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之我見
作者:盧新潮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2005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看到這個新聞,不禁感慨良多。無疑,這個出發點是好的,為了更多空巢老人的健康和安全,為了他們的精神需求得到滿足,為了老人在有生之年享天倫之樂,用上法律加以約束來達到目的,可是怎么實施起來呢?常回家看看的期限是多久?如果不回家又怎么樣,如果確實因為工作忙沒法回家呢?如果子女不回家看看,老人就把子女起訴到法院?如果子女被逼著回家了而帶著怨氣和牢騷,又怎么能讓老人心里高興?
筆者認為,對于心系父母,心里裝著父母的子女來說,就算常回家看看不入法,他們也會盡孝道,愛父母。對于相對自私的子女,成家立業后忙著自己的小日子忽略父母甚至不管不問,在司法機關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履行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義務,雖然也按規定的次數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強強,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精神贍養的目的,反而是對老人的精神折磨。
因此,精神贍養更需要道德支持。 “常回家看看”入法,這種精神贍養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的制定應該首先考慮到它的執行力,如果不能執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