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國走向死刑廢止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已成共識,在現階段更多地表現為死刑的限制與擴張之爭,特別是在經濟犯罪領域內,是取消還是保留(甚至是擴張)死刑的爭論顯得更加突出。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不完善、市場管制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對嚴重的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是不得已的選擇,經濟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死刑廢止并非我國立法的理性選擇。

 

【關鍵詞】非暴力犯罪 / 死刑廢止 / 經濟犯罪

 

 

隨著死刑廢止的全球化趨勢及我國對此問題的激烈爭論,我國刑法廢止死刑已達成共識,接下來是漸廢論與速廢論之爭。漸廢論在爭論中已占上風,表現之一就是許多學者主張首先要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如趙秉志教授認為:"非暴力犯罪不僅在犯罪基本構成特征中不包含暴力因素,而且不以他人人身為犯罪對象,其社會危害性顯然有別于故意殺人罪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謂為罪行極其嚴重。"因而"在現階段,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問題應首先被提上日程,尤其對于非暴力犯罪中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和對他人人身基本權利不存在潛在危險的犯罪,完全應該通過立法即行廢止其死刑。"[1]筆者認為,此問題應以審慎的態度對待。所謂"非暴力犯罪,是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以暴力為手段實施的犯罪。"[2]這類犯罪主要包括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下文筆者擬以經濟犯罪為中心對非暴力犯罪死刑廢止問題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對"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止持續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懾力非常有限"的解讀

 

許多學者認為:"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止持續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懾力非常有限",貝卡利亞論述道:"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歷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們回心轉意。"[3]的確,這些學者所述為事實,死刑確實未能遏止持續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懾力也確實有限,但這又如何呢?這些不能成為廢止死刑的理由。首先,死刑只是刑罰的一種方式,并且是很有限的一種方式,不是萬能的,這和其他刑罰方式一樣。如果說死刑未能遏止犯罪率上升就應該廢止的話,那么其他刑罰方式單個看來也同樣不能遏止犯罪率上升,是不是也要廢止呢?死刑的威懾力有限,其他刑罰方式又何償不是如此呢?其次,犯罪率的上升是多種原因造成的,經濟犯罪數量上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經濟犯罪的數量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也不斷加大、加深,這需要多種手段配合進行綜合治理,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處以死刑是其中的一種,是必不可少的但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能把犯罪率的下降唯一的寄希望于死刑,更不能以死刑不能遏止犯罪率下降為理由主張廢止死刑。再次,死刑的威懾力雖然有限,但不能忽視。"人命關天"是我國重視人的生命權的體現,正因為重視人的生命權,刑法才以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手段,希望以此威懾經濟犯罪。

 

主張廢止死刑的一個強有力的理由是: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懾力。死刑是否具有效威懾力,爭議頗多,斷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是貿然的。從理論上看,死刑的威懾力實是一種心理強制,促使潛在犯罪人產生畏懼動機。要估量死刑的威懾力(較之廢止死刑而多出的

 

威懾力),勢必考察潛在犯罪人犯罪動機的各種形態,再看由于保存死刑是否增加了額外的畏懼,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實踐中部分國家廢止死刑,謀殺犯罪率并不隨之必然上升,有時還會下降,也不能得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的肯定或否定的結論。不過不管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都不是死刑存廢的根據。

 

認為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懾力,進而主張廢止死刑者,是從預防論的觀點看問題。刑罰的嚴厲程度只需以遏制犯罪即可,死刑既無有效威懾力,則可廢止。預防論的觀點本不錯,但若單從此處出發,則必然趨向功利主義。援引貝卡里亞的例子,為了防止打死一只山雞,對打死山雞的行為叛處死刑是最強烈的遏制方法,威懾力不可謂不高,若真有人打死一只山雞自覺自己難逃死刑的厄運時,不能否認他很可能去殺人,以求死有所值。這里是死刑的威懾力太高從而促使了謀殺的產生,死刑至少在此應該廢棄,而向重罪偏移。但對于有些重罪,不管是否適用死刑,潛在犯罪人依然會實施犯罪,死刑的威懾力似又不夠,在此亦可廢棄,而向輕罪偏移。那么到底是死刑應該向重罪還是向輕罪偏移?--最終這只是一種功利選擇而已。威懾力的高或低都不是決定死刑存廢的根據。

 

我國國情復雜,各種層次、各種素質的國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懾力對大多數人會產生較大的抑制作用,因此,從犯罪的一般預防來說,現階段,死刑對預防社會上不穩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嚴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罰不可代替的作用。從理論上說,任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為棄惡從善的人,但是,從實踐來看,在我國現有的監獄改造資源之下,許多前述類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幾乎不可能改造好的,若這些危險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當這些罪犯在監獄里接觸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屬等人時,這些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這些罪犯越獄出去,那么,社會上的廣大群眾就有可能慘遭殘害。因此,從特殊預防來看,對這種罪惡透頂的罪犯應適用死刑,讓其無法再次犯罪。

 

二、非暴力犯罪死刑公正性和合理性分析

 

死刑的公正性是指死刑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是否正當,是否符合正義性的標準。死刑具有公正性,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從現實的角度,無論是死刑的存置者還是死刑的廢除者,都認為死刑的公正性是一個不爭的命題。 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需要將經濟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死刑所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益相比較,若前者大于后者,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為正,若前者小于后者,公正性則為負。

 

嚴重的經濟犯罪往往殺人于無形。與此相反的是,許多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卻是為生活所迫,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犯罪主體大多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其他死刑主要針對那些為生活所迫而去犯罪的人們。這種情況與我國的政治制度應該有密切關系,對后者適用死刑而對前者廢止死刑,其不公正性顯而易見。從追求刑法的社會效果的角度看,預防論應該考慮的是刑罰資源的有效配置,把犯罪遏制在人們可以容忍的限度內(徹底消除犯罪不是刑罰能夠做到的)。廢止死刑并不能表明是對刑罰資源的有效配置,特別是當廢止死刑,導致基本權利通約,從而傷害人們的公正觀念時。反過來看,把犯罪遏制在人們可以容忍的限度內,其實質就是在維護民眾的信心內容,讓人們相信雖然犯罪并沒有消除,但公正不是正在起作用么!如果超出這個限度,人們首先想到的絕不是去計算犯罪的增加對國民生產總值的影響,而是嘆息社會道德的敗壞。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無疑是國家負有對人權進行保護的義務,而同時保護罪犯權利和保護一般公民的權利是一種理想。但由于互相沖突,無法實現。在沖突、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應當有所取舍。這就是確定人權的目的和標準,以保護誰的人權為主,這就產生一個平衡問題。""刑法通過剝奪罪犯的權利而保護一般公民的權利。因而公民的權利是絕對權,罪犯的權利是相對權。"[4]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正是建立在國家對"""熊掌"的選擇之上,換言之,無論選擇何者都是公正和合理的,只是利益側重點不同而已。

 

三、非暴力犯罪死刑廢止的應然與實然

 

經濟犯罪多是個人對社會的犯罪,受害者具有抽象性和不特定性,不像暴力犯罪那樣,行為指向的是明確、具體的受害個體。經濟犯罪所侵害的是抽象的"超個人利益",受害者往往缺乏明顯的受害意識。經濟犯罪受害者的特殊性使死刑喪失了安撫功能,同時也因民憤不像暴力犯罪那樣強烈,使經濟犯罪死刑失去了阻斷私刑的社會效益。從這個意義上說,非暴力犯罪廢止勢在必行。

 

但是,中國目前社會治安嚴峻,經濟犯罪發案率高。再加上中國刑罰制度執行不夠嚴格,使得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與判處死刑的區別極大,其不能發揮替代判處死刑的作用。經濟犯罪原因極其復雜,制度建設更為重要,在我國制度建設不完善的時候,利用死刑的威懾力來適當遏制犯罪是必要的。死刑的存廢還與一國公民的刑罰觀念具有密切關系,經濟犯罪死刑的保留有很大的民意成份,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罪有應得的刑罰,不應該廢除死刑,否則犯罪難以遏制,刑罰顯失公平。主張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人,沒有考慮中國具體政治制度現狀。在政治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掌握權力的人容易受到監督,造成巨大經濟損害的經濟犯罪發生的概率比較小。而我國當前政治制度還不完善,權力比較集中,我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權力,掌握權力的官員容易實施經濟犯罪行為,給國家和群眾帶來巨大損害。這種損害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不是血淋淋的,但它造成的損害卻更大,殺人于無形,而且殺死的人更多。"廢止經濟犯罪死刑就等于縱容腐敗"

 

目前我們存在的最嚴峻的問題,并不是根據文明程度減輕犯罪分子的懲罰,而是如何消除愈演愈烈的腐敗犯罪。只有對嚴重腐敗者施以重罰,才不會孳生更多的腐敗。對腐敗分子的處理,不是重了而是輕了。從修改《刑法》的操作上,對"個人貪污或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的規定進行細化,用死刑威懾來減少犯罪。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并不等于是以財物的經濟價值來衡量人的生命價值。犯罪金額的大小只是衡量犯罪性質惡劣程度、對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參照。所以,對犯罪者是否適用死刑,其實是根據其犯罪性質惡劣程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來判決的,而并不是用犯罪金額的大小來給人的生命估價,因此,這并不涉及貶低人的生命價值的問題。

 

"我國死刑罪名的增加,主要表現在經濟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這兩個方面,這與我國社會的改革開放是密切相關的。"[5]如果死刑本來是一個國家必不可少的刑罰,但是被不適時廢除了,并導致社會惡性案件大量發生,無數民眾慘遭不人道殺害,社會動蕩不安,那么,這種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人道"處罰而反而不考慮無數善良國民人權的缺乏死刑的刑罰階梯,才是真正不人道刑罰階梯。這樣的刑法則變成了惡法。一個國家在死刑廢止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不合時宜地廢止了死刑,就會使國家和人民受到不必要的侵害,還可能導致社會和經濟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從我國現實國情看,死刑在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中還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從政治、經濟、社會和技術角度分析,廢除死刑尚沒有可行性。 

 

四、非暴力犯罪死刑存廢已超出理論之爭,民意當為主要考慮因素

 

重刑主義無論是在立法者還是在一般社會民眾中間還廣有市場。死刑的主要功能體現在安撫和平息民憤上。安撫受害者的受傷心靈,以滿足其內心本能的報復愿望,可以阻止被害人極其家屬因私力報復而犯罪;平息其他守法者的民憤,淡化他們基于普遍正義感而產生的對犯罪人的憎恨心理,這種憎恨心理極易轉化成對懲罰犯罪人的要求,死刑的實施,一方面,可以防止守法者因為義憤而加害犯罪人,避免私刑,起到阻止犯罪連鎖反應之效。另一方面,死刑的實施意味著對犯罪的強烈否定,這種否定可以強化其守法意識,阻止其仿效犯罪人,步入犯罪歧途。"我國目前支持死刑的民意占絕大多數,廢除死刑之違背民意是顯而易見的。"[6]非暴力犯罪一旦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就會殺人于無形,且殺人數量重多,再加上許多時候受害者屬弱勢群體,這種案件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于國家的經濟發展極其不利,因此為國為民都不能刪除死刑對該類案件的威懾力,盡管其威懾力有限但絕對不能少。

 

非暴力犯罪死刑廢止論者極少或不愿考慮民意因素,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主要理由進行粗淺的反思。[7]

 

反思一,"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其危害性較之于故意殺人等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明顯降低,不屬于'危害極其嚴重的犯罪'之列"。筆者認為,非暴力犯罪殺人于無形,受害人眾多,當屬"危害極其嚴重"之列,況且,危害是否嚴重不能以是否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作為唯一標準。

 

反思二,"非暴力犯罪不具有外顯性、反倫理性、殘酷性等暴力犯罪的特征,造成的社會危害主要通過財產的數量體現,而數字相對較為抽象,不易引起社會公眾的激憤情緒。"筆者認為,社會公眾的激憤情緒也可通過財產的數量引起,更重要的是,國家也深受其害。

 

反思三,"非暴力犯罪的受害人一般并不是具體的個人,而往往是抽象的國家、集體和社會,而這些當事人相對較為理智,往往著眼于對犯罪的控制,而非僅僅立足于報應。"筆者認為,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又,正因為上述三種利益受到侵害時少有受害者來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才更應該通過立法對其進行更加嚴格的保護。

 

五、小結

 

本杰明.卡多佐曾說:"最經常與爭議相連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實。"歌德也曾說:"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對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廢止問題,相比于理論研究而言,我們更應該考慮我國的現實,而不是國際上的趨勢。

 

 

 

 

 

【參考文獻】:

 

[1]  趙秉志.論我國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A].趙秉志.中國廢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現階段非暴力犯罪廢止死刑為視角[C].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2][4]  夏勇,莫頓.凱依若姆,畢不青,泰莉.如何根除酷刑--中國與丹麥酷刑問題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413;423.

 

[3]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52-53.

 

[5][6]  陳興良,周光權.刑法學的現代展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397;404.

 

[7]  盧建平.試論我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廢止--以國際社會廢減死刑的進程為視角[A]. 趙秉志.中國廢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現階段非暴力犯罪廢止死刑為視角[C].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