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個別原告謊稱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公告送達,通過缺席審判方式達到訴訟目的。由于被告無法到庭參加訴訟,極易導致法院認定事實出現偏差,作出錯誤判決。

 

一、原因分析

 

1、原告主觀存在惡意,為達到阻止被告行使抗辯權的目的,確保其主張的事實和訴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訴時隱瞞被告送達信息,謊稱被告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詳等情況,誤導審判人員選擇公告送達的方式,企圖主導訴訟過程和結果。

 

2、立案審查把關不嚴,立案過程中,客觀上難以對原告提供材料進行全面實質審查,而通過形式審查很難發現原告陳述內容的真偽,審理過程中,法官往往專注于原告提交證據的審查認定,忽視了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作出司法認定。

 

3、社會管理存在漏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導致人口流動性迅速增大,農村地區相當一部分人口常年外出打工,無確切住所地,訴訟中缺乏查清流動人口聯系方式和送達信息的有效渠道,為個別原告惡意隱瞞提供了便利條件。

 

二、對策建議

 

1、加強公告送達案件的審查把關,對此類案件,要求原告提供適當的證明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走訪,同時加強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核實,強化原告的舉證責任,查清事實后慎重下判。

 

2、嚴肅查處并給予必要司法制裁,加強教育引導,強化釋法宣傳,要求原告提供真實材料,明確告知弄虛作假法律后果,發現問題后嚴肅查處并給予司法制裁,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完善流動人口的社會管理機制,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流動人口管理平臺,強化動態管理體系,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