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虛假訴訟是近幾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下,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空子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經濟發達省市法院都相繼出現了不少虛假訴訟案件。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被訴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嚴重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虛假訴訟的調研已刻不容緩。筆者擬從了解虛假訴訟的概念、現狀、特點入手,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找出防范虛假訴訟發生的措施,從法律制度、審判機關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進行完善,提高當事人造假的成本,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能有效的遏制虛假訴訟案件上升的趨勢。

 

 

依法行使權利,是社會法制化的基本要求,而民事訴訟因貼近人們的日常生活,已成為人們維護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近幾年,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下,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也隨之出現,在經濟發達省市法院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慶、江蘇等出現較多。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被訴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嚴重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虛假訴訟案件的現狀、特點、成因等進行深入研究,以便加強對虛假訴訟案件的預防和查處。

 

一、虛假訴訟的概念

 

虛假訴訟,亦稱訴訟欺詐,在多數情況下,它只表現為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也就是說,鉆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這種空子又不明顯違背法律,在許多情況下它只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對這一行為的法律規避又涉及到與當事人處分權、辯論權相沖突等問題。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虛假訴訟的現狀和特點

 

虛假訴訟現在主要呈現四個發展趨勢:第一、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第二、涉案數額逐年加大,從幾萬、幾十萬上升到數百萬;第三,訴訟當事人漸趨復雜,從最初的自然人發展成集團、企業參與其中;第四、虛假訴訟手段愈來愈惡劣。從簡單個人合謀上升到整個企業或是整個集團內部的多人串通,有的甚至牽涉到法院內部人員,嚴重損害了司法形象。

 

虛假訴訟的六大特點:

 

1、大多發生在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中

 

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調解的自愿原則,糾紛的解決通常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當事人主義"是現今國際上通行的司法審判原則,它要求民事訴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處分權,這也導致了法官只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弱化了對案件事實的審查,使虛假訴訟有了可乘之機。據統計,很多法院所受理的涉及虛假訴訟案件多由調解引發。

 

2、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系

 

原、被告之間不是夫妻,就是父女、父子、叔侄等近親屬關系,或者是朋友、同學關系,究其原因,無非是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操作簡便,可信度高,不易為外人所察覺,容易形成攻守同盟。

 

3、通常發生在涉財產案件中

 

虛假訴訟案件大多涉及財產,多以欠款、借貸糾紛、房屋權屬糾紛、離婚中的分割財產等為主要案由。原因在于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往往以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和債權、侵占他人財產、規避法律等為訴訟目的。如丈夫為了在將來的離婚訴訟中更多地占有夫妻共同財產,先與他人串通假設債務關系,由他人向該丈夫提起清償債務訴訟,該丈夫在訴訟中自然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對原告提出的證據予以自認,法院根據質證的結果作出判決,或者對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糾紛予以調解,訴訟結束后該丈夫再與事先串通好的原告協作將這部分財產暗自轉回自己名下。丈夫一方通過這樣一場訴訟減少了夫妻共同財產,目的在后來的離婚訴訟中使配偶另一方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減少,達到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4、一方當事人到庭率較低,且不會進行實質性訴辯對抗

 

對相關案件的調查表明,虛假訴訟案的一方當事人到庭率較低,為避免露出破綻,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有時即使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訴辯對抗,至多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對虛構的所謂案情全盤自認。

 

5、欺騙手段多樣、隱蔽

 

虛假訴訟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案件,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多樣而具有隱蔽性,如利用民訴法關于管轄的相關規定而達到不法目的、提前擬好虛假和解協議,利用法院調解達到不法目的、不提交任何證據,只通過當庭自認的方式來達到虛假調解的目的、偽造代理手續,提供虛假材料達到虛假訴訟目的、利用離婚調解協議,轉移已出售的房產,達到逃避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等等。

 

6、多發于簡易程序案件中,且結案時間短

 

大多虛假訴訟案件從表象上看,法律關系簡單,案件事實清楚,一般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周期較短。有的案件因當事人形成合意,甚至在幾小時內使用速裁程序達成調解協議,有的案件在開庭前便達成調解,省卻了法庭審理階段。大多法院的虛假調解案件以發生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居多。

 

三、虛假訴訟的成因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局限和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根據該條規定,法官在民事案件調解中,既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事實清楚,分清是非,但在民事調解過程中,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合法性審查之間存在矛盾。"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往往因"扼殺了調解的固有屬性,抑制了調解功能的發揮",因而在理論上遭到批判,在實踐中也完全遭到否定,在調解中實行"當事人主義"已經成為司法界的共識。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這個原則無疑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但也同時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院不可能承擔無止境的客觀真實審核義務,它只是在雙方提供的證據基礎上進行審查;在沒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即達成調解協議,是其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法院沒有必要依職權禁止。正因為如此,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串通,默契配合,法院很難發現證據中存在的問題,民事證據規則、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為虛假訴訟打開了方便之門。

 

當虛假訴訟行為人被發現時,從我國現有的刑事立法來看,對虛假訴訟沒有規定具體的刑事責任,充其量也只能從偽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來追究,但對當事人本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法律上還是空白。

 

(二)社會誠信的缺失和成本收益的失衡

 

然而,當歷史的車輪駛入現代社會,各種思潮沖擊著人們固有的、傳統的道德觀念體系,功利主義、利己主義等思想日益盛行,"誠信危機"正向我們逼近已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當前,有一部分人利用了民事訴訟這一合法手段,以損害他方利益為前提,來獲取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在虛假訴訟行為人的眼中,社會誠信、道德良知已被不法利益替代,他們往往是不以為恥,反以非法獲取利益為榮。同時,其所追求的不法利益,與虛假訴訟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經濟人決定自己選擇的依據是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于成本,人們就會去做這件事;反之,如果做一件事的成本大于收益,人們就不會去做這件事 。所以,成本和收益的嚴重失衡,助長了他們為獲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各種手段制造虛假訴訟的不良企圖。

 

(三)審判人員業務能力的限制

 

1、審判管理上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調解契合了當下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和作用,許多法院將調解率作為評價法官工作業績的主要標準之一。另一方面,調解結案省時省力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結案,不用連篇累牘寫判決書,又不存在上訴后改判或發回重審問題。在加之法院及法院系統將結案數量、結案率、錯案率及上訴率等作為考評法院與法官的主要指標。更是增強了法官本身對于調解的"自覺性",導致一些法官過分熱衷于調解結案。在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時,疏忽甚至無視法院的審查義務,導致虛假訴訟當事人有機可乘。

 

2、審判人員自身存在的問題

 

部分審判人員辦案責任心不強以及辦案經驗不足也是導致虛假訴訟的原因之一。實踐中,法官怠于履行職責、缺乏責任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審判員對案件涉及的相關證據審查不夠細致,尤其在無其它證據加以佐證,只有當事人自認的情況下,草率認定事實,簡單結案;二是對應予調查的事實不予調查,如在處理房屋權屬糾紛時,不問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問題;三是對應當追加的當事人不予追加等。這些都給虛假訴訟行為人創造了有利條件。

 

(四)案件審理信息溝通的不暢

 

除了調解制度的缺陷、對虛假訴訟處罰不力等原因,一些當事人則是利用各法院之間及法院內部各庭室之間案件審理信息溝通不暢的缺陷,借機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有的法院管轄區域大,受案數量多,派出法庭數量也較多,各庭室受理的案件除院領導和審判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員及統計員有條件掌握全院的審判管理信息外,各庭室庭長只能了解本庭室的審判管理信息,各承辦人只能了解本人的審判管理信息,無法快速了解全院的案件受理和審理情況,這種管理權限上的劃分也給虛假當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實踐中出現過當事人在接到判決自己履行義務的判決書后,又到同一法院的另一個派出法庭虛構一個不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對該案中債務的自認,企圖達成調解以逃避判決確定的履行債務義務。

 

四、建立預防、懲治虛假訴訟的完整體系

 

(一)設立訴訟預警、通報制度

 

法院在立案窗口加大虛假訴訟的宣傳力度,在訴訟須知中告知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給有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以法律上的震懾,合理的引導當事人以誠信為本。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給案涉及第三人或者訴訟參加人有損害該方當事人利益的可能時,應將案情的真相通報給利益相關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參加訴訟的選擇,并將案情在全院范圍內予以警示,如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疑似虛假訴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院、庭長匯報。對虛假訴訟行為人缺乏誠信的事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讓有關部門、人員知道其是缺乏誠信之人,令其在接受刑事處罰的同時,也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提高其實施虛假訴訟的成本。

 

(二)在刑事立法中對虛假訴訟規定具體的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案件中一般都存在偽造證據的情形。雖然今年10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個人的罰款金額提高到1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提高到30萬元,處罰力度有所加大。但是由于虛假訴訟往往涉及標的額較大的房產、經濟合同等案件,僅靠有限的經濟處罰恐怕難以奏效,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懲戒還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一旦法院認定案件為虛假訴訟,則原告不允許撤訴。原告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這一起訴行為已經在原、被告同處的環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果準許其撤訴,案件沒有實體結論,很可能使被告受到這一起訴行為的不良影響。因此考慮到原告的這一行為可能會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禁止其撤回起訴;第二,對虛假訴訟當事人給予司法上處罰。對于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虛假訴訟行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拘留等處罰;對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大的案件,應規定對虛假當事人的刑事懲罰措施,建議在《刑法》中增設"民事虛假訴訟罪。

 

(三)完善民事調解制度,明確規定受害人的賠償、申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案件當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并未賦予案外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權利。這給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救濟造成困難。因此,建議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的申訴制度。

 

虛假訴訟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妨害程序的正常進行,民眾的司法信任危機等等;而且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的賠償是克服虛假訴訟、加大虛假訴訟人成本的一種重要手段。因此,建議在民事實體法中明確將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行為人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審理中應注意以下兩方面內容:1、承認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并明確其構成要件。《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都規定,偽證行為和虛假訴訟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我們也可考慮設立這一制度。同時,應當明確其構成要件:第一,行為人具有明確的虛假民事訴訟行為,并已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第二,虛假訴訟的受害人存在損害事實。第三,受害人存在的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虛假訴訟相對人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則不僅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而且享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2、確定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的范圍與數額。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人因其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為人賠償的范圍應以受害人受損的范圍為限,這是確定行為人賠償范圍的原則。受害人受損的范圍應包括財產的損失與精神的損害兩個方面。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主要包括:為應訴、提起上訴、申請再審而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聘請律師的費用、取證費用等,即受害人參加訴訟全過程直到生效判決對行為人虛假民事訴訟予以確認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時止所蒙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對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不能以一個統一的、不變的尺度來計算。如何判賠,總的來講,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但自由裁量也有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四)提高審判人員的審判能力和防范意識

 

20083月,魏某的舅舅齊某起訴魏某及魏某妻子田某,要求魏某、田某共同歸還其借款本金203元及利息10萬元。齊某訴稱,魏某及田某從20055月起,先后多次從其手中借錢用于魏某公司經營,至今有203元沒有歸還,并替工多份有魏某簽名的借條,還向法院提出對魏某及田某共有的房產及存款進行財產保全。法院在調查中發現,雖然該案在訴訟主體、證據形式上沒有什么瑕疵,但齊某僅是一名從國有企業退休的普通工人,也無其他收入來源,其每月的退休金僅有1200余元,顯然與案件上百萬的標的額存在巨大反差,且齊某對案件相關細節前后表述不一,破綻百出,該案的主審法官對疑點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當事人串通捏造的虛假事實。反之,如果審判人員不注意這些細節問題,就有可能被當事人鉆空子。所以,減少虛假訴訟行為,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增強法官的責任意識,特別在一些容易引發虛假訴訟的案件中,審判員更應認真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存在侵害案外人權益的情況或可能,注意調解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私人關系及真正的利害關系,認真審查、核實相關證據。法官可以制作關于虛假訴訟的義務告知書,開庭前即向雙方當事人明確告知進行虛假訴訟的嚴重后果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達到對當事人的警示作用;庭審中做到凡涉及案件重點必問,凡涉及案件重點必記,尤其對一些標的額較大的,借款事實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和操作規律的民間借貸案件,必須嚴加審查,應當要求一方當事人說明出借給另一方當事人款項的來源、出借的時間、地點、借款用途等,庭審結束對審理事實要一一與當事人進行核實,要求當事人簽字,確保庭審全程規范化。另一方面,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由于虛假訴訟的手段多樣、形式隱蔽,對于一些年輕的審判人員甚至老審判員,識別和制止虛假訴訟都存在一些困難。因此法院可以通過老法官與年輕法官的交流經驗、定期召開法官聯席會、典型案例研討、法官講壇等形式總結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識別技巧,對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加法官的閱歷、增長法官的審判經驗和技巧,增強法官對虛假訴訟的特點、危害等方面的認識,強化審判人員防止虛假訴訟的意識,杜絕虛假訴訟的發生。

 

(五)建立查處虛假訴案件的獎懲機制

 

對舉報虛假訴訟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對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成績突出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