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概念

 

近年來,隨著恢復性司法的興起和民本司法理念的深入,我國開始從西方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均衡的保護。刑事和解制度,是與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大相徑庭的一種新刑事司法制度,它最早來源于20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納市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恢復性司法,基于被破壞的法益得以恢復,被侵害的人得以賠償、犯罪人得以復歸社會的思想,通過恰當地處理被害人、犯罪人、國家之間圍繞賠償與刑罰發生的關系,在利益兼顧的基礎上實現正義的司法恢復。一般認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發生后,加害人以認罪悔過、賠償損失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司法機關以此對犯罪人作出有利處理的制度。經過各地前些年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嘗試,新刑訴法也對刑事和解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

 

(一)傳統刑罰對犯罪人的改造效果不盡如人意

 

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在我國傳統司法模式的影響下,在刑事糾紛解決中主要側重于國家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進而將刑罰作為國家處理糾紛、懲罰罪犯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從我國現行的刑罰實施來看,刑罰的懲戒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但對罪犯的改造效果卻并不理想。同時,由于國家刑罰的嚴厲性,使得部分犯罪分子對被害人不但沒有悔過之意,甚至加劇了其對被害人、國家的仇恨感,加劇了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沖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再犯率的居高不下。

 

(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履行困難

 

由于我國傳統刑事司法強調懲罰犯罪,因而對罪犯一直采取比較強硬的措施,部分犯罪人一旦被法院定罪受到刑罰處罰后會產生心理壓力,并對被害人產生怨恨。在這一心理下的支配下,他們很難發自內心地向被害人悔過,在賠償方面更是消極應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卻案結事難了、難以執行。而"國家司法體制對于被害人的冷漠,換來的必然是被害人對國家司法體制的冷漠。如果國家訴訟體制無法滿足被害人的利益訴求,無法提供對路的法律產品,刑事和解必然成為一個出路。" 

 

(三)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地位亟需提升

 

在傳統刑事理念中,"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 ",國家順理成章地成為犯罪的受害者,自然由國家為代表提起公訴。犯罪行為被認為不僅是對被害人權益的侵害,更主要的是對國家、對社會、對公共利益的侵害,被害人的角色是附屬性的。而恢復性司法則認為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害人與被告人一樣,都是刑事訴訟的主要參與者,是完全獨立和不可替代的。在刑事訴訟中,應該兼顧國家利益與被害人利益,適度關注被害人、維護被害人的切身權利和利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逐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十分必要。

 

二、刑事和解與刑法基本原則的統一性

 

(一)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和解的實質則是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因為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本應按照刑法處罰的加害行為被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從表面上看,刑事和解制度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突破了法定量刑界限。而從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與理論背景看,罪刑法定原則是民眾對罪刑擅斷的憎恨超過了對犯罪的憎恨,是對罪擅斷主義的否定。罪刑法定主義是公民自由的大憲章,其核心價值就是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以達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目的,適用刑罰是了喚起犯罪公民作為法秩序主體的良知與責任感,最終要正常的重返社會,而不是將其作為法秩序的對立面進行一味的打擊,這才是實體刑法的真正價值,也是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由此,刑事和解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實質上并不沖突,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意愿,以最大的限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罪行法定原則具有內在統一性。

 

(二)刑事和解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事和解制度,追求實現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使被害人得到補償,加害人得以復歸社會。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并且得到加害人的道歉、賠償等,這就表明加害人的社會危險性已經降低;而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達成和協議且履行了協議內容,同樣表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也降低了。由此看來,刑事和解制度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二者本質上是一致的。

 

(三)刑事和解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我們知道,刑法適用平等原則,是指適用法律時的平等,而非適用法律后的平等,或制定刑法上一律平等;且這種平等是相對的平等、有限的平等,而非是絕對的平等。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的范圍內提供了平等保護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機制;犯罪人能否達成刑事和解的能力差別是刑事和解制度以外的經濟不同等原因所致,而非刑事和解制度本身不平等,因而刑事和解制度不存在違反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所以,刑事和解與刑法基本原則具有內在統一性。 

 

三、刑事和解的本土資源

 

刑事和解雖然是從外西方引進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國同樣也具有深厚的本土土壤。

 

()和合文化

 

中國儒家崇尚"和為貴"的和合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涵和精華,這是我國移植和改造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文化基礎。和諧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特質,是一種相互依賴模式的文化的基本特征,它體現了中國農業文明的非競爭性。以儒家倫理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含攝著極為豐富的倫理觀念和習慣,和諧在其中占據著核心地位,這都為構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民族文化底蘊。

 

()無訟觀念

 

訴訟觀念作為深層結構的觀念性文化,必將影響和制約著訴訟制度的確立。同時,法律的發展也不能與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制度的變化,以及社會變化著的情感和要求相分離。崇尚和諧的和合文化為傳統訴訟觀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礎。在社會關系領域,和諧觀念演化為一個具體原則,即"無訟"。即使是在社會經濟發達、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今天,人們依然對使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有著廣泛的排斥心理,人們厭訟甚至是恥訟。刑事和解制度在輕微刑事犯罪程序中運用"和合"文化傳統,無疑對彌補被害人心理傷害、正面激勵輕微犯罪分子從內心自省并真誠悔罪、對社會心理進行及時修復,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安全與公共價值秩序均有即時、廣泛的影響,使得刑罰更為貼近現代民眾的政治和文化生活,從而獲得更多廣大民眾的信任-這種信任正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來源之一。

 

()傳統法律文化的仁道精神

 

我國古代的"仁政"、"慎刑"思想影響了中國刑法上千年,古代法律文化強調治國方略是"德主刑輔""以刑弼教",不是以法律為主構筑一種符合個性自由精神和"科學意識"的社會生活,而是為了輔助地求取一種符合"仁道精神"的社會生活。我國古代的傳統文化、傳統思想的"仁道精神"為現代的刑事和解提供了寬容理念。

 

四、對新刑訴法關于刑事和解規定的評價

 

新刑訴法首次對刑事和解做出了明確規定,是寬嚴相濟司法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的又一體現。新刑訴法對刑事和解的適用范限制條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存在和解范圍過窄等不足。

 

新刑訴法把公訴案件的刑事和解范圍限定為:(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筆者認為,刑事和解是一種法定的量刑情節,可適用于一切刑事案件。既然是一種量刑情節,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在事后對于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態度,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和解與自首、立功等事后的量刑情節并無區別。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并不意味著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解脫,僅僅是一種需要斟酌的情節的出現。即使在死刑案件中存在刑事和解的情況,也并不意味著被告人可以一定被"免死",法院仍要視案件全部情節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