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工及勞動報酬權的含義和特征

 

(一)農民工的含義和特征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形成的一個特殊群體,其對城市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都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何謂農民工?學術界暫無統一的界定。但其所顯現出的一些特征,大家都是基本認可的:第一,他們都來自農村,屬于農業戶口;第二,他們雖然是農民身份,但從事的是非農生產活動;第三,他們的非農活動部僅包括工業,也包括服務業等;第四,包括進城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農村人口,他們在職業上屬于自雇者,但不包括進城成為企業老板的農村流動人口。

 

(二)勞動報酬權的含義和特征

 

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據勞動法律關系,付出自己的勞動,依法應得的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其主要是以工資為主要形式。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根據1994126日國家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對工資的定義:本規定所稱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最主要的就是指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二、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受損現狀

 

(一)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受損現狀案例展示

 

近些年來,由于討薪不成功而導致的農民工自殺、被毆事件層出不窮,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受損情況嚴重,以下是筆者自選的幾個案例,筆者試圖通過案例的闡述,使讀者對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受損現狀有一個更直觀、更真實的印象。

 

案例1:這個案例是20102月發生在河南鄭州的農民工堵路討薪

 

2010 23日,鄭州市北環路發生上百農民工堵路討薪事件,經過記者現場測算,大約浪費了社會約2.52萬個小時,浪費的警力成本更是無法計算。根據記者調查,那些農民工之所以選擇堵路,是因為他們找過了建筑公司,也找過相關國家機關,但無人負責,他們求助無門,只好堵路,希望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案例2:四川籍農民工謝友遠、謝洪生父子因結算工錢在陜西省寶雞市遭多人毆打,兒子死亡、父親重傷。

 

案例3:石家莊一律師替民工討薪失敗,總結出的原因就是:(1)欠薪老板承認事實,就是躲著不還錢:(2)勞動監察部門借口是案子太多,得排隊:(3)仲裁委說法是程序煩、花銷多、難保討回錢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都是近年來比較有影響的案例,農民工將生命與人格尊嚴當作討薪成本,是社會的悲哀,也是職能部門的恥辱。清欠運動進行了這么久,為什么農民工維權成本仍然這么高?相關職能部門采取的"關門辦公""儀式辦公等措施表面上熱熱鬧鬧,實際上受益人數有限,也無法及時發現隱患。我們不能否認國家在幫助農民工討薪方面做出的努力,但光有制度是不行的,制度落實不到位,等于是"紙上談兵"。我國正在努力建成一個法制國家,那么作為一個法制國家,首先法制建設應該是健全的。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顯然是不行的。農民工討薪那么難,這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消極作為或不做為;社會對農民工的歧視;媒體監督力度不夠等,還有其他種種原因。農民工勞動報酬權保護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是社會關注的重點、熱點問題。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里,卻未能融入到城市生活中,面對著數以千萬的農民工,我們想到的應該是:在社會主義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道路到底應該怎么選擇?中國的農民工能否避免類似于發生在歐洲工業化勞動者的命運和遭遇?市場化是歷史的必然選擇,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對待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我們要做的不是同情,而是要從制度、體制、政策上消除產生弱勢群體的根源,真正讓農民工享受到發展和改革的成果。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思考的問題還有很多。

 

三、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受損原因

 

(一)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

 

中國人口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多,而中國的農民占了總人口的三分之二,所以說中國的農民工人數眾多。在這樣一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下,農民工之間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農民工沒有突出的文憑,沒有突出的技能,他們所依靠的只是自己的體力,但在中國,最不值錢的就是人的體力,因為人多,人家不需要擔心沒了你,就沒有別人干了。也許對一個中薪階層的人來說,不做東家做西家也可以。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技能與文憑、學歷。有的白領階層,每個月只要考慮好自己就行了,家里面根本不需要擔心。但對于農民工來說,就不可能了,往往來說,一個農民工一個月的錢需要養活一家子,很多農民工家里有好幾個孩子,孩子的學費、生活費等。大人可以不吃,但不能苦了孩子。所以即使他們沒有立即領到工資,心中仍會留有一絲希望,更重要的,他們是怕丟了工作,那樣,更是一分錢沒有。曾經有媒體記者采訪過一些農民工,計算了下他們生活的成本,一個農民工這樣算:夫妻倆月收入共4000左右,每月房租200元,吃喝等生活費1000元,家里女兒上高中,月生活費要500元,學費一年減免一半也要1000元。兒子頭幾年上大學生活費加學費也是一大筆開支,除去這些就剩不下多少錢了。回一趟老家夫婦倆路上火車加汽車路費要1000多元,這樣算來他們所剩無幾。因此,很多農民工好多年多沒有回過家。

 

(二)農村市場不發達

 

相對來說,我國的農民大多數仍然還是以在農村生活為主,農村主要從事的是第一產業----農業。絕大多數的農民依然是靠種田為生存的唯一方式。在不是農忙的日子里,也多數是閑聊家常,沒有更多的業余愛好。這樣一來,經濟能力就跟不上,也就沒有能力去開拓農村市場。而對于很多的商家來說,更多的是將眼光放在可以在最短的方式內獲得最大的利潤的城市里,而非農村。沒有人肯投資,農民自身又沒有能力發展,這樣農村的市場就更無法帶動起來了。于是更多的人選擇了外出打工,但因為知識、技能等各方面的不足,其權利很容易遭受損害。

 

(三)國家機關的責任

 

1.立法部門立法不健全,相關法律未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從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對工資支付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盡管有些法律法規對此也做出了一些懲罰性規定,如:

 

1994123日國家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勞動者工資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金"

 

1994126日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9412 26日國家勞動部發布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少數法律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做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其他法律幾乎未涉及。筆者不是要求每部法律都對此做出規定,但至少法律保護體系之間應該是有機聯系的,而我國現有的法律保護體系正缺乏這一點。

 

2.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存在行政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象;監察部門監察力度不夠

 

保護農民工的執法部門一般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但這些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著執法不嚴,行政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象。在農民工出現問題需要找他們解決的時候,多數是言語的托辭,或者干脆理都不理。突出表現在建筑行業。正因為有關政府部門只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建筑企業的準入把關不嚴,使得大批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企業進入市場,造成建筑市場的混亂。也才使得農民工欠薪問題越發突出。出現這種現象,除了執法部門的問題外,還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沒有相關部門的監督,或者說監督力度不夠。只有在出現重大事件的時候,他們才會站出來,說幾句:我們一定依法處理,請大家不要放心。但隨后他們的身影又消失不見了。這樣的監督力度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3.司法部門未充分行使自身權利

 

當農民工的權利受到損失,需要訴諸與法院的時候,法院未能充分行使自身的權利。在我國,法院是一個獨立的審判部門,其權利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我國法律賦予法院的職權。但在現實過程中,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受到了嚴重的挑戰。特別是在可遇到農民工權利與國家權利相抗衡的時候,法院犧牲了農民工的權利,而不論農民工的權利是否合法。

 

四、保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可采取的對策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人民服務是我黨的宗旨,農民的數量占我國總人口的三分之一,農民工也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在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正是我們國家機關履行職能的時候,對此,我們可以做出以下努力:

 

(一)立法部門

 

1.立法部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1)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于勞動者的界定。雖然在實踐中,普遍認為農民工是《勞動法》中所講的勞動者,受《勞動法》的保護,但仍然有些人,企圖利用《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模糊界定來侵犯農民工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后面增加一句:農民工也適用本法。這樣清楚地界定了農民工勞動者的地位,可以更有利地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立法部門可以制定一些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如:《工資支付法》、《欠薪保障制度》,而不再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

 

2)第二,對拖欠農民工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模式。在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由農民工作為主要舉證人,這是不公正的,因為在勞動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優勢地位,用人單位本來就比農民工更易取得證據,如果再讓農民工舉證的話,顯然有失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對此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模式。,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

 

3)第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的懲處力度。用人單位之所以能肆無忌憚地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是因為其違法成本太低。因此,必須加大罰款力度,如果遇到重大拖欠情況,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改變我國現行的"先裁后審"勞動爭議處理模式

 

我國現行的"先裁后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增加了農民工的訴訟成本,不論是時間還是金錢,這顯然已經不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我們可以采用讓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方式,勞資雙方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或者訴訟形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先裁后審"的模式中,當爭議發生時,當事人無法達成調解或不愿意調解時,可協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需雙方達成一致提起才能受理,有一方提請訴訟就應該適用訴訟程序。選擇仲裁解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讓雙方自由選擇的話,即保護了雙方的權利,又節約了爭議解決的成本

 

3.完善法律援助機制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對于因經濟困難而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免收或者減緩法律服務費用,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現實生活中,法律援助在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上未能發揮積極的作用。目前,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一般是由司法機關指定,或者是律師事務所自愿的基礎之上,缺乏一個專門的組織機構。因此,我們可以做出以下的努力:

 

 (1)、建立專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指導中心"。其職能主要是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如果涉及訴訟,可以提供訴訟代理。

 

(2)、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要能援則援,對待外地的農民工要一視同仁,不能存在歧視。

 

(3)、加強法律宣傳,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法律援助機構要不定時的組織或參與一些大型的法律咨詢活動,現場為農民工進行法律服務。加強法律宣傳活動,努力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4)、簡化辦理程序。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對于農民工申請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所有的相關手續,以最快、最有效的方法解決農民工朋友的問題。

 

(二)執法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

 

改變執法部門行政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象,對待農民工朋友要一視同仁,加大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一但發現是因執法部門的原因造成農民工權利受損的重大事件,嚴懲不貸。要追究相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可以在勞動監察部門中設立專門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部門,由其接入到勞動報酬的監督之中,幫助解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問題。

 

(三)司法部門要充分、公正地行使自己的司法權

 

政法機關既是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又是處于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陣地"。在一個高度開放、利益多元、信息發達的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的期望和要求越來越高。因此,法院作為我國獨立的審判部門,更應該要追求公平、公正。不畏強權。要根據事情的真相,做出最公平的裁決。這樣,才會樹立好一個公正的裁判者的形象。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向著公平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邁進,讓公平正義"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

 

(四)大力開發農村市場,鼓勵農民回鄉創業

 

當前,我國經濟結構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城鄉居民收入日益擴大,因此,我們必須在建設好城市的同時,建設好農村,縮小城鄉差距。農民之所以愿意進城務工,就是因為看重城市里的收入高、社會保障做的比較好,因此,我們可以在進行城市工業化的同時進行農村的工業化,鼓勵農民回鄉創業,在政策上(比如稅收)給予優惠,要不斷完善農村的醫療保障和養老制度,讓回鄉的農民不后悔,讓一直生活在農村的農民更歡喜。同時,鼓勵農民回鄉創業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城市的人口壓力。

 

(五)社會各界應給予農民工同等的待遇,不應有所歧視

 

農民工朋友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過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特別是在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中,可以說,沒有農民工,就沒有我國現在的城市化。因此,社會理應給予農民工朋友相應的權利保證。首先要保障的,就是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民以食為天,保障了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才會讓農民工朋友有資本解決吃飯問題,只有先解決了吃飯問題,我們才能再談構建和諧社會。

 

(六)充分發揮媒體監督的職能

 

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迅速傳播的社會,網絡的發達,讓各種社會消息能迅速被大眾所知。農民工權益受損個案的披露,客觀上表明了新聞媒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們應該要充分發揮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積極參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宣傳報道。各新聞媒體專設清欠欄目,每日報道清欠動態,對于工作積極主動、得力、成效突出的,要給予表揚,大力宣傳、總結推廣其經驗和做法。對工作不力、緩慢的,要公開曝光。對有惡意拖欠行為的業主和建筑業企業,要嚴肅查處,形成強媒體宣傳和輿論監督聲勢,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促進拖欠工資問題盡快解決。

 

(七)農民工應該要自覺地行動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之所以被用人單位肆無忌憚地侵犯,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因為農民工朋友自身維權意識不強,沒有事前防范的思想,只有當自己的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時,才想到維權,但往往,此時已是為時已晚。因此,農民工朋友應該:

 

1、農民工自身要增強維權意識,提高自身的素質

 

馬克思主義哲學曾說過:內因是根本。農民工朋友要想保護自己的權利,不想權利受損,最根本的,應該從自身做起,不斷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擴大自身的知識面,特別是要懂得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農民工朋友們可以在業余時間多讀些書,有經濟能力的話可以上一些對自己有用的培訓班。這樣不僅能提高自身的文化修養,同時也能在權利受到損害時知道怎么做。更能事先做好預防工作,比如:如果知道的法律知識多一些,那么就應該知道簽署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而不會再不重視,或者聽信用人單位的一面之詞,簽下對自己不利得合同。

 

2、建立農民工的合作組織

 

農民工權利不斷遭受損失,其原因之一就是沒有一個系統的組織保護。農民工一旦權力受損,只能自己去找相關部門,但其力量可謂勢單力薄。因此,農民工朋友應該建立類似企業工會的組織,這樣,在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能夠團結大家的力量,得到更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