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行如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我談
作者:張朵花 發布時間:2013-07-05 瀏覽次數:1369
摘要: 審判獨立,符合了政治體制運作和審判活動自身的要求,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中,仍有一些困難和阻礙影響審判獨立的實現,本文旨在分析困難和阻礙的過程中,探索采取何種措施實現審判獨立。
關鍵詞: 審判獨立; 法官獨立; 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審判獨立對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證辦案質量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探索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實現方略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審判獨立的內涵
審判獨立, 是指司法機關在法律范圍內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權, 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預。審判獨立的基本理念是審判權必須與立法權、行政權分開,司法權只能由審判機關行使,其他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審判權。
審判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指司法權獨立,司法權獨立源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政治理論。所謂三權分立,就是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屬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而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手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權力的分立原則。即國家權力由三個國家機構分別獨立行使,都對憲法負責,彼此沒有隸屬關系。二是權力的制衡原則。即三種權力不僅相互分離、獨立,而且有一定的交叉,達成制衡。分立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礎;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結果。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行政權分立,自由將不復存在。
第二層是指法院獨立,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法院獨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是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管理國家行政事務,而法院的任務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解決爭議,裁決案件, 維護法律秩序。法院不產生于行政機關, 不受行政機關管理, 其對案件作出的裁決也不應該受行政機關影響。2、法院獨立于社會團體和個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社團團體、個人, 有時還要承受來自社團團體和個人的各種壓力, 對這些社會壓力, 如果不能排除其對審判工作的干擾, 就極有可能影響司法的中立性, 導致司法不公。因此, 必須確保法院獨立于社會團體和個人。3、下級法院獨立于上級法院。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一種指導、被指導和監督、被監督的關系, 在案件的審理中, 上、下級法院各自依照規定行使管轄權,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不需要征得其他法院的意見, 并各自對所裁決的案件負責。第三層是指法官獨立。根據學者對世界142 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105 部憲法規定了法官獨立。如德國基本法第97 條規定:"法官具有獨立性,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日本憲法第76 條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和法律的拘束"。法官獨立有兩個方面:一是指審判法官獨立于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二是指法官個體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自主性,法官獨立審理案件、獨立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由此,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辦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讓法官走向司法獨立,才能使社會走向法治。獨立審判是法官的先決性權利,也是義務和職責。法官只有保持獨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價值,才能落實法官的責任。
二、中國的審判獨立制度
(一) 憲政框架下的確立
我國憲法肯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從而確立了獨立審判的基礎。現行1982年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享有的權利之一:"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 訴訟法規定
根據憲法的理念,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將獨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規定在總則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睹袷略V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審判獨立的功能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于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證辦案質量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審判獨立,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是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保障。
在原始社會中,沒有立法機關的立法,那時往往以習慣、風俗甚至以氏族首領的權威之類的規則來解決糾紛。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里,一直維持著司法與行政合二為一,并且司法從屬于行政的體制,歷代封建皇帝更是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于一身,屬于典型的人治,導致政治權威神化,法律權威弱化,約束機制軟化,權力競爭惡化。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治國方略。司法機關審判獨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若只有立法機關的立法,而沒有司法機關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案件,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司法機關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案件對實施法治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
(二)審判獨立,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審判獨立,符合了政治體制運作和審判活動自身的要求,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審判獨立作為民主化、法治化、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無疑已經成為判斷一國法律制度是否合法、正義的核心標準。審判獨立通過維持權力平衡,發揮著保障司法公正、實現司法統一和保護民主的重要作用。司法機關獨立審判,對遏制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提高普通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審判獨立,可以有效地保證辦案質量。
司法權的獨立,法院的獨立,下級法院辦案不受上級法院的指示,可以保證下級法院辦案的自主性,有效地縮短審理期限,高效率地案結事了;
法官的獨立,法官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認知, 獨立自主地對案件做出裁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干涉,也沒有因案件改判、發回重審、提起再審而影響晉升、扣發獎金甚至賠償損失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的壓力,法官則能沒有任何包袱地在法律的框架下裁判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四、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對策思考
(一)推進司法改革,打破司法行政區域的組織模式,建立司法系統垂直領導體制。
在中國現階段,人民法院在體制上通行的是一種黨委領導、人大和上級司法機關監督指導、地方政府管理人財物的司法體制。各級人民法院的財政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列支,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由同級黨委提名、任免,法院的編制由同級政府確定,法院干部的選拔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行政調配,法院干部的職級與薪俸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門比照相應的行政職級與檔次對靠。在法院業務方面,人民法院內部重要事務由院黨組決定,而院黨組要接受同級黨委領導,一些重大案件必須詢問黨委的意見后才能審判。在這種體制下,法官在在審理案件時勢必要考慮黨委、政府的指示,法律的規定反而成為其次,很難獨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審判權。
從國際經驗上看, 為了保證司法權的公正性, 近代憲政國家在司法機關的設置上實行司法區制, 司法權由中央依法設立和直接管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 不容地方政府染指。如日本《地方自治法》明確規定, 司法權是排除地方政府行使的權力之一。司法機關的經費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 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確保司法機關經費充足。對于我國如何從制度上、法院設置上確保審判獨立, 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設想。如有的學者就提出徹底打破現行的司法行政區域的組建方式, 按照審判機關行使職權的特點來設置法院體系, 避免地方行政對司法的控制。筆者認為在不改變我國現行四級法院的設置的前提下, 賀衛方教授提出的借鑒我國軍隊、海關等部門實行中央直接領導的方法, 實行司法機關不受同級黨政機關干涉的垂直領導體制比較有現實意義。在財政上, 改革目前法院財政依賴地方的體制, 增加各地上繳中央的財稅, 逐步實現全國各級法院的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由中央統一撥付, 并以法律的形式確保法院有充足、可靠的經費來源。
(二)在審判體制上,要改革目前內部審判運行機制,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
1、厘清上下級法院的審級關系。
對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我們應當認識到: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并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而是"審級關系", 這種"審級關系"是對當事人糾紛處理的兩道不同的法律程序, 相互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而不是像上下級行政機關那樣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關系。
2、逐步廢除法院的請示匯報制度。
請示匯報制度包括向庭長、院長的請示匯報和向上級法院的請示匯報制度。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官的不當行為采取紀律措施, 但是任何人不得代替其進行案件的審判工作。對于案件的審理, 除了依法提起再審程序以外, 任何內部的組織或是成員都無權干涉。向庭長、院長請示匯報,會造成法官的依賴性和懶惰性, 難以提高法官的專業素養和思想修養, 從而使我國出現了法官素質低、司法不公正惡性循環怪圈。
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制度,導致下級法院熱衷于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防止改判的發生,從而使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失去獨立性,造成審、判分離的局面,也使當事人的二審救濟程序失去意義, 損害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3、逐步廢除錯案責任追究制。
錯案責任追究制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行監督,發現辦案人員處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處理錯誤,并依法追究辦案人責任的制度。司法監督的過程中盲目追究法官的責任, 導致司法權威的喪失和法官消極審判行為的產生。審判獨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法官的人事地位必須受到保護,他們只有在接受叛國、賄賂或者其他犯罪行為的指控時方可受到彈劾。法官對案件的實體判決, 包括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不當, 不得作為彈劾的理由, 否則將難以保障法官的獨立性。錯案追究制使得法官不敢獨立審判。
(三) 建立和完善法官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體制,真正實現法官獨立。
當代價值法學的主要代表美國的德沃金教授提出:"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中國的著名學者賀衛方也指出:"所謂司法獨立本質上正是法官個人的獨立。"如何真正實現法官獨立,筆者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嚴格法官的任職資格, 提高法官的任命條件
目前我國的法官是太多而不是缺乏, 故應嚴格準入條件。法官審判工作是專業性極強的工作, 嚴格的法學教育是基本前提,必須是正規法學本科以上,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同時對從事法律工作的時間作出限制,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在通過特定的考核機制的, 才可以出任初任法官。上級法院法官應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任。通過以上措施, 提高法官專業化水平, 使法官成為一項來之不易的職業, 增加法官的榮譽感和權威性。
2、通過立法確立法官的職務保障制度, 建立法官終身制。
建立法官終身制,可以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 即法官一經任命, 就不能隨意更換, 只有依照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彈劾、撤職、調任或責令他提前退休。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法官終身制, 但隨著我國法官隊伍人員精簡和素質的提高, 建立法官終身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 這一制度有利于法官職務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法官職業的專門化和整體素質的提高; 另一方面, 使法官行使職權的時候, 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涉, 從而有利于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3、逐步實行法官高薪制,給予法官經濟保障,遏制司法腐敗。
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得兼職,工資幾乎成為其唯一收入來源?,F代法治國家為保證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權威, 在嚴格法官資格的同時給予法官崇高的地位和優厚的待遇, 以使其生活安定富裕, 避免發生貪贓枉法, 營私舞弊。從總體上看, 我國法官的工資仍然低于同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 整體仍處于偏低狀態, 而且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下, 法官轉行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逐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福利和工資, 逐步實行法官高薪制, 縮小法官和律師等其他行業之間的差距, 避免優秀人才的流失。
4、建立法官異地交流制度,形成完備的法官流動制度。
在我國, 法院的地方化不可避免的導致法官的地方化, 而且在基層法院, 法官通常在原住所地任職, 他們不僅承受來自上級領導的壓力, 還要面對不同的親戚網、關系網, 這樣法官就會很難做到中立、公正。針對法官任職的地方化, 建議我國建立全省甚至全國范圍內的法官異地交流制度, 鼓勵司法人員在不同的地區實行工作輪換。
5、完善法官的獎懲制度, 以遏制司法腐敗。
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法律賦予法官裁判案件的權力,實踐中仍然存在少數法官法學素養及綜合判斷能力不高,主觀臆斷,濫用自由裁量權等情況。有權力就必須有制約,因此對于法官進行監督、制約是必須的、必要的,要完善法官的獎懲制度, 對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法官予以嚴懲, 以遏制司法腐敗。但是對法官的追究和處理只能依法定事由, 經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會影響法官公正獨立辦案。
結語
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方面,是維護法治社會的保障,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實現任重而道遠,對于現實中存在的障礙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地探索和解決。只有建立起司法審判獨立的保障體系, 才能阻止其他權力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干擾審判活動,才能完全使司法審判機關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