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來越強調精密司法和程序法治化的刑事訴訟環境中,程序約束程度相對較低的刑事和解卻再次復興,我們有必要尋找其背后的正義理論支點。另外,刑事和解是對刑事規則正義的一種務實修正,它更強調當事人的現實需要,以滿足具體的權利需求為目標,追求的是實質正義或者說是具體正義。由于和解結果在客觀上也確有軟化刑法強制規范的效果,因而對表達刑事規則正義的基本原則會產生相應的制度影響。不過,只要正確把握刑事和解的適用維度,它對刑事規則正義的影響就不會是根本性的。

 

一、我國刑事和解實踐復興的緣由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現實需要

 

刑事和解之所以勃興,得益于它對被害人處境與地位的充分關注及對其應得利益的實際支持。(1)刑事和解兼顧了被害人的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的恢復,淡化了被害人的報應情緒,以當事人之間正常社會關系的平復為附屬效果。精神方面,加害人的誠心悔過、賠禮道歉可以安撫被害人的心理傷害、修復被害人的尊重,進而重建生活自信。(2)物質方面,由于加害人的賠償影響到實體處理結果,加害人賠償態度更為積極,即便是自身經濟條件有限,也會通過親屬賠償、提供義務勞動、看護被害人等多種形式補償被害人之損失。(3

 

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可以從判決執行率和被害人的滿意度反映出來。據統計,調解結案的平均執行結案率遠遠高于判決結案的平均執行結案率,這說明,簡單生硬的判決往往并不能有效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甚至有時"非黑即白"的判決反倒加劇了雙方的對立和沖突。(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刑事和解指導意見》后,該院適用和解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比例在不斷上升,且在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的服判率達到98%以上。(5

 

(二)適合中國當前的司法政策

 

針對轉型期經濟社會變革所帶來的諸多問題,近年來中央明確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并將其作為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里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行動指南。在此背景下,"能動司法""大調解"的政策應運而生,并伴隨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社會管理創新"等口號,為各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積極地踐行。在刑事司法領域,作為上述司法政策的積極回應,刑事和解制度近年來廣受推崇。(6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全面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7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提到"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進雙方自行和解。要盡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的積極因素,多做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結事了。"8

 

(三)緩解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矛盾沖突

 

"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種含義是指效率"。(9"遲到的公正"或者"不計成本的公正"也是一種有害正義。在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情況下,如何以最少的資源消耗以獲得對糾紛的公正和及時處理也就必然成為司法活動追求的又一重要價值。(10

 

通過刑事和解讓犯罪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承擔具體責任并接受法制教育,可以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有效地修復被害人的權利損失和心理創傷,體現司法的恢復公正。世界各國刑事和解司法的直接動力來源于司法效率的追逐,來源于減低司法運作成本和運作風險的直接訴求,其長久的動力來源于糾紛中利害關系各方基于對各自利益的追逐而形成的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共同利益,來源于刑事和解理念對社會和諧秩序有力的維護和修復作用。(1120069月到200811月,湖南省刑事和解成功的加害人與被害人中,無一人申訴或上訪,申訴上訪率為0。(12)由此說明當事人對刑事和解公正性的認可,同時"案結、事了、人和"節約了司法資源,提升了司法效率。

 

二、刑事和解的司法原則

 

為了規范刑事和解,保證到達公正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刑事調解的合法原則,即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以及程序運作方面,都必須符合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探索,不得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更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13)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人員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刑事和解制度中對加害人從寬處理是必須在法律幅度內進行的。(14)

 

(二)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是保障刑事和解正當性的基礎之一。(15)平等原則是達到公平與公正的必要條件。(16)刑事和解的平等原則又稱公平原則,它實際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憲法原則在刑事和解中的體現,該原則要求實現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平等,也要求實現加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平等。(17)刑事和解高度強調自愿,緊緊地圍繞加害人真誠的認罪、悔罪與被害人的諒解展開,因此必須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讓當事人自主選擇。(18)當事人一方不得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欺騙或者誘使另一方進行和解,也不得脅迫、威嚇等行為以強迫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19)

 

(三)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則

 

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則,是指在刑事和解過程中,不能以和解不成,加重對加害人的處罰,在沒有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之后加害人有反悔,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處罰就怎樣處罰,不能因此加重處罰。而且,和解過程中的當事人的陳述不應作為將來定罪的依據。(20)對于這一原則,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關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的基本原則》第17條規定:"對于恢復性程序過程中所達成協議未予執行的情況,應再交由恢復性方案或如果本國法律要求則交由既定刑事司法程序處理,并應當毫不遲疑地作出如何繼續處理的決定。在隨后的刑事司法訴訟中,不得將未執行協議而不是未執行司法裁決或判決作為加重刑罰的理由。"(21)

 

三、刑事和解的制度化規制

 

(一)適用范圍

 

一般適用范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案件如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輕微刑事案件、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二)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適宜調解。

 

特殊適用范圍:對部分加害人主觀惡性不大或者具備其他可寬宥條件的特定類型重罪案件可采用刑事和解,但應綜合考慮案情采取謹慎的態度。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關于刑事和解的專家會議報告中指出:在將刑事和解模式運用于重罪時應當非常謹慎,因為對這些案件而言,修復傷害并非總是可能的。(2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死刑案件附帶民事的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最高法死刑復核時一種常態性工作。對死刑案件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是貫徹落實我國"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政策、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23)馬克昌教授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做法對社會公眾很有啟發和教育意義。趙秉志教授也主張,應大力發揮刑事和解的功效。死刑案件的調解應當朝著"不殺"的方向積極引導。(24)

 

禁止適用范圍,應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大致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黑案件、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加害人具有較強的反社會性的累犯、慣犯案件,不應使用刑事和解制度。(25)

 

(二)適用條件

 

所謂刑事調解的適用條件是指當案件符合適用范圍時是否具備調解處置的程序事實,它事關雙方當事人的個體情況和事后態度。(26)一般包括:

 

1.基本事實清楚,鎖定證據,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是調解的基礎。如前所述,如果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就進行刑事和解,實質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有罪推定,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刑法原則。實踐中,如果沒有基本事實查清的約束,犯罪嫌疑人還可能在種種壓力下,違心表達意愿,接受對其不利的刑事和解。(27)此外,如果案件事實沒有查清就開始刑事和解,一旦和解失敗或者和解協議未能履行,將可能錯過查清證據的最佳時機。(28

 

2.加害人人認罪。刑事和解的初衷是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沒有加害人有罪供述的先決條件,也就根本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29)此外,加害人不從內心真正認可其責任,刑事和解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就無從實現,其再犯罪的社會隱患就無法消除。(30

 

此外,一般刑事和解還會包括"當事人雙方自愿"的條件,前面已在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則提及,此處不再贅述。

 

(三)程序規制

 

為防止濫用刑事和解侵害司法公正,應設置監督和救濟程序。

 

監督程序,在刑事和解會談過程中,應當由司法機構派員參加,以監督和制約對話過程中的實力濫用。同時鼓勵社區成員參與,構成刑事和解的制衡性因素,緩解雙方的直接對抗,維持會談過程中最基本的倫理規制與平等理念。和解協議達成后,司法機構應對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恢復性予以審查,確保協議時在個人真實的意思范圍內達成,又不至于侵犯到整體的社會利益。同時,協議之責任承擔,僅僅是出于修復各方損害的目的,并與行為之損害緊密相關。(31)此外,人民群眾、媒體、人民代表、紀律檢查部門可以查詢《刑事和解書》和了解、觀摩刑事和解的過程,以遏制刑事和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舞弊、玩弄案件、行賄受賄行為。(32

 

救濟程序,如果有誘騙調解、故意隱瞞或虛構犯罪事實或者監督人濫用權力的事實發生,應當允許對此類違法調解進行補救。(33)在調解協議生效后,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犯罪人為逃避刑罰或減輕處罰而虛假悔罪的,可以向司法機構申請撤銷和解協議。司法機構審核后,如果加害人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的,應對其批評教育;如果加害人是加害人在批評教育后仍不履行或者有脅迫、欺詐行為的,應恢復常規訴訟程序。但是,根據和解不成不加重原則,不應以當事人未履行和解協議為理由,而在隨后的司法程序中加重處罰。

 

四、結語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在司法實踐中備受推崇。由于刑事和解結果在客觀上確有軟化刑法強制規范的效果,在強調精密司法的今天,其正義理論支點是值得直視且不能回避的現實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刑事和解復興的緣由,在深入探究其背后蘊含的正義理論,并回應其對規則正義影響的基礎上,提出刑事和解的正義性規制。文章提出一孔之見,敬請專家指津,以期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