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問題的研究
作者:胡森寶 發布時間:2013-07-05 瀏覽次數:1221
論文提要:司法資源是保證公正司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源泉,我國現階段的司法資源有限,加上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從而形成了司法資源有限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飛速發展,這個矛盾逐漸突顯和加劇,并造成了大量案件程序與實體脫節,阻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公正,這就要求我們在我國尚不富裕的司法資源條件下,合理調配,努力做到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以期實現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資源優化配置應該說是一個倍受關注的問題,國內外對其研究也有一段歷史了,從另一方面看,其的倍受關注也反襯出我們法律人的工作還依然不夠,司法資源也尚未得到理想的優化配置,尤其對我國而言,優化配置司法資源要走的路還很長,需要做的工作和努力還很多。在本文中,筆者試從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現實意義出發,對其進行探討,爾后描述一下目前我國司法資源配置的現狀,在其基礎上,最后針對我國國情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具體操作提出幾點自己淺薄的建議,以期我國司法資源能夠盡快步入優化配置之軌道,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期待和必由之路。
司法資源是保證公正司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國現階段的司法資源有限,加上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形成了司法資源有限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隨著這個矛盾的加劇,造成了大量案件程序與實體脫節,阻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地進行,我們必須合理地調配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一、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現實意義
(一)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需要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是保證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質基礎。社會需要和諧,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需要完善,公開、公平、公正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完善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然體現在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權威上,唯有如此才能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彰顯政治文明,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社會和諧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堅持和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保障,是社會更加和諧、全民崇尚法治、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保障。因此,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需要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我國現階段司法資源的不富裕性,呼喚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司法資源,特別是人均司法資源尚顯不足。在司法資源十分有限的條件下,要實現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須對司法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優化組合。要充分挖掘現有司法資源的潛力,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司法資源的作用。由于司法資源相對穩定,訴訟量的上升使司法機關的壓力不斷增加,司法資源的有限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據此,我國現階段司法資源的不富裕性,呼喚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科學發展觀指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體現在黨的領導下,人民當家作主、推行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權威,獨立行使審判權,講究司法效率,彰顯法治文明,貫徹寬嚴相濟,實行調判結合,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人民司法制度。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朝著奪取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新勝利偉大目標穩步前進的今天,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已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內容,緊密融于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總體布局之中。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就是認真實踐胡錦濤同志"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弘揚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論述,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司法保障。同時,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是科學發展觀指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
(四)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可以有效節約法治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治及其進程中的成本是客觀必然的、無法避免的,但是,通過優化司法資源和其他各方面的努力,其代價和成本也是可以節約和控制的。法治進步的代價是什么,法治在從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中,社會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法治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分權和制約,二是嚴格的程序。無論是分權和制約,還是嚴格的程序,其實施過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權或人治機制那么"雷厲風行",幾乎都一定會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種意義上說,集權反而相對容易實現高效率。
然而,從長遠看,法治憑借分權制約以及嚴格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錯誤,或者雖然出現錯誤但因為存在制度性的糾錯機制,能夠把錯誤扼殺于萌芽,不易出現大問題和大動蕩,有利于國家、社會的穩定發展。相反,集權統治往往采取"運動式",短期可收效一時,甚至一定時期還可能"高產",但由于集權缺乏制約,易于出現錯誤,而且出錯了也因缺乏制度化的糾錯機制,易出大動蕩,從長遠看其效率反而不及法治。高水平的法治要求立法和執法的高成本,勢必導致國家財政對立法和執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細,社會法律消費就越多,老百姓為享受法治支付的費用就更多。以訴訟為例,隨著證據規則的實施,"打官司"越來越規范、專業,律師服務費用的支出就成為老百姓享受法治社會需要支付的新成本。
無論在行政執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能夠用來作為定案依據的都只是"法律上"的事實,即有法定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在證明事實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為了"程序正義"而犧牲"實體正義"的情況。應當強調的是,就像民主從來就不能保證完全正確一樣,法治也不能保證一定公正。有時正常運行的法治程序甚至可能導致部分公正被犧牲,這也是法治進程中應有的代價。美國辛普森案件就是一個典型。
人們一直都希望找到用最少成本、最小代價、最大限度推進法治進程的模式。而法治進程中的成本支出是必然的,和法治進步帶來的巨大利益相比,這是前進所必需的代價。因此,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可以有效節約法治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我國司法資源配置的現狀
(一)我國司法的內生資源嚴重不足,且缺少足夠而穩定的外部資源供給保障,現有司法資源無法適應正常法治社會的需要。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是高度組織化的商品經濟,是法制的經濟。就是這樣一種經濟,網羅了所有人的生活,把人們的生活帶入日益高節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會。司法活動無法避免參與其中,市場經濟要求司法活動必須跟上市場經濟高效運作,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然而,我國司法人才斷層、司法經費緊張等司法內生資源嚴重不足的現實不容回避。在這樣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資源必須得到合理的利用。司法資源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它包括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和與司法活動相關財政保障資源。目前,我國缺少足夠而穩定的外部資源供給保障,而內生資源又嚴重不足,這使得現有司法資源無法適應正常法治社會的需要。
(二)司法機構運作的全部資源,即人、才、物,基本上來自于司法體制之外,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司法行為的偏差。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而要實現這一要求,離不開充足的經費保障。漢密爾頓指出:"最初有助于維護法官獨立者,除法官職務固定外,莫過于使薪俸固定。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就是等于對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權。"目前,司法機關的人員工資、辦案費、裝備費、建設費等經費的取得,均由同級政府決定,加上必須自覺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這樣地方實際上完全掌握著法官的政治命運和司法機關的經濟命脈。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置于地方政治、經濟的網絡中的體制設計,必然導致司法權力地方化,造成地方保護主義橫行,即本質上的地方司法割據,其結果是影響國家的立法和政策的執行,動搖國家自身的中央集權和法制的統一,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行為的偏差。
(三)有限的司法資源未盡優化配置,甚至出現了司法資源濫用,這使得司法資源的利用出現了不必要的損耗,并導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總體上降低。司法資源具有資源的特征--稀缺性,是有限的,并不能無限支取。司法資源濫用具體表現為:
1、在沒有通過其他糾紛解決前,直接選擇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動具有最終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徑之前,社會應有其他途徑解決,司法是最終無可奈何的選擇,在行政訴訟表現為,可先行復議,不經復議起訴,民事訴訟表現為小額訴訟增加,當事人不經調解、協商途徑等等。
2、非法院主管案件,訴諸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不管行政行為是否為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影響,民事訴訟中,明知不可訴而訴,無理之訴。
3、反復纏訴,一案一審再審,司法無權威,不具有最終裁量性。
4、執行難,對執行難的錯誤認識,有執行能力案件經多次執行不能執行,無執行能力案件用盡措施,不及時終結,反復執行。
司法資源的未盡優化配置以及濫用,使得司法資源的利用出現了不必要的損耗,并導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總體上降低。
三、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具體操作
(一)進行司法資源的優勢定位和動態調節,減少司法資源的濫用。司法資源的匱乏,要求我們做到強化司法資源的優勢定位和動態調節,保證迫切領域的司法需要。進行司法資源的優勢定位和動態調節,解決司法資源濫用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法律宣傳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模式簡單,讓百姓所能看到的生硬機械的法條、法律給百姓的感覺仍是深不可測,法國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體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傳,法制宣傳必然是蒼白無力。物權法的制定,引起全社會百姓關注這部法律,但同時我們看到物權法出臺,重慶最牛的釘子戶拆遷案又進社會的視野,如何正確引導社會看待權利觀,正是我們法律所要做的。法治的社會一定是普遍寬容與理性的社會,一個斤斤計較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誠信普遍缺失的社會,至少寬容與理性傳統道德觀缺失的社會,不可能發展為法治社會,無訴傳統需要我們重新審視,法治社會應是一個多途徑解決社會各類糾紛的社會,而訴訟則是這些途徑中最糟糕與無奈的選擇,因為這時需要公權力進入私法領域。
2、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法律服務市場的紊亂會造成嚴重后果,不正當的競爭普遍存在,宣揚不正當的訴訟觀:(1)有案必辦,致使一些本應通過其他途徑或不屬于通過途徑解決的糾紛進入司法途徑,律師更多是為自己的收入與名聲著想;(2)對外稱與某法院關系拉案源,敗訴原因自然是關系不到,法官不公了,這種適應熟人社會、人治社會與市場經濟運作模式格格不入,不利于律所和律師的發展,我們所看到的成功律師未必是優秀的,而是人際資源雄厚,法學理論精通的律師未必是個好律師,同時又給法院信用帶來負面影響。
3、法官職業化,規范法官職業道德,減少與當事人接觸。顯然,這點與馬錫五、金桂蘭審判方式格格不入,拉家常拉關系的調解方式確能做到息事寧人,化解糾紛的作用,可負面作用同樣不少,運用不當,適得其反,在法官之間沒有可借鑒的模式,即使有借鑒因法官不同而千差萬別,適應于低效的熟人社會。我們要看到司法必須走到現代化,司法活動的禮儀必須要確立,司法活動必須要專業化、規范化、程式化,適用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法官遠離交際社會,在一段時間可能會取的相反的效果,與國人熟人社會觀念不相符,國人總希望法官與自己關系近些,但從長遠看,必然是明智的選擇,讓社會知道法官眼里只有抽象人和平等人,沒有人可以通過某種途徑而獲得法律之外的利益。
4、司法最終裁量權的確立。司法最終裁量權,至少有兩個含義,一是在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前,應有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例如民法中的自治和他治;二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后,具有終局性,社會不再提供也不應提供其他任何救濟途徑,這點也許與法院世紀主題"公正與效率"頗有爭議,法官動員建議當事人上訪,在法官之中常有發生,更有甚者法官親自上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所以它才是終局的,恰恰相反,因為我的判決享有終局性,所以它是正確的。"而我們法官大多缺少這樣意識,法官應將不同觀點處理意見帶入生效判決點評中,時有發生,甚至有好事法官愿拿自己判決給專家點評。司法獨立問題又因此擺在我們的面前,"有治法,尚需有治人"的觀點不僅適用人治社會,在法治社會仍有其合理的內核,法官的素質問題同樣是個大問題,提高法官門檻,法官終身制,法官年齡適時老齡化,正是對這個時代的回應。
(二)優化司法權力的配置,這是從法院的外部環境而言的。權力配置優化是司法體制應當優化配置,即應當解決終審難終,法院人、財、物處處受制等問題;司法權力的配置優化還要求立法應當嚴肅、科學、系統,應防止因立法中的權力設置沖突、缺陷或過度滯后而帶來司法的被動遲延或無所適從。最大限度的優化司法權力的組合狀態,不僅可以提高司法權力擁有者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也可減少因司法權過分細化、分化帶來的高成本。
(三)建立各司法部門的協調機制,進行機構設置優化。司法機構的優化設置,是從法院內部機構的設置而言的,此舉可以有效解決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弊端痼疾。優化內容包括:1、四級法院的結構和功能性重新設置,目的是從根本上防止地方干預;2、各級法院內部機構科學設置,如"審執分離"、"審(判)調(查)分離"等。優化的原則是:以審判為中心,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審(審判)政(行政)分離,阻斷行政對審判的干預。
(四)人員安置優化。人是第一資源,司法領域也不例外,以人為本,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司法人員的安置優化可以很好地解決司法人情化、司法隊伍非專業化等困擾法治進程的難題。
人員安置優化,這是基于人是第一資源、以人為本的考慮,主要是為了解決司法人情化、司法隊伍非專業化的問題。優化人員安排的內容主要是:1、設立法官定期流動交流制度,使法官免受親情和人情關系的困擾;2、法官隊伍序列和結構優化,通過因才施用,因才定崗,隆顯精英,使現有的人才資源在結構性優化后產生質變,進而在有限的人力資源下提高司法效率;3、書記員單獨序列化;4、司法保障和后勤人員社會化。
(五)最大限度的利用現有司法資源。隨著訴訟費的大幅降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法院都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嚴酷現實,因此就法院系統如何最大限度利用現有司法資源,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
1、提高法庭記錄技術水準。法庭記錄是司法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它是訴訟及司法仲裁過程的最終依據。由于法庭上各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要精確同步地記錄下每一個詞句的難度很大。值得指出的是很簡單的錄象技術可以很輕松的為法庭訴訟提供經濟、方便、快捷的法庭記錄。對于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嘗試放棄筆錄,從開庭審理到法官作出判決解釋的過程的聲音和圖像均可以通過多個電視攝像頭從多個角度同時錄制儲存。每天從開庭審理第一個案件到最后休庭的全過程均可全部被錄制在一盤錄像帶上,如果需要的話法庭工作人員可以在休庭后對一些個別案件反復觀看而進行精確的文字記錄,該錄像記錄可以隨后被轉移到安全地帶保存。這樣一來原先煩瑣緊張且容易出錯的法庭即時記錄便變得輕松快捷。更進一步,如果使用電腦數碼技術錄制審理過程的話,所有法官與訴訟人及被告人的對話均可通過現有的漢語語音識別軟件同步打印出來供法庭和辯護律師使用,這樣又可以省去雇傭法庭記錄員的一筆開支。
2、建立司法解釋信息共享數據庫。個別訴訟案件的糾紛原由復雜,法官需要有很豐富的經驗才可以作出公正無誤的判決,如果法官們可以相互利用已經取得的司法解釋成果的話勢必將會提高司法效率。各地方法庭可以將對于一些典型案例的司法解釋發布到一個為全國法庭而建立的基于互聯網的司法資源信息共享數據庫上。此數據庫可以按照各種民事案件的性質及其它特征進行分類。全國各地的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專用用戶名和密碼通過互聯網來查詢類似案件及特殊情況的司法解釋,從而為自己正在處理的案件的司法解釋提供依據和參考并且互相學習,最終大大縮短作出正確司法解釋所需要的時間。
3、利用好電視等媒體。節約司法資源的最好辦法莫過于通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來減少訴訟案件數量。如果公眾對法律的含義都有很好的了解的話,大家處理相互摩擦的方法方式便會更加微妙且有原則,最終導致訴訟案件數量大大減少。利用電視媒體將法庭訴訟過程對公眾進行現場同步教育是對大量公民進行司法教育的經濟且有效的好辦法。作為法制大國的美國非常重視司法普及預防教育,近十年來美國在司法教育方面不斷改革并推廣普及了電視法庭。紐約市的民事女法官朱迪(Judge Judy)正是通過電視法庭而成為了家喻戶曉的明星。自96年9月起,女法官朱迪的法庭被搬上電視,"法官朱迪"節目處理的民事訴訟均是真實案例。電視法庭所作出的裁決與常規法庭同樣有效,案件在電視上播出的前提是訴訟雙方必須簽字同意。"法官朱迪"節目每次歷時30分鐘,一般審理兩個案件,每個案件在由電視解說員先清晰而簡要的介紹一下訴訟人和被告人的糾紛背景后開審,法官對訴訟雙方快速發問,在搞清楚糾紛原由之后,作出快速果斷的裁決和司法解釋。女法官朱迪思維敏銳,經驗豐富且果斷自信,有裁決超過兩萬份案件的經驗,她作出的裁決和司法解釋絕大多數公正嚴明且引人深思。"法官朱迪"節目既嚴肅又輕松,教育意義很強,播出不到兩年在美國全國引起轟動,節目隨后轉為黃金時間播出。女法官朱迪在法庭上辭嚴義正秉公執法,而在法庭外確親切可愛平易近人,她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通過積極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來推廣司法教育,她還在各大電視臺多項娛樂節目中擔任過客串演員,1999年法官朱迪還應邀擔任了美國小姐競選的評委。在娛樂界取得司法教育成功后女法官朱迪乘勝追擊提出司法教育要從兒童開始,女法官朱迪的形象開始向兒童觀眾推廣,法官朱迪的形象被融入多個兒童卡通片中,她在卡通片中守正不阿擊敗惡魔的形象深深的印入孩子們的童心中。隨著美國兒童開始對法官朱迪的逐步了解和喜愛,"法官朱迪"偶像甚至被做成暢銷玩具出售,有五個外孫女的法官朱迪對她自己在兒童司法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功非常滿意。"法官朱迪"節目取得的成功導致美國各大電視網各自推出了有自己特色電視法庭節目,到目前為止已經有"法官喬布郎"(Judge Joe Brown), "法官馬司"(Judge Mathis)和"人民法庭"(People's Court)等收視率高的電視法庭節目,審理案件也從一般的民事案件開始向輕微刑事案件拓展。電視法庭已經成為美國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寓教于樂大大提高了美國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從而無形中為美國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美國在司法教育改革上所取得的成就值得我們學習,將電視法庭這一法制教育模式引進我國將對節約我國現有法制資源起到積極作用。
總之,我國的司法改革雖然起步時間不長,但是取得的成果卻是激動人心。今天,我國又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大道上闊步前進,司法領域要求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呼聲愈來愈強烈,這就要求我們在我國尚不富裕的司法資源條件下,合理調配,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我們的司法改革,努力做到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筆者堅信,只要我國的法律人齊心協力,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必將會建設成為一個有著強大且高效的司法資源的法制強國,對此我們將拭目以待。
注釋:
1、[美]本杰明.內森.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 蘇辦譯, 商務印主館 1998年11月第1版,第3卷第2頁。
2、 [德]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斗爭》,胡寶海譯,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頁。
3、王瀟:《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選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