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審判權的行使最終依賴于每一個法官。只有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官,人民法院才能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本文分四個部分對法官獨立人格進行了探討。第一部分,分析了法官人格的現狀,指出我國法官在人格上存在的問題,如唯上、法律業務水平不高、廉潔意識不強、職業技能較低、收入不高等。第二部分對法官獨立人格的內涵進行了界定。筆者認為,法官的獨立人格就是能夠保障審判權獨立運行的完美人格,既有思想上獨立,又有智慧上獨立,既有情感上的獨立,又有生活上的獨立。第三部分進一步探討法律獨立人格的價值。法官是法律帝國法院中的王侯,法官獨立人格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法官獨立人格也是公正審判的前提,獨立的法官人格還是公眾對法律產生信仰、遵從法律的前提,同時,在當前的政黨體制下,完善法官的獨立人格,也是現行體制下的必然選擇。第四部分從六個方面就法官獨立人格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包括修正法官準入制度,提高門檻、年齡,擺正與政黨的關系,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弘揚執著無畏的精神,改善法官待遇,保障物質供給以及倡導寂寞獨行的品質等等。(全文約6600字)

 

 

關鍵詞: 法官獨立人格 審判權 獨立運行 現狀 內涵 價值 構建

 

 

引言: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有言:"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茍非其人,徒法而已。"可見,"用法之人"對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西方法諺有云:法官是僅次于上帝最完美的人。法官的完美,以具有獨立的人格為前提,法官人格的獨立又以人格的完美為標志。獨立行使審判權既是法官的權利,更是法官的義務。獨立的法官人格是審判權獨立運行的條件。法官要著力完善其獨立的人格。

 

一、中國法官人格的現狀

 

(一)唯上現象普遍。"唯上"是中國人幾千年來的特色基因,這尤其體現在官員隊伍中。在中國歷史發展的任何階段,凡無此基因而清清白白做官者,必然會被其周圍同僚視為異類;反過來也會成就一個傳奇,受大眾百姓千古頌揚。"法官界"也不例外,如海瑞、包拯。令人驚嘆的是,歷史發展到今天,現代法治理念盛行下的國際司法大環境仍未催毀中國官員唯上的頑癥,中國法官亦不例外。

 

1)法治理念欠缺。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縱觀中國歷史,居于指導思想的往往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功利主義的思想。當代法官理應具備司法為民、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的理念,但是相當一部分法官,仍然把如何迎合上司的旨意,如何糊弄當事人,如何推卸掉自身的壓力作為工作的目標或處事原則。

 

2)官本位思想泛濫。"官本位"是一種以官為本、以官為貴、以官為尊為主要內容的思想意識,唯上是就是這種思想意識的外在表現。法官本應滿足、自豪于自身的職業,在職業化方向上精益求精,可是遺憾的是,中國許多的法官仍然以級別的高低作為價值評判的標準。

 

3)內部請示現象嚴重。在理論界聲明狼籍的錯案追究制度,在實務界卻愈演愈烈,自上而下的考核壓力,導致法官不敢判的現象越來越重,凡事熱衷于向庭長、院長乃至向上級法院請示,向審委會匯報,領導進一步感受到權力的作用,法官也樂得推卸責任。

 

(二)業務知識欠缺。由于歷史原因,法官門檻不高,法律業務水平低下,法官的業務知識遠不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司法工作需求,盡管近幾年來實行了統一司法考試,但是這一考試,由于與公務員考試并行,加之法官待遇偏低,許多優秀的法律人才被阻隔在法院門外。

 

(三)廉潔意識不強。近幾年來連續發生的法官串案以及個別法官嚴重的犯罪行為,已充分說明法官隊伍中的腐敗現象仍非常的普遍,廉潔意識還相當的薄弱。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僅僅40余名法官犯案,而據統計,我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官犯罪人數,每年都在80人以上。

 

(四)職業技能較低。缺少應有的分析評判、調解糾紛能力。法官應當具備調處矛盾、定紛止爭的職業技能。應當通過敏銳的洞察,發現當事人糾紛的癥結所在。法官應當借助其獨特的嚴密的邏輯推理能力和準確的分析判斷能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件結事了。事實上,我國的法官尤其是年齡較輕的法官,在職業技能上還相當的欠缺,一些本可以調處的糾紛,不但沒有成功調處,有時甚至因為法官言行不慎,加劇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五)生活水平不高。相比于西文國家法官優厚的待遇,中國法官薪俸低下,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一方面使得法官這一職業缺乏足夠的吸收力,另一方面也使法官經濟上難以自立,受制于人,甚至出現以司法權尋租。

 

二、   法官獨立人格的內涵

 

所謂人格也稱個性,這個概念源于希臘語Persona,原來主要是指演員在舞臺上戴的面具,類似于中國京劇中的臉譜,后來心理學借用這個術語用來說明:在人生的大舞臺上,人也會根據社會角色的不同來換面具,這些面具就是人格的外在表現。面具后面還有一個實實在在的真我,即真實的人格,它可能和外在的面具截然不同。所以人格有有形與無形之分。所謂獨立人格,是指人的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它要求人們既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權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現實的政治力量,在真理的追求上具有獨立判斷能力,在社會活動的參與中具有獨立自主精神。法官因其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其具備更加獨立的人格。法官獨立人格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能夠滿足審判權獨立運行需要的完美無瑕的人格。

 

(一)"法官是僅次于上帝最完美的人"蘊含的內容。

 

西方有一句諺語:"法官是僅次于上帝最完美的人"。人的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為了解決這些沖突,必須要有一個沖突各方都能夠接受認可的公斷者。這個人最好是上帝,上帝看似無所不在但卻無影無蹤,于是退而求次只有讓法官充當世俗社會的公斷者。這個比喻反映出在成熟的法治社會,人們對司法權威的推崇近乎于對神明的敬仰。在那里,人們看到市長、州長都是只呼其名,而面對法官卻必須尊稱為"Your Honor" "閣下"或者"大人");在那里,法院享有對一切法律問題的終審裁決權,包括廢除奴隸制、解除種族隔離、確定當選總統;在那里,法官無法理解我們的中國同行經常提及的"執行難",更不知道法律白條、拍賣法律文書之類的事情。對于"法官是僅次于上帝最完美的人",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1、法官的裁決應當絕對遵從。法官的法槌,就是上帝之手。既然法官的判決就是上帝的判決,那么公眾、政府就應當無條件地服從。這是這一名諺相對于接受裁決的一方所蘊含的內容。

 

2、法官的人格應當完美無瑕。在要求接受裁決者服從裁決的同時,更要注意到,法官自身的人格是否無愧于做一個僅次于上帝的人。亞里士多德曾說,"公眾視法官為活生生的正義,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與正義的象征"。對于法官來說,應當將具備完美無瑕的人格作為人生不懈的追求,這也是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的尊重,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二)法官獨立人格就是完美人格。法官獨立人格既體現在業內,也表露在業外。既有思想上的也包括經濟層面上,既有智慧上的,也有情感上的,是一種全面的獨立,從而保證法官能夠憑借自己的良心、正義、素養、技能,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處理各類糾紛,亦即保障審判權的獨立運行。

 

1、思想上的獨立:司法為民。思想是行動的指針。法官獨立人格首先體現在法官的思想上。法官精神文化是法官的核心之""。在司法思想上,要倡導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要做到為民司法,以民為本,從而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2、智慧上的獨立:洞察秋毫。法官也是一個充滿智慧的職業,無論是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還是法律的適用上,都應當高人一籌,只有這樣才不至于為人所左右,司法的中立性才有實現的可能。

 

3、情感上的獨立:剛直不阿。法官應當是一個情感豐富的人,他關心民眾的疾苦,但在情感上他又是獨立的,既不因權勢所壓制,也不因親情、友情而迷失方向。

 

4、生活上的獨立:安定富裕。法官不能因五斗米而折腰,否則應及早離開這一神圣的崗位。但是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其擔當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定紛止爭的重要使命,經濟上的保障確又是必須的,只有經濟生活上的完全獨立,法官職業才會更令人向往,群體的素質才會更高,才能抵制金錢的誘惑,做到不為金錢所動,不為金錢牽制,不為金錢所困。

 

三、法官獨立人格的價值

 

(一)憲法意義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依法獨立審判是憲法的明確要求,是人民法院的權利,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當代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作為"法律帝國"法院中的"王侯"的法官,只有具備獨立的人格,才能為憲法所要求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創建良好的基礎。

 

(二)公正意義上:無獨立則無中立,無中立則無公正。法官獨立人格必然要求法官中立,反之法官中立也要求法官具備獨立的人格。法官中立是維護法律的神圣與正義之所必須的,要求法官站在中立的角度去審理案件,不帶任何的傾向,如此方能正確的認識案件,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決,維護人民的利益,達到法治的目的。

 

(三)公信意義上:"法官是會說法的法律",公眾對法律的信賴,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言行舉止。司法公信力是在長期的發展中日積月累所形成,法官在社會公眾中的廣泛的權威性和信譽度,直接影響司法自身的魅力。法官是承載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元素。公眾多通過法官業內業外的行為舉止來評判法律,乃至于是否遵守、尊從法律。

 

(四)體制意義上:司法獨立框架外的理性而又必然的選擇。法官唯法是尊本應是一種常識和職責,但在審判權受制于行政權的體制仍存在的條件之下,法官培養和樹立這種唯法是尊的獨立人格就顯得更加重要和可貴。在司法獨立呼聲日高的同時,維護社會穩定、構建中國特色即黨領導下的司法體制亦成為主流意識。如何在現行體制下推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培養與構建法官獨立人格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四、法官獨立人格的構建

 

(一)修正法官準入制度:規范進門渠道,控制法官低齡化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法官應年滿二十三周歲。2001年修改法官法時許多人都提出應當提高法官任職年齡。筆者認為,法官的職業特點要求法官應當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如果法官過于年輕,勝任審判工作可能有些困難。遺憾的是,考慮到目前年滿二十三周歲的規定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的,所以修改法官法時,對這個問題暫未作修改。其實,稍加留心,我們會發現,眾多的司法女神雕像被塑造成一位表情嚴肅的中年母親。這也體現了對司法角色的這樣一種認識,即法官應當"成熟穩重"、富于理性,有著成熟而健康的心態。英國大法官愛德華o柯克曾經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從人格形成的過程看,人到中年,開始擁有健全的理性,對各種問題的認識趨于成熟,做事比較穩妥。孔子所謂"四十而不惑",講的正是人到中年理智成熟的特征,可以明辨是非而不感到困惑。以這樣的年齡出任法官,才能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徹。所以筆者建議法官法應當提高法官任職的年齡,且設定為40周歲為宜。其次,法官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還規定了法官任職必須有一定的從事法律工作的經歷,主要是時間上的要求。這當中,最長的時間只有三年,最短的一年,而且究竟從事什么樣的法律工作也不作具體要求。對此,筆者認為,作為法官,不僅應當具備法律知識,而且應當具備一定的司法經驗,并且要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在英國,法官從律師中產生,律師從事若干年(最少7年、多則15年)以上的法律業務之后,才被任命為法官;在日本,任審判員,其法律知識必須通過極為嚴格的司法考試,合格者還要通過在任候補法官的輪流任職10年,取得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法庭經驗后,才能具有正式法官的資格,相比而言,我國法官法對法官的法律工作經歷要求要低得多,事實上,這也不符合作為法官的職業要求。因此,在重修法官法時,應加長法律工作的年限,同時對法律工作的內容應當具體化。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讓一個心智成熟,具有理性、自制力、獨立、中立、完整人格的人充當居中裁判者。

 

(二)擺正與政黨的關系:服從黨的領導,減少黨的不必要干預。法官獨立與黨的領導之間不是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關系,而是對立統一、相互促進的關系。事實上也不存在絕對意義上完全脫離政黨影響的司法獨立。正如托克維爾所說:"政府雖然不能繞過法官,但它至少可以選任法官,并永遠控制住他們。也就是說,在政府和私人之間設立了一個名義上是主持正義,實質上是偏袒政府的司法機構。"即使在美國,司法最為獨立的一個的國家,其法官都具有黨派背景,且總統所任命的聯邦法官中,90%以上為本黨法官。所以在中國,談法官獨立,并非就是要脫離黨的領導。當然,從另一個層面上講,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也應當依法進行,而不是無原則、任意的干預司法。要通過黨的組織系統,包括法院內部的黨組,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在堅持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保證法官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而不是以黨委名義直接參與審判活動,影響甚至替代法官行使審判職權。否則,不僅損害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且會削弱黨的威信。再者,從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來看,司法將會逐步走向高度精英化、專業化、職業化。政黨非法干預下的法官,沒有獨立的人格,其精英化也就無從實現。

 

(三)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淡化法官級別,建立對法官彈劾制度。在法官法實施以前,我國的法官是參照公務員的系列確定級別,如副局級庭長、處級審判員等。這種級別的劃分方法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夠科學,難以體現法官的性質和職業特點。法官法實施后,將法官分為四等十二級。據說這種化分是為了淡化行政色彩。然而事與愿違,法官法的這一目的并未能夠實現。首先,為法官定副局級、局級、處級等仍是組織部門的工作內容,同時也是法院內部所努力爭取的政治待遇。其次四等十二級的分級制度,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參照行政待遇來確定,而最終確定了等級后,對于法官來說除了拿一個束之于高閣的證書外,并無什么特別的意義。筆者認為,審判權運行具有中立性和獨立性,等級制度作為一種強化法官之間官階、級別的管理制度,可能在規范了法院內部管理的同時,也在法院內部建立起類似于行政系統的官僚政治結構,而這無疑將極大地妨礙法官獨立人格的構建。因此,筆者認為,要進一步地淡化法官級別制度,必要時取消法官法四等十二級的規定。同時對于法官職業身份,要給予嚴格的保護,未經規定程序,不得免除法官職務,亦即要建立嚴格的彈劾制度。彈劾可由法官考評、懲戒委員會主持進行,經嚴格的法定程序,保證對法官彈劾案調查組織的中立性,并確保法官有申辯申述的權利。

 

(四)弘揚執著無畏精神:堅持法律至上,弘揚為真理獻身精神。法官作為正義的化身,注定他要有與邪惡作斗爭的勇氣,有為法律、真理犧牲的精神。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要求的,為了維護正義,法官要"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包括犧牲生命"。在司法道德上,要倡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培養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司法獨立世界宣言》確認:"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對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自何種理由。"馬克思曾亦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既然如此,作為一名法官,就應當唯法是尊,唯法是從,甘于為法律犧牲,唯有如此,才具備了獨立的人格,才能勝任司法工作的需要。

 

(五)保障物質財富供給:實行高薪養廉,建立法官任職終身制。很難想像,一個待遇低下,自己全家生活都很保障、不能體面生活的法官,去積極地保障他人的生活或生存。對比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官,其待遇顯然優厚于中國的法官,因此,他們受到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擾也少得多,至少金錢不成為誘惑。在我國,要盡力實施法官高薪養廉制度,以此增強法官職業的穩定性和吸收力。與此同時,在對法院職業的保障上,還要仿照國外的做法,充分利用司法資源,不以年齡決定法官的任職期限,建立法官任職終身制,結合我國法官職業群體的現狀,至少在目前可以適當延長法官的任職年限。

 

(六)倡導寂寞獨行品質:完善職業教育,養成超然獨立的品行。當代西方國家的法官大多深居簡出,與世俗生活保持距離,與政治絕緣,講究立場中立。作為一項高度專業化的職業,法官眼里只有法律,對法律的理解完全是法官個人的事情,法官只對自己的良知與判斷負責。不僅如此,法官還要謹慎業外行為,在出入各種場合時,要時刻不忘自己的身份,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影響或后果。要杜絕一切不良習俗,避免法官人格的矮化。要甘于孤獨,寂寞。正如有學者所言:"你選擇了法官,你就選擇了寂寞"。同時,法官要加強職業素質培訓,要認真閱讀法律理論書籍,夯實理論基礎,不斷更新司法理念,不斷提高審判技能,從而使自己在職業化道路上越走越堅實,最終實現審判權的獨立運行。

 

結語:

 

司法獨立的重要特征是審判權的獨立運行,審判權運行的主體是法官。為此,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法官必須具備獨立的人格,要從思想、智慧、情感、生浩等方面完善人格,進而構建完美的法官人格。當前法官獨立人格的構建,在尋求建立外部機制的同時,更要注重從法官自身素質上加以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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