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都沒有達到成熟的程度,他們具有思想單純、易沖動、對事物的接受能力強以及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等特點,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風氣的影響和毒害,并直接影響到自身的健康成長。隨著國際社會人權運動的發展和我國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問題日益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我國政府一向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但中國社會經濟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和社會環境決定了中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長期性、多樣性和復雜性,進而導致在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實施中,仍然存在諸多方面的缺陷。

 

本文以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為視角,根據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現狀,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原因分析,并據此從各個方面提出具體的研究對策和建議,建立起維權和教育、保障和預防相結合的保護框架,進一步完善保護功能和保護手段,形成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多層次的保護框架,有效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和逐步完善。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內涵與意義

 

 (一)未成年人權益的內涵

 

 1、未成年人的概念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我國人口框架中是一個數量眾多、地位特殊、情況復雜的群體,同時也是我們國家和社會要予以重點關注與保護的對象之一。"未成年人"作為一個廣泛應用的概念,各國因其立法不同而賦予不同的表達方式。在我國的立法和法學術語中,不同立法對未成年人的稱謂在文字表達上存在差異。例如"兒童""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等。

 

2、未成年人權益的涵義

 

本文所稱的權益即指權利和利益,既包括公民所受法律保護而應享受的權利,也包括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關于保護兒童權利最重要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對兒童的權利作了廣泛而具體的規定,它將兒童的權益概括為四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我國于19919月頒布,并于20061229日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四項基本權利,這是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應享有的各種權利的高度概括,較好地體現了與國際公約接軌的立法思想。擴展開來,我國憲法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人身權利、平等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教育和財產權利等。

 

(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意義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基于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和法律等平臺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未成年人是社會中一個敏感而特殊的群體,如何完善和健全對他們的權益保護制度,日益成為當今世界眾多國家重視的問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國家發展與民族進步的長遠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自身需要,是落實以人為本的國家大義,是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實施綱要、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建設實效性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實然狀態分析

 

(一)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直以來,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都十分重視,綜觀其歷史進程,根據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內容和方式,可將其大致分為起步、發展、勃興三個階段。

 

1、起步階段(20世紀50年代-20世紀80年代)

 

該階段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只處于摸索和萌芽狀態,保護方法比較單一,保護內容比較匾乏,社會各界缺乏未成年人權益和保護的概念,沒有形成應有的社會氛圍。

 

2、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期-21世紀初)

 

19908月我國政府正式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穩步發展。我國政府在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為主體,包括《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以及有關的訴訟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的頒布實施把我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納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軌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保護體系初步形成。

 

3、勃興階段(21世紀初-)

 

20061229日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重新修訂后,我國大大加快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在法制化軌道上逐步深入,標志著進入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勃興階段,標志著各界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全面提高以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的逐步完善。在這一階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社會、家庭、學校、行政及司法部門互相協調與合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使得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有效保障。

 

 (二)當前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我國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希望。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建立了有初步成效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標準和內容也在不斷變化。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影響了未成年人權益的充分實現,進而引發很多新的社會問題。目前,我國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傳統文化影響導致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認識不到位

 

在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中,社會傳統文化的影響不容忽視,一些傳統文化的影響是當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存在問題的不可忽略的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其權益應當得到特殊保護,但在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過程中,未成年人始終處于被動地位,未成年人的參與權很難有所體現。其次,普遍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直接等同于民事與刑事的保護,其他手段的保護仍然存在欠缺。再次,我國傳統的宗法家庭本位化以及"君臣父子" "長者為尊"的禮法等級觀念根深蒂固,使得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成人自覺或不自覺地把自己的意志和價值判斷標準強加于未成年人,忽視其本身的愿望和需求,對未成年人未表示出應有的尊重。長期以往,就普遍形成家長、學校以及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認識不到位,未能引起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

 

2、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宣傳教育不夠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許多案例表明,不論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還是未成年人自身違法犯罪的案件,很多都源于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和保護意識的薄弱,致使守法的自覺性差,執法的主動性不強,保護權益的方法不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全社會形成一良好的氛圍,而這種氛圍的形成就必須依靠全面、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來促成。但是,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宣傳教育存在缺乏統一、完備的宣教計劃;很多宣教僅限于抽象的口號宣傳,沒有涉及具體的方法和程序;宣教內容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宣教缺乏監督和經費保障等缺陷。

 

3、未成年人權益法律保護體系不夠完善

 

首先,我國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觀念有待更新,主要體現為未成年人的權利主體地位沒有在立法中充分體現。其次,沒有形成完備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當前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刑事法方面,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的規定。而在民法方面,針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還有所欠缺,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之外,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其他一些大的部門法中,使用起來較為分散,且其中某些問題未能涉及,存在立法漏洞。再次,上述立法多屬原則性立法,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導致缺乏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現有的立法仍然不能窮盡解決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真正有效維護。

 

4、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存在諸多不良現象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社會資訊日漸發達,人們的道德觀念和生活方式日益多元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給未成年人營造了更為有利的成長環境,但也新添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離婚現象增多,家庭環境不和諧、家長教育方式欠妥、家庭條件不佳等均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均造成了不利影響。(2)學校在"應試教育"模式下,唯學業是圖、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表現突出,進而形成學校重智育輕德育、法制和維權教育缺乏、學生學業負擔過重的局面。(3)不良商品、廣告的充斥社會以及社會娛樂環境的扭曲,嚴重腐蝕了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極大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4)西方社會的文化垃圾、丑惡現象乘虛而入,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在社會上蔓延,對未成年人成長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5、關于未成年人的社會救濟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所直接覆蓋的未成年人,只有孤兒和棄嬰,而且救助方式單一,通常交由兒童福利院代養。但是與需要救助的群體相比,目前我國的救助規模僅僅是杯水車薪。在未成年人的社會救濟制度方面,我國還缺乏相應的立法和政策,社會救濟機制尚不完善,在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援助還存在真空地帶。

 

6、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區域差異

 

伴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我國開始出現了人口流動加速、貧富差距加大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城市與鄉村之間、東部和西部之間、沿海和內地之間的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目前我國對這些不同地區之間的、在校和校外閑散未成年人之間的民事權益保護工作的力度不相平衡,從而導致社會上出現了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得不到保護,長此以往勢必加大地區和群體之間的經濟和文化差距,進而影響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對不同地區、不同群體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力度亟需有針對性地調整和加強,最終實現全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均衡、全面保護。

 

7、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未能全面落實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這兩種現象時有發生,雖然目前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必要性已形成基本共識,但存在操作實施力度薄弱問題,在保護和預防工作的具體落實上有待加強。一些部門對保護工作的貫徹實施不到位,呈現出"重打擊,輕預防"、缺乏持久性的特點。從總體上看,各級政府對這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具體落實得還不夠,各部門之間采取的措施未能很好地銜接,進而不能達成預期的良好效果。

 

三、加強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對策研究

 

(一)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之應然理念

 

英國當代著名的人權大師米爾恩在所著的《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認為:作為共同體生活的一項原則,關照兒童(原則)要求共同體成員的所有兒童都必須得到照顧直至其成年并能照顧自己,它還要求所有的組織采取不與該要求相違背的方式來從事活動。這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表征作了描述,并將之歸結為人權的基礎形態,有助于人們理解為何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幾部憲法之中"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一直得到宣示,也可在此基礎上把握我國建立的以《憲法》為根本法,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干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體系之目的。

 

因此,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應該明確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認識到未成年人權利有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該內容應是全方位、多層次的,不僅包括實體性的權益保護,也包括程序性的權益保護;不僅包括權益受到侵害前的預防,也包括權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與補償;不僅包括社會、學校等外界的保護,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不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也包括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

 

(二)加強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保護氛圍

 

要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不可忽視宣傳教育的重要作用。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把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識、理念、方法滲透到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引導學校和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使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明確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權利主體地位,構筑全社會對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信仰,努力營造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良好氛圍。加強宣傳教育可以端正人們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思想認識;可以加強人們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公眾意識;可以扭轉和改變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認識"誤區"。同時在宣傳教育的過程中,不斷掌握新的理念和方法,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維權意識,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扭曲,從而形成一種完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

 

2、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體系

 

鑒于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在今后的立法晚上中要切實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立法應堅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以及家庭、國家和社會保護并重原則。其次,是要增強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立法保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即要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框架,建議在未來出臺的《民法典》中設立專門的親屬編,在親屬編中詳細列入與未成年人息息相關的生命健康權、親權、探視權、監護權、收養權、撫養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財產權等內容并加以規范和完善。同時,加強行政立法,優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規范政府部門職責。完善適合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實體法、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再次,要增強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立法保護的實用性與可操作性,即立法如何與未成年人的需要真正契合在一起,結合社會現狀,對立法中規定內容不夠具體或不夠全面的條款及時作出補充規定或進行司法解釋,以減少立法斷層給法律適用造成的混亂局面。最后,要增強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立法保護的先進性與科學性,加強同國外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注重吸收國外未成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的成功經驗和方法。

 

3、完善司法程序,加強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機制

 

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應從過去相對單一注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與懲治,向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轉換。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探索更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審判方式,實現通過審判活動全方位、多層次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1)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

 

未成年人的民事審判具有特殊性,應該針對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樹立正確的民事審判理念,即未成年人特別保護和優先保護理念。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體力、心智等各方面均處于弱勢,需要得到有別于成人的對待,需要得到國家、家庭、社會及相關機構的關心、愛護和幫助,在實體和程序方面采取一些特別的措施使未成年人得到公正的待遇。此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審判領域有必要確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先保護的理念。

 

2)審理機構專門化

 

要給予未成年人訴訟方面的特殊保護,需要成立專門的審理機構,即少年法庭。但是我們必須進一步從少年法庭的設置、程序上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統一執法尺度。同時,要重新認識少年法庭的工作,不僅僅將其當成法院的一個審判庭,而應將之視為保護未成年人的一個宣傳、教育機構,擴大涉少法官的職能。

 

3)訴訟程序予以優先

 

鑒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均未成熟,訴訟所造成的緊張情緒、心理壓力對其身心傷害的印痕會加深,對其今后生活、學習的負面影響會增大。因此,為消除訴訟對未成年人的消極影響,避免出現未成年人因訴訟而產生人格扭曲,訴訟時間不宜過長。要做到少年審判訴訟程序的優先和便利,即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使訴訟程序流轉簡易流暢、審理簡約高效、執行及時到位。

 

4)民事司法保護機制

 

司法機關在民事審判活動中,要體現對未成年人的司法關懷,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成長需求,強調司法的公正性、準確性,在實體上和訴訟程序上給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護。筆者認為,在完善審判職能的同時,應該建立各項完善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保護機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應該在在民事訴訟領域中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特別程序規則,保證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程序中得到落實,用程序上的公正來保障實體上的公正。此外,此類案件多數與家庭關系有關,未成年人對家庭和親情十分依賴,糾紛的發生容易給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傷害。為了盡可能減少這種傷害,法院應加大庭前的調解力度,爭取多調少判,營造和諧的訴訟氛圍。

 

5)刑事司法保護機制

 

刑事司法保護是最后一道防線,旨在通過嚴厲打擊、懲戒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警戒不法分子,教育其他公民,以此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首先,檢察機關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嚴把案件質量關,防止出現無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給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律師,以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采用少年法庭這種特殊的審理機構,以成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審判體系。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擔任法官,且審理多采用不公開審理方式。審判過程中,應當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依法準確、及時地查明起訴指控的案件事實,法官和公訴人的提問要語氣平和,允許未成年人自由陳述和表達不同意見,確保法庭審理始終在較寬松和緩和的氣氛下進行。對于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在法庭辯論之后增加法庭教育環節,幫助其認識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其三,公安機關也應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深入校園舉辦專題講座等,普及法律知識,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此外,應逐步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工讀學校、少年犯管教所等在內的一些特殊刑法執行場所相關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未成年罪犯提供一個特殊的學習改造場所,構建完善有效的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體系。

 

4、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的社會保護

 

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框架中,社會承擔著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社會綜合治理,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目前一項緊迫的社會任務。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社會與家庭、學校并列為同一層次的主體,在此,筆者認為廣義的社會保護應該包括且最為重要的是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

 

 1)強化家庭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家庭作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課堂,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基本場所,承擔著社會賦予的責任。在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中,家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家庭保護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強化家庭保護的重要地位,首要任務是提高家長的責任感,增強家庭對孩子的監護責任意識;其次是要優化家庭教育內容,提升家庭教育內涵。

 

2)進一步加強學校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作用

 

學校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重要場所,是培養人才的專門場所,更是塑造人格的地方。良好的學校教育可以對家庭教育的不良影響起到彌補和矯正的作用,幫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優勢,決定了學校作為保護未成年人保護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的專門機構,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的學校保護體系,首先要堅持正確的育人思想,完善教育內容和方法,進一步奠定學校對未成年人教育的主導地位。學校必須關注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重視青春期教育和心理衛生教育,幫助未成年人糾正心理缺陷障礙。其次,學校必須認真開展法制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再次,學校必須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此外,學校應努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在教師隊伍中提倡奉獻精神,講求職業道德和為人師表,加大對教師隊伍的管理培訓力度,使之在道德、法制、業務等各方面素質不斷提高,真正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3)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援助機制

 

筆者認為,未來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社會援助體系應予以拓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完善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建立未成年人援助基金會,不僅可以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而且也可以為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生活幫助和醫療援助;鼓勵和支持各地成立民間援助機構,召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志愿者,開通未成年人援助熱線和權益侵害舉報熱線,有效擴大被援助對象。充分發揮民間援助機構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所特有的優勢,集社會之力,為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做出更多貢獻。

 

總之,社會保護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必須改善全社會保護的整體條件,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社會綜合治理。各級政府應在全社會范圍內充分發揮管理監督職能,加強各機構和組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完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項政策制度,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常抓不懈。

 

5、強化未成年人權益的自我保護

 

自我保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可或缺的內部因素,培育未成年人權益的自我保護主要是通過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使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強化預防保護。

 

1)積極開展未成年人自我維權教育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育成長時期,思想和行為都具有可塑性,要積極開展未成年人自我維權教育,通過施行心理疏導和調適等干預措施,采取有效手段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法制宣傳、權益維護等維權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自覺抵制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2)有效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

 

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就是要善于啟發、引導未成年人內在的思想政治需求,激發他們的主體性、積極性、能動性,鼓勵他們自我教育、發展、完善和自我保護。

 

3)努力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

 

 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最終的目的還是在于讓他們成為能夠自主抵御風險、獨立面對社會的個體。在以往的保護實踐中,因為未成年人的自身特點,我們通常是通過社會外部力量來對他們進行嚴密保護,而往往疏忽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式上,必須堅持外力保護與自我保護相結合,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讓未成年人學會自理、自護、自律,關心而不替代,愛護而不包辦,保護而不束縛,這樣才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

 

此外,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過程中,各部門之間必須加強相互監督,確保各部門的保護工作能夠落到實處。同時,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過程中,我們應該總結反思,借鑒國內外各種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在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最終形成一套完善并具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

 

結束語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保護未成年人就是在創造我們的未來,實現我們的希望。當今世界的發展正呈現出強勁的全球化趨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將會不斷出現新的特點。因此,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依托家庭、學校、社會、法律保護和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相結合的維權框架,進一步完善保護功能和保護手段,整合廣泛的社會資源,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養、學智能力、身體素質全方位發展,通過維權和教育、保障和預防的相結合,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其健康成長,以構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