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調解無效后,有家庭暴力的,應當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實施家庭暴力一方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近日,連云港開發區法院就處理了這么一起案件,在查明家庭暴力事實后,準予雙方離婚,并判決施暴的男方賠償女方醫藥費等物質損失9037元、精神損失3000元。

2011年,原告阿花和被告阿虎登記結婚,同年生下兒子小卓,2016年生下女兒小敏。阿花在一家企業上班,阿虎在事業單位上班,收入還比較高。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陳述被告經常家暴,雙方于2018年9月離婚,后又于2019年9月復婚。2020年7月的一天,雙方又因瑣事爭吵,阿虎毆打了阿花,致其頭部、左右臂受傷,住院10天。阿花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生活。2020年9月1日,經法醫鑒定,阿花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評定為輕微傷。公安部門已對被告阿虎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調解,調解無效且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案中,被告阿虎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屬實,有公安機關出警記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原告診療材料等證據證實。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給原告造成了身體損害,還造成了精神損害,原告作為無過錯的一方有權依法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經法院查實,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9037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失2萬元,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的過錯、損害后果、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決被告支付3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