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質效",概析之為"審判之質量、效率與效果",系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成果、矛盾糾紛化解效果與公正司法能力的評價基準與衡量依據。從法院工作的原旨來考量,能否滿足民眾對司法的基本需求并維護其根本利益,能否全面妥切地服務于區域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理當成為質效評價的客觀標準。事實上,對這一抽象價值目標的實現形態試圖進行準確評價并非易事。經年以來,作為法院制度建設成果之一的質效指標考核體系無疑從方法論上為法院工作之評價與監督提供了感性而直觀的標準。本文試從質效指標與審判質效的關系談審判質效的提升。

 

質效指標考核之功與過--與實際質效的評價同向性

 

一、機理

 

質效指標考核方法作為審判管理創新,系通過設置基礎指標、輔助分析指標并預設具體指標參數,將一定期間法院(法官)業績進行統計所形成的指標數據參照預設標準對評價對象的實際審判質效進行綜合判斷的方法。從設置指標的內容來看,基礎指標與考核標的之間相互對應并有實質聯系,如結收案比反映出審判效率,上訴率體現出審判質量,調解率、申請再審率則能指示審理效果,而且這種聯系與內在審判規律相契合,從而使其在指示司法工作實際質效方面體現出較高的科學性與全面性,較準確地反映出法院在程序合法、實質正義、便利群眾、服務大局等方面的能力與水平以及法官的職業能力。

 

二、價值

 

藉于這一體系,(上級)法院、法官可以對目標期間內的司法水平進行準確評價,發現司法能力與作風方面的癥結與短板,及時形成補闕機制;社會與民眾可以對當前的司法環境、司法服務水平形成基本認識,從而提供積極有力的社會輿論監督;此外,從更高層次與維度來看,司法質效態勢從另一角度反映出宏觀經濟形勢及突出社會問題,標識著司法功能與之的契合度,而這也為司法改革提供了確切依據并指明方向。

 

三、弊端

 

這一方法自施行肇始,對其韃伐之聲便未停息,個人總結主要有以下缺陷:1、任何制度固有的滯后性與穩定性,欠缺適時進行靈活調整的能力,偶與司法實際脫節;2、部分無意義的指標及過高的參數設置給人少案多的局面帶來更大壓力;3、泛形式化,考核過度倚重數據,被考核人人為促成優秀指標,而欠缺提升司法能力、改善司法作風等"內在修為"的意愿與動力;4、泛功利化,為取得良好指標及排名侵害當事人權益,實質有違公平、公正與效率等考核本旨,淡化司法公信與法律權威。

 

四、本質同向性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臻于完美,質效指標體系與評價方法雖有一些缺陷,但其對質效的評價作用尚無可替代,事實上其評價結果亦與實質質效基本趨同。為此,我們大不必因噎廢食,而應順勢而行,從根本上"因其形煉其神",借助該體系的評價功能,將預設指標內化為我們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又能不失時宜地"化其神求其形",進一步發掘審判質效與考核體系之間的內在聯系與隔異,通過研究指標規律,不斷增進自身司法能力,消弭實踐中兩者之間的抵牾與脫節,最終實現形式考核與實質質效的自然和一。

 

提升質效指標與審判質效的若干建議

 

一、從形式而言,系著眼于指標數據本身,旨在利用矛盾分析方法與科學的決策管理,拉近、彌合形式指標與實質質效之間的差距。筆者以為或可如此著手:

 

1、加強宏觀決策,注重指標分析。不同地域,不同時期,法院的工作重心與難題各有所異,這就需要審判管理部門與各業務庭室結合既有指標認真分析預設指標的權重分布與特點,花氣力精攻重點指標與弱勢指標,以期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加強審判管理,注重流程控制。通過優化內部流轉審批機制,加快案件在訴前(調解)、立案、轉辦、審理、結案等各環節的運轉,從而提高審判效率。審判管理部門應嚴格把關審限延長等手續的辦理,加強對案件流程的跟蹤排查,定期公布案件的審結情況,有效實施流程控制與結案督促;同時,通過按期分析宏觀審判態勢,加強對指標的認知與把控,比照指標要求,協同業務庭室迅速作出針對性查改。

 

3、加強終端操作培訓,減少指標流失。當前指標統計由內部信息系統生成,各項指標均為人工在電腦終端操作處理后統計所得,故此倘若遲延或錯誤進行終端操作,或將導致某些指標在系統中反映的結果與預想發生不利偏差。終端操作并不復雜,如果能對信息填報人進行統一的指引或培訓,不必要的指標損失將能有效避免。

 

4、建立健全合理的責任制度與獎懲制度。通過責任狀確定各階段的目標,將對質效指標的具體要求落實到庭室與個人,再結合獎懲措施形成的激勵與鞭策機制,使庭室、個人認識到緊迫性與危機感,從而更自覺地融入到提升指標的語境中。

 

5、加強自我管理與工作創新。法官應嘗試并摸索適合自己的工作方法,運用科學的管理理念合理統籌,有序安排具體事宜,正確認識審判規律與考核特點,在出色完成審判或執行工作的同時亦不偏廢考核數據,形成既能妥善完成工作、又能減輕工作負累,高質量的工作與高水平的業績兼得的良性循環。

 

二、就實質而論,較之形式,實質更重視對司法隊伍的素質與作風提出內在要求,直接著力于實質質效的實現與提升,并得借助優異的形式指標反映出來。筆者以為可從如下方面談起:

 

1、法官應重視法律思維。案件無論難易,均應有完整周延的法律思維予以體現,這一思維為程序合法與實體公正定下了基調,因為它能確保后續的司法行為嚴格遵循著法律圭臬。這一思維需要法官不斷的自覺思考、案件審理的反復試煉以及對既得經驗毫無保留的糾錯與重省方至純熟。

 

2、法官應提升理論素養。法官必須找到可適用的法律并明曉其含義與適用范圍,并在有不同解釋時能有適切的方法予以取舍,這就需要法官平時注重對法律條文的釋析,對法意的重拾,對法律體系的熟知,對目的的明晰,對價值的衡量。因此,法官尤須不厭其煩地更新學習,不斷探尋法律原則與精神,積淀法學理論素養。

 

3、法官應精進司法技能。司法是法律的實踐,司法技能是法官的基本要領,決定著審判質效的優劣。法官應自覺培養庭審駕馭、調解促成、調判轉換、文書制作、釋明答疑等技能,讓每一個案件成為法院向群眾詮釋公平、公正的直接途徑,不斷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不斷增進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實現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法官應嚴守職業道德。司法作風直接關系到實體公平與程序正義,關系到當事人對法院的認同與看法。通過作風建設與廉政教育,建立一支政治堅定、兢兢業業、克己奉公、作風過硬的司法隊伍,使法官更真切地體會到手中法槌之重,更切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主動地樹立法院形象與司法權威。

 

5、法院應積極探索訴訟流程與機制創新。在"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理念下,大力開展合乎法律的審判模式、訴訟流程與糾紛解決機制創新,既要突出人少案多的矛盾下追求糾紛解決的效率,真正實現"便民、利民",又要以維護權益為根本,不失公正;既能做好各項本職工作,又要注重對區域內重點工作的司法支持,有序推進城市建設,引導規范交易秩序,積極扶持成長型企業,維護穩定金融安全,助力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方能回歸提升審判質效之原旨。近年來,"訴前鑒定""速裁審理"等機制以良好的司法效果與社會積極評價展現出機制創新給質效提升帶來的巨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