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他人受傷雇主亦可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宋妍 魏軍 發布時間:2013-07-01 瀏覽次數:681
原告楊某是被告某路暢公司雇傭的公路保潔人員,在青城線上從事瓦房段的公路保潔、養護工作。原告楊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稱2011年8月21日下午在該路段工作時,不知何故栽倒在地,后被送致醫院,經診斷為:右側顳頂部硬膜外血腫、右側顳頂骨骨折、右側顳頂部頭皮挫傷。于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11日在該院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33144.04元。2012年7月23日,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楊某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CT檢查費、鑒定費合計96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某路暢公司辯稱,原告訴稱不屬實,因為事發當天是雨天,不可能去上班清掃馬路。而且原告正常掃路跌倒不會造成如此傷害,不是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就是被他人撞傷,但原告受傷后一直未聯系公司反映情況,如是上班時間受傷這并不符合常理。此外,原告損失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
經查明,原告楊某系被一婦女駕駛的電動車撞倒,致頭部受傷,因當時原告并未顯示明顯傷情,該肇事婦女隨即離開了現場。原告到家后感到頭部疼痛加重,隨由家人送至醫院治療。
原告楊某1943年生,為農業戶口。原告的護理人員居住在縣城某小區,該處房產于2009年12月3日辦理產權登記。201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805元。
1、原告是否在上班時間受傷?2、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3、如需被告某路暢公司賠償,是否能適用城鎮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雇傭原告從事勞務,兩者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事發當天是雨天,且之前的七天全是中到小雨,所以在雨天不可能安排原告保潔公路的。因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且原告提供的兩位證人的證言均證實事發當日是安排工作的,他們和原告共同參加了公路保潔工作,對被告的上述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護理人員的房產證,證明護理人員在縣城居住,并主張原告的護理費適用城鎮標準,被告對此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對原告的主張,應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因原告已68周歲,對原告誤工費的主張,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各項經濟損失應包括醫療費、鑒定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