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能源汽車后欲在小區車庫內安裝充電樁,但物業出于用電安全考量,拒絕在施工許可單上蓋章。“若每次充電都要去公共電樁,不僅麻煩成本也高。”為此,市民曹先生(化姓)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判決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要求安裝充電樁被拒 業主將物業告上法庭

2020年2月,曹先生根據自身需求,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方便日常汽車充電,曹先生想在小區自己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曹先生咨詢了銷售新能源汽車的4S店,汽車4S店表示,安裝充電樁需先由物業公司在施工許可單上蓋章,再去供電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最后由汽車4S店進行安裝。

于是,曹先生來到物業公司,告知了其需要安裝充電樁的事情,希望物業公司能在施工單上蓋章。讓曹先生沒想到的是,物業公司答復其安裝充電樁“比較危險”,因為超過供電容量就會對小區的用電安全產生影響,甚至有供電安全隱患,且相關的車位管理協議中也沒有約定說物業要提供協助,其不能蓋章。“如果要去附近的公用充電樁充電,不僅價格翻倍,人還要在那邊等,十分不方便。”被物業公司拒絕后,曹先生非常郁悶。

先生在網上查閱了相關資料,目前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中均表明,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隨后,曹先生又咨詢了所在小區供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新新能源汽車充電占用的是專有線路,且該小區已經配置了該線路,這和正常的居民用電是分開的,因此不會引起居民用電超負荷的問題。

在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后,曹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在其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施工許可證上蓋章。曹先生認為,雖然在車位管理協議中沒有對物業公司協助其辦理充電樁安裝相關手續事項進行約定,但發展新能源汽車對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重要意義,物業公司理應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未證明存在安全隱患  物業被判出具同意書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向供電部門了解到,物業公司在施工許可證上蓋章只是第一步,供電部門會至現場勘查、檢測,符合條件的話就可以安裝。

庭審中,物業公司抗辯稱安裝汽車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但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曹先生作為業主依法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可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其選定的合法方式對建筑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但該使用方式應當符合該部分的規劃用途。該案所涉車位,其規劃用途為停放汽車。曹先生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該用途,且已與物業公司簽訂車位管理協議。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缺少充電樁這一設施,會對曹先生使用新能源汽車帶來不便,從而降低其使用該汽車的頻率和里程,亦難以利用電能。曹先生因此所減少使用的清潔能源,將會轉移至燃油汽車上實現,由此帶來的尾氣排放,會增加生態環境的負擔。因此,給曹先生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提供便利,有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上述民法原則出發,應當將充電樁視為充電汽車實現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設施。

同時,充電樁并非可移動設備,需要固定安裝使用。因此,曹先生有權申請供電部門及汽車4S店為其安裝充電樁設備,物業公司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最后,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購車應理順安裝流程 法官提醒先做好“功課”

該案承辦法官丁煒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上述案件中,曹先生在小區購買了地下停車位,根據車位規劃用途應該是停放汽車,但是否可以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這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屬于科技進步帶來的新領域和法律空白點。法院根據民法原則對車位用途進行理解,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故曹先生有權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

實踐中,類似該案中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出于時間和充電成本的考量,想在小區安裝充電樁的情況不在少數。但卻存在物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甚至拒絕新能源車主安裝自用充電樁的情況。

物業公司擔心有安全隱患不愿意在施工許可證上蓋章這可以理解,但其僅從自身管理等角度考慮,未顧及業主相關利益,未提倡保護生態環境之理念,這種行為不應當得到提倡。小區地下車庫的電容電量及電纜負載是否滿足充電樁的安裝條件,應以供電部門勘查、檢測為準。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服務業主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業主,在購買新能源汽車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住的小區是否可以安裝充電樁,并去相關部門咨詢好安裝充電樁的審批流程。畢竟對于普通家庭來說,買車是一筆較大的支出,需要全面考慮,否則買了新能源汽車卻不方便充電也是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