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對“第三者”的贈與是否應當返還?
作者:陳新建 陳軾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691
原告張某與第三人王某系夫妻關系。被告謝某與第三人于2010年在網上相識并交往,并于2011年發展為情人關系。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0年11月22日從其妻即原告的銀行卡上兩次轉賬50000元、120000元,于2010年11月25日通過案外人秦某轉賬129950元,共計299950元至被告銀行賬戶。2011年9月18日、2012年4月2日,第三人出具兩份承諾書給被告,承諾“自愿將泰興市ab制造有限公司屬于自己的股份所產生的利潤和謝某平均分配,并替她還清所有房貸”,“愿意在2012年4月8日前給謝某壹拾伍萬元用于房貸的歸還”。 2012年2月26日,第三人在電話中承諾被告在5月1日領(結婚)證。2012年4月,原告知曉了被告與第三人的不正當關系,遂于6月1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387000元。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了王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另經查明通過銀行轉賬給付被告299950元,三方均無爭議,可以確認。原告及第三人所稱的40000元現金及代還房貸47000元,由于被告否認,原告亦無證據證明,不宜認定。
那么本案作為“不法原因給付”的這299950元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配偶一方的同意,將夫妻財產贈送他人,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該行為無效,配偶有權要求受領方返還本屬于自己的一半。
另一觀點認為,本案第三人給付被告的款項,是基于婚外同居關系的贈與,第三人給付的目的是維系其與被告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從民法理論上講,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法原因并不僅存于被告方,此款不支持返還。
筆者均不贊同以上兩種觀點,認為應當由被告返還部分財產,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民法沒有關于“不法原因給付”的概念和處理機制,省高院關于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提到,對于婚外同居贈與效力的認定,存在不同觀點,指出司法實踐中,要以公序良俗為主要考量,同時結合當事人的主觀心態、財產性質、價值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其次,第三人王某身為有婦之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背著配偶與他人以情人關系交往,此行為有違社會公德,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最后,本案第三人王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近300000元錢款擅自贈與情人,侵犯了作為夫妻另一方的原告的合法權益,此贈與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且損害他人利益,應屬無效。被告謝某及第三人王某在本案中均存在過錯,為維護和弘揚良好的社會風氣,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但鑒于第三人王某作為原告的配偶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本身存在過錯,且被告與其以情人關系交往達一年多時間,此間被告確實存在一定的生活花銷,故法院認為對返還的款項應酌情予以扣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之規定,泰興法院判決被告謝某返還原告1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