫穢內容,社會上很多人也都有一種無所謂的感覺,認為網絡中有這些內容也很正常。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社會危害也就缺少認識。

 

(五)涉案網站在查處后無法關閉導致打擊效果不明顯。廣陵法院2012年審理的4件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案件中,涉案的46名被告人所架設的近60個網站的服務器均在國外。被告人被抓獲后,由于服務器在國外,公安機關無法將這些網站關閉,這些網站還是正常開通,訪客還可以正常瀏覽,網站繼續傳播淫穢物品,繼續危害社會。只有等到涉案網站服務器的租賃期限結束后,由國外的服務器提供商來關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的掃黃打非工作顯得蒼白無力。

 

四、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審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對于網絡犯罪案件的立法滯后給法律適用帶來難題。迄今為止,我國對網絡犯罪案件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能有效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管轄、自首、立功、鏈接等具體問題。以刑訴法中的管轄為例,我國的刑訴法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2012年再次修改。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只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由于受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以及網絡發展的影響,并沒有對網絡犯罪進行特別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2012年修訂后的刑訴法的解釋中增加了對網絡犯罪的管轄的特別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但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踐中對其如何理解還存在較大分歧。由于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種類多、手段多、涉及領域廣,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還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加之網絡犯罪的增長速度快,立法的速度遠遠跟不上網絡犯罪的發展速度,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難度增加,給審判工作帶來困惑,影響對被告人的懲處。

 

(二)對于網站的建立和運行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管。我國法律目前對網站的架設沒有特別嚴格的要求,任何人只要通過網絡租用服務器、購買幾種軟件,就可以架設網站,廣陵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涉案網站都是這樣建立的。網站的架設沒有相關部門來進行實質性的監管,這樣就導致架設的網站數量繁多、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其中不乏充斥淫穢色情暴力等內容的網站。這些網站在開通運行后,也沒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由于這些網站不設任何門檻、不作任何限制,任何人都直接可以登陸瀏覽,這樣的網站對社會尤其對青少年的危害是相當嚴重的。

 

(三)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不夠。據調查,使用計算機的人群呈明顯的低齡趨勢,在我國19歲以下的青少年網民約占全部網民的36.4%。基于網絡色情誘發的犯罪已呈上升趨勢,嚴重危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的深陷其中,對青少年的危害極大。因網絡犯罪的非暴力化特點,網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于一般傳統的犯罪。在網絡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時,社會的各個方面恰恰對網絡的負面影響包括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卻有所淡化,許多人特別是青少年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危害性的認識嚴重不足。

 

五、人民法院審理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案件對策

 

(一)正確解讀現有法律對于網絡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對于網絡犯罪的立法,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還不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立足于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有關規定,從立法的本意、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理解法律,深刻解讀,認真領會,加強溝通,靈活運用,解決法律適用難題,但不能突破現有的法律。同時為了解決網絡犯罪案件中審理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必要針對網絡犯罪的特點、類型、法律適用、存在問題等展開深入調研,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對策和建議。

 

(二)加大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案件的懲處力度。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社會危害性雖然從表面上看沒有暴力犯罪那么明顯,但利用網絡傳播的數量巨大、受眾者眾多,其社會危害性不能等于普通刑事犯罪,而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對于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比一般傳統的犯罪案件要小得多,以廣陵法院為例,共判處緩刑47人,占涉案人數的66.2%,緩刑比例較高。人民法院在行使刑事審判職能,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人身危險性大、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職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嚴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依法予以嚴懲的同時,在目前對網站建立和運行的監管還不能到位的現實條件下,還必須立足審判職能,重視和加強對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打擊,對犯罪分子以及社會公眾起到震懾作用。

 

(三)加強對網絡知識的學習,提高審理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互聯網飛速發展,網絡知識不斷更新,新的網絡犯罪層出不窮,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嚴峻挑戰,但現實中現有的刑事法官存在人員少、案件多、年齡老、結構差的現狀,有不少年齡大一點的法官還不會使用電腦,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加強網絡知識的學習,大力培養年輕的精通網絡知識的法官。法官只有精通網絡知識,才能吃透案情,提高對案件的審查判斷能力,嚴格把握事實和證據材料,以適應網絡的發展對法官綜合素質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審判職能。

 

(四)加強對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對網絡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必須要轉變傳統的、固有的、保守的觀念。人民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能的同時,針對網絡犯罪不同于一般傳統的犯罪案件的特點,要充分利用庭審、媒體等方式加強對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使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對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宣傳中去,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對淫穢物品社會危害性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