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和基礎,在證據形式上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與當事人的權益有著重大的關聯,在訴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根據不同的鑒定事項,鑒定、評估的費用少則幾千,動輒數萬,弱勢群體需要鑒定卻又繳不起鑒定費用,甚至因為無力承擔鑒定費用而不得不放棄法定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年來,司法鑒定救助一詞開始逐漸引起中國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關注和研究,它屬于廣義法律援助的一種,并且伴隨著法律援助的開展而逐步興起。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體制還不完善,需要救助卻得不到救助的情況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為了彌補這一缺失,本文將對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這一創新舉措進行探討。

 

一、   我國司法鑒定救助體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003721日,國務院出臺了《法律援助條例》,對我國的法律援助進行了統一的詳細規定,部分省、市亦隨之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暫行辦法及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可以予以減免收費。上述制度的出臺,一定程度上為解決特困群體的訴訟難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糾紛類型的變化多樣,現行的法律援助體制已經難以滿足實際需求。筆者對本市近五年的法律援助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近幾年全市申請法律援助的數量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呈"井噴"趨勢。司法行政部門平均每年要對3000多件案件實施法律援助,而這其中有近16的案件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據向全市五家法醫類司法鑒定所了解其近五年來的司法鑒定費用減免情況,有的鑒定所每年只有一兩件案件減免了鑒定費用,有的鑒定所甚至一件都沒有。全市平均每年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救助的案件有近500件,而實際得到救助的才幾件,巨大的落差凸現出司法鑒定救助工作的極度滯后。

 

()司法鑒定機構不愿意開展救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司法鑒定救助的啟動需向本地區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然而,依據《條例》的規定,援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卻是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大部分都是自負盈虧,以實行有償服務來維持機構的正常運轉,而且在鑒定中,難免會產生一些人力和物力上的實際費用。就以與個體當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來說,鑒定機構即使為申請人減免了鑒定費用,還有可能產生鑒定所必需的醫療檢查費用,行動不便的當事人還可能會產生鑒定人員的上門出診費用。因此,鑒定機構通常不愿意進行無償援助,一年最多做個一兩件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交交差,遠遠不能滿足特困群體的需要。這樣的司法鑒定援助方式實際上是將政府的責任轉嫁到鑒定機構身上,從而導致該項制度的受益者數量不多,制度設立的初衷亦無法得到真正實現。

 

()司法行政部門的救助工作存在局限性。司法行政部門只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鑒定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但在實踐中有些案件的鑒定機構并不在本行政區域,又或是一個案件需要進行多項內容的鑒定,不僅涉及外省、市的鑒定機構,還涉及到多家跨行業的鑒定機構。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大援助格局,對于這種跨行業、跨行政區域的鑒定機構,當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就鞭長莫及了,會因受地域所限而無法開展司法鑒定救助工作。

 

()容易造成司法鑒定救助對象錯位的結果。司法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法院在判決時酌情要求敗訴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擔。對于經濟困難的申請人,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律師費用和司法鑒定費用上對其實施援助。其中,律師費用的減免勿庸置疑是可以直接讓受援助方實際受益的,但是司法鑒定費用的減免則不然,這也是司法鑒定費用救助環節中很常見卻被大多數人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例如,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乙撞傷后訴至法院,同時向法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將案件委托給鑒定機構后,由于經濟困難甲向鑒定機構申請了減免鑒定費用并得到援助,最后法院判決乙對甲進行賠償并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但是從結果來看,最終應當由乙承擔的司法鑒定費用,卻因為甲的經濟困難而被減免。申請援助的是甲,最終受益的卻是乙。我們不禁要問,在這個案件中司法鑒定費用救助到底省了誰的錢?法律援助的實際受益對象錯位,不僅使援助變得沒有意義,甚至與援助的初衷背道而馳,有違司法公正。

 

()救助受益面窄容易導致矛盾激化,甚至釀成惡性事件。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因需繳納鑒定費用導致當事人生活困難或鑒定不能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朱××訴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朱××原系某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傷成為植物人。事故發生以后,肇事者唐×一直避而不見,也不支付醫藥費。由于長期住院并且多次手術,治療費用數額巨大,朱××的家人急于籌措醫藥費不得已只能將公司的資產設備低價轉讓。然而公司的規模并不大,即使變賣全部資產也不夠支付醫藥費,朱××的家人訴至法院時已經負債累累,幾千元的鑒定費用及鑒定人員出診費用對他們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再如張××訴×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訴至法院后張××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賠償司法鑒定。雖然醫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著一些較為明顯的過錯,但張××及其妻子均為無業人員,經濟狀況較差,面對幾千元的鑒定費用,他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后最終決定放棄訴權,改為到醫院門口用拉橫幅、聚眾堵門鬧事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頒布實施后,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革,人民法院不再設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呈現出社會化的特征,由法院決定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實行減、免或暫緩交納鑒定費的司法救助隨著司法鑒定職能的社會化而消失。法學界人士在研究司法鑒定救助制度時,也更多地把眼光投向了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鑒定機構,相關著述基本上都是著眼于司法行政層面上來探討其可行性及如何宏觀構建,但在實踐中卻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筆者上面所提到的種種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呈現出的是國家援助制度不完善、政府援助力度不夠、鑒定機構援助積極性不高、法院援助的優越性未得到充分利用的一種尷尬局面。

 

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構筑一個以司法行政部門援助為主、人民法院援助為輔的更為科學的司法鑒定救助體制。相較于由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司法鑒定救助而言,人民法院因其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實施司法鑒定救助具有司法行政部門無法比擬的獨特優越性。

 

1、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有助于擴大救助的受益面。與司法行政部門相比,人民法院的審理、執行法官和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對案情及當事人的情況通常了解得更加全面,因而能夠更好地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救助、如何救助,讓更多的人因司法鑒定救助制度而受益,有效減少弱勢群體需要救助卻得不到救助的現象。

 

2、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可以讓救助方式更具靈活性。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一方面與審理、執行法官可以更好地溝通,有助于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便于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救助;另一方面又直接面向每個案件的鑒定機構,不論是跨行業還是跨區域的鑒定機構,均可以進行較好地協調,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行政部門在實施司法鑒定救助中所受到的地域和行業限制問題。

 

3、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由于法院兼具審判、執行職能,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在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救助后,可以通過與審理、執行法官的聯系,及時了解被鑒定人的獲賠情況,從而能夠有效地控制司法鑒定救助費用的發放和償還。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被告方有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通常會在法院判決后將賠償款項直接匯到法院帳上,再由案件承辦法官出具案款發還票據,經審批后由法院財務支付給原告。此時,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可以將司法鑒定費用救助情況事先告知案件承辦法官,要求其在案款發還前將鑒定費用先行從中予以扣除。這就可以避免出現最終應由被告承擔的鑒定費用,卻由于原告經濟困難而得到減免的不合理現象。

 

三、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方法

 

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是一項創新舉措,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各地方、各法院的具體情況也不盡相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救助措施,不僅要具備法律理論上的可行性,更要具有工作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理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有對弱勢群體實施幫助的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2005修訂)》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這里的"訴訟費用"不僅指案件受理費,還包括了鑒定費、公告費、鑒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等。在實踐中,鑒定費用系由申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繳納,法院無權要求鑒定機構予以減、緩、免。但是鑒定費用仍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因而人民法院對此實施法律救助是有法律依據的。

 

()實施方法。

 

在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首先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對司法鑒定救助的實施主體、主要對象、運作領域、救助項目、經費來源、審批程序、費用償還及監管等各個環節作出相應規定,從而使得司法鑒定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1、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實施主體。

 

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該制度的實施主體是人民法院。但具體工作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實施。由于司法技術輔助部門在案件中不僅與委托鑒定的審理、執行部門具有密切聯系,還與鑒定機構有著較多溝通,對當事人及案情也比較了解,因此較其他部門更為適宜開展此項工作。

 

2、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圍。

 

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救助:

 

⑴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⑵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⑶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⑷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⑸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⑻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一般來說,司法鑒定救助的申請人應當是自然人。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救助的案件應盡量以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為主,這類案件比較便于操作,質量鑒定、會計、審計、工程造價等復雜案件暫不宜列入救助范圍,特殊情況除外。

 

在實踐中,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不僅僅是因為當事人申請,有時還會出現由審理部門啟動鑒定程序的情況,這類案件往往當事人雙方均不愿意提出鑒定申請,也不愿意交納鑒定費用,此類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司法鑒定救助程序處理。

 

3、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實施程序。

 

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鑒定救助,應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申請司法鑒定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當事人提交上述材料后,由承辦案件的司法技術輔助人員合議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司法技術輔助人員應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對于經審批同意實施救助的當事人,須告知其該鑒定費用將在案款中扣除并由工作人員制作談話筆錄,申請人閱讀筆錄無異議后簽字。

 

人民法院經審核批準對申請人進行司法鑒定救助后,司法技術輔助人員應當將救助的鑒定費用情況書面告知審執部門,由案件承辦法官在發還案款時予以扣除。

 

4、司法鑒定救助的經費來源。

 

司法鑒定救助經費的來源問題,是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

 

  國務院出臺了《法律援助條例》后,各級地方政府每年都會從財政預算中特別撥出專款用于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司法鑒定費用救助基金,報請相關政府部門從法律援助專項基金中撥款。

 

如果無法從政府部門獲得財政支持,人民法院還可以從執行救濟基金中列支鑒定費用。在案件審理、執行結束后,再從被告給付的賠償或法院執行到位的案款中予以扣除。

 

救助的費用主要是鑒定機構收取的鑒定費用,不包括被鑒定人因鑒定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醫療檢查費用、鑒定人員出診費用、鑒定人員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特殊情況除外。

 

()登記管理。

 

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應當以規范的程序開展司法鑒定救助工作。在司法鑒定救助的審查、告知、救助和償還等各環節,嚴格把關,完善各項手續,完備書面記錄。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專項工作臺帳,對整個案件的救助流程實時跟蹤,詳細登記,定期進行總結和調研。同時根據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不斷補充、完善司法鑒定救助實施細則,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救助工作的良性運轉。

 

司法鑒定救助工作任重而道遠,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鑒定救助制度不僅需要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也離不開社會力量的支持。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勞動局、衛生局、財政局、社區、鑒定機構等各部門的聯系,共同構建司法鑒定救助平臺,形成一個全社會都關心弱勢群體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幫助弱勢群體不會因為經濟困難而喪失平等對抗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