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
作者:過雪琴 發布時間:2013-06-24 瀏覽次數:1470
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們維權意識的逐步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也越來越被消費者所重視并得以行使。與此同時,經營者也越來越意識到技術信息的重要性,他們要么申請專利于法律而加以保護,要么使之成為商業秘密自己加以保護。然而消費者與經營者是一個領域的兩個對應的概念,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在某些方面可能是重合或者交叉的。二者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從而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就勢在必行。因此,找出兩種權利沖突的表現并予以分析,從而引入協調機制來均衡二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
一、 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的具體表現
社會的不斷進步導致商品種類和服務名目繁多,消費者知情權和經營者商業秘密之間的沖突也呈現出各種各樣的情形。但是,總結起來不外乎以下三種情形。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濫用侵犯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情形
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法律武器的重要性,這本無可厚非。但是,整個社會的人群素質有高低之分并且消費者對于法律的理解也因人而異。所以,在消費市場領域也不乏有消費者盲目或者蓄意打著知情權的幌子,過分要求經營者就一些無關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予以告知。盲目的要求對經營者的影響不是很大,也不能從根本上影響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如果消費者是蓄意要求經營者告知其某方面信息,情況就嚴重多了。經營者無法預測他是同行臥底,還是想參與這個行業競爭的新對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經營者告知其相關信息,經營者也難免保證其不在同行業開辟與自己有競爭力的市場領域從而對自己構成競爭威脅。這種情況而導致了不公平競爭的產生,破壞了商業經營道德,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和諧的發展。
判定商業秘密侵權的一般原則為"接觸加實質相似"原則,即權利人證明侵害人使用的技術(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一致或者非常接近,同時證明侵害人有獲取(接觸)商業秘密的條件,而侵害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可以認定加害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這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一般認定原則。 顯然,本文討論的消費者在行使其知情權時所侵犯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情形也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一種。按照判定商業秘密侵權的一般原則,對于有的消費者盲目濫用知情權的行為,消費者并沒有使用該技術或者信息的意圖,但是經營者很難保證消費者不宣傳或者不在某各時候使用自己提供的技術(信息)。因此,這種情形下也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自是對經營者的危害性不大。對于借消費而過分要求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重要技術或信息的商業秘密侵害人,經營者應該嚴格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若經營者可以"接觸加實質相似"原則證明侵害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則可以認定商業秘密侵權。
(二)經營者保護商業秘密從而侵犯消費知情權的情形
1、 經營者過于保護商業秘密侵犯消費知情權的情形
激烈的市場競爭,商場的風云莫測使得經營者做事小心謹慎,這乃商家維持其成功經營之道的秘訣。但有的經營者小心過度,對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也嚴加保護。當消費正當行使知情權時卻被告知是商業秘密拒絕告之,而消費者又認為該信息是其必須知道的、關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理解的、影響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和經營者無法達成一致。要么是交易失敗,要么就是消費者勉強接受,甚至導致很多研究權利沖突的學者所說的"劣幣驅逐良幣"這種不正常的交易現象產生。
2、營者隱瞞商品或者服務的瑕疵,故意說是商業秘密不予告知,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
有的經營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忽略了最基本的商業道德,隱瞞商品或者服務的缺陷或者是瑕疵,反而說成是商業秘密欺騙誤導消費者。從而侵犯了消費者最基本的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對于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是再清楚不過了,但是由于條件的限制,加上自身知識的有限,尤其是在電子產品、藥品領域消費者信息的缺乏,導致了消費者和經營者掌握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加上法律對商業秘密規定的籠統和寬泛,消費者很難判斷經營者所提供信息是否明確屬于商業秘密。因此,處于天然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很可能被經營者欺騙,因此消費者對于商品或者服務的知情權很容易受到侵犯。
(三)消費者和經營者皆在正常情況下行使權利產生沖突的情形
消費者認為他有必要了解其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某些方面的情況,而此了解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但是經營者卻在回答消費者問題時產生困難:因為該消費者所想獲知的信息正是自己的商業秘密。例如:當消費者想知悉自己所購買的藥的成份,因為藥品用法不對或者其構成成份有問題,對病人的健康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但是,這個藥的成份卻是老中醫十幾年的研究心血。如果告知,則他的勞動成果就這么容易被別人知悉,甚至被別人盜用,而這樣的研究成果又不便申請專利。因此,矛盾產生并且不可調和。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
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的實質是兩種不同權利的沖突。因此, 要找出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的實質首先要弄明白權利沖突的基本理論問題、要弄明白什么是權利沖突。
(一)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的界定
1、何為權利沖突?
何謂"權利沖突"這個問題,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見解,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權利沖突來源于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之間的沖突。 限于法律自身的特點, 法律中規定的權利(法定權利)和現實社會的權利要求(道德權利)之間總存在差距,這種差距就導致了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的沖突,因為道德權利總要使自己上升為法定權利。這種理論觀點所要解決的是法律怎樣盡可能的適應社會現實之需要,將社會的權利要求上升為法律上的權利的問題。
第二種觀點認為權利沖突是道德權利之間的沖突。"法定權利不可能發生沖突,因為實在法不允許他們之間發生沖突。所有的法定權利都要服從于司法的界定和解釋,并且由法院決定特定的法定權利授權主體享有什么權利。" 道德權利沒有司法的嚴格界定和解釋。因此,道德權利之間易產生沖突。
第三種觀點認為權利沖突應該從權利的相當性看待權利沖突,"權利沖突應該是指合法性、正當性權利之間發生的沖突"。 所謂的合法性、正當性的權利是指法定的權利。至于其他的權利,比如說自然權利、推定權利、道德權利等等,則不是權利沖突理論中所指的"權利"。
第四種觀點主張權利沖突還應該包括權利與權力的沖突,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這種觀點著重研究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沖突問題。
第五種觀點認為:"綜合權利沖突的原因,我們可以將權利沖突定義為,因為權利邊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產生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間的權利矛盾關系或者因行使權利而導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為"
在上述不同的觀點之中,哪一種說法才是比較合理的呢? 首先,我們要來了解一下"權利"的概念。在學說上主要有以下這么幾種觀點: 資格說、利益說、力量說、可能性說、選擇說、主張說等。雖然不同的學說對權利的定義有所差異,但是它們卻在諸多定義當中都使用了"法律"這個限定詞,都在對"什么是權利"的這個問題的回答之中使用"法律"這個修飾詞。因此,將"權利沖突"中的"權利"解釋為法定權利,應該是符合學者們對"權利"的理解了。我們知道,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只是一種書面上的權利或者說是觀念上的權利,而不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實現的,這種權利也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只有當權利在實際生活當中被實現的時候才能真正體現權利的價值,只有通過權利的行使,才能使權利實現其存在的價值。筆者同意劉作翔的觀點即第三種觀點:權利沖突應該是指合法性、正當性權利之間所發生的沖突。筆者所說的權利沖突并不涵蓋李常青老師在<權利沖突之辨析>一文中所說的道德權利之間的沖突或者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的沖突。所以,筆者認為權利沖突應該是法定權利的沖突。
2、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之間沖突的界定
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商業秘密權皆屬于上面所說的合法性、正當性的權利,也即是法定權利。因此,兩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也可以比照權利沖突下一個定義。但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皆為具體的、特定的權利,因此,又不能局限于權利沖突這個定義。以上分析的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行使權利時所發生的三種沖突情形中,有的并不屬于權利沖突的范疇。如果消費者以竊取經營者的信息為目的或者是無理取鬧而與正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經營者發生的沖突,并非屬于真正的權利沖突。在第二種情形中,經營者沒有弄清商業秘密的內涵卻亂用權利的情形也不是本文討論的權利沖突。在第三種情形下,消費者和經營者皆以相應的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卻在行使權利時,其各自的權利皆受到限制,從而不能完全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就消費者知情權做了詳細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商業秘密也做了詳細的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兩者之間產生的沖突才是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因此,在這里,不妨下這樣一個定義: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是指消費者在正當行使知情權與經營者在依法保護其商業秘密時,兩者在行使權利時所發生的沖突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之間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
1、權利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 研究權利沖突的學者層出不盡并各持己見.劉作翔教授認為"權利沖突的實質是利益和價值的沖突。只不過有時表現為"純粹"的利益之間的沖突, 有時表現為"純粹"的價值之間的沖突; 更多地則表現為利益和價值合二為一的綜合起來的沖突" 。 郝鐵川教授則認為"近年來, 被法學界聚焦的權利沖突實際上是一個偽問題, 是人們把權利本位絕對化導致的" 。 張明楷教授則認為"無論人們對權利有多少種定義與理解, 對于'權利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合法利益'這一點則是基本達成共識的。 因此權利沖突在實質上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之間的沖突, 進而權利沖突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利益沖突的原因。" 而李有根教授也持與張明楷教授同樣的觀點: "權利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沖突。"
總結眾多學者的觀點不難發現, 理論界對權利沖突實質的看法不外乎兩種: 一種是利益沖突另外一種是利益沖突和價值沖突。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即權利的沖突實質在于利益沖突。劉作翔教授認為權利的沖突除了在于利益的沖突, 還有價值的通途, 并且其在<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一文中詳細的分析了價值沖突。 他認為"價值實質上就是價值觀, 如果簡化一點和精練一點, 價值就是一種主觀認識。" 價值這個概念很抽象, 甚至抽象到一種主觀認識, 但是筆者認為價值可以通過物化或者量化轉變成利益。 劉教授自己 也在文中說"這種沖突(價值上的沖突)的產生和發生, 并不純然是由于認識上的不同, 它有時候要附于客觀的利益上的因素。"利益是權利的物化、是權利的外在表現。 什么是價值? 價值只有通過權利轉變為利益才能得以實現. 在這里, 利益不僅包括物質利益, 同時也涵蓋精神利益。而劉教授所說的權利的價值沖突就是筆者這里所說的精神利益上的沖突。所以,筆者認為權利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沖突。
2、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之間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
如果權利的界限真如郝鐵川教授所說的那樣守望權利的邊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會發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那么,消費者與經營者也就不可能就知情權與商業秘密權的行使產生任何沖突問題。而消費者與經營者在這個局面的沖突正是用事實說話,否認了郝鐵川教授所說的權利沖突是個偽問題的理論
那為什么消費者與經營者會就知情權的行使與商業秘密權的行使產生矛盾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購買商品是為了適用,接受服務,是為了享用,因此了解商品或服務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正當很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拒絕告知消費者欲知悉該商品或服務的某些信息,該商品或服務很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潛在的危險或者不特定的危險,從而有可能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甚至是精神損害,因此,知情權的獲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而確定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而商業秘密的特性決定了其不能為公眾所知悉,否則為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的實用性則大打折扣。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而且是權利人花費精力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非常明白商業秘密對其來說意味著什么,因此沒有一個精明的經營者會透露自己的商業秘密的。在這兩種情形下,消費者和經營者皆在行使自己各自合法的正當性的權利,但他們并沒有感受到一個權利的邊界乃是另外一個權利的起始這樣的權利理論。消費者與經營者只知道自己不能合法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這直接導致了其各自利益受損或存在受損的可能性。綜上分析可以得出,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彼此利益的沖突。
三、 協調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之間沖突的協調
前文談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時,筆者已經說過了消費者知情權和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是眾多權利沖突中的一種。所以,要想解決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這個矛盾沖突,首先得弄清楚如何解決權利沖突。
(一)、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的一般理論及思考
法學界研究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的學者并不少,有的學者在上文已經提到過了。劉作翔在其<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文中指出了權利沖突三項解決原則:"實質上是提出了解決權利沖突的三個原則: 一是權利平等保護的原則; 二是在特定情況下社會利益優先的原則; 三是一般利益優于特殊利益,并兼顧特殊利益的原則。這三個原則,不好說它是解決權利沖突的立法原則,還是司法原則,應該說是一個有關解決權利沖突問題的兼容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在內的法治原則。只不過在具體的運用中,每一個原則有它的側重點而已。" 李有根教授在其<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初論>一文中提出了權利沖突的六種解決模式:增加利益資源、設定義務限制、確立權利位階、確定權利先后性、權利的交易、程序的引入。而這六種權利并不是孤立適用的,而是相互補充的,有時可能同時適用兩個或者多個原則。太多原則會大大降低可操作性,所以這一套理論在實際中很難實行,也就是說采用的成本很高。李常青在<權利沖突之辨析>一文中就法定權利沖突提出了權利平等保護原則、利益∕價值衡平原則。而郝鐵川教授雖然說權利沖突是一個不能稱其為沖突的沖突,即是一個偽問題。姑且不論他論文題目的邏輯矛盾,縱觀其文,郝教授還是提出了解權利沖突的方法,即確定權利邊界以避免權利沖突。還有的人提出了以權利通約理論來解決權利沖突。歸納總結解決權利沖突理論,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共有以下幾種理論:1、權利平等保護理論;2、權利通約理論3、權利限制理論;4、權利位階理論。
1、 權利平等保護理論
維護權利平等是指除了侵權而產生的權利沖突外,協調權利沖突的原則是對沖突的各方權利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能認為一方權利更重要而可以濫用權利以致限制或者妨礙另一方權利。 權利平等保護的理論里強調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上下之分,而不是僅僅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主體平等。這種理論認為權利是沒有位階之分的。按照這個理論,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應該得到平等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是屬于同種性質的權利,即屬于同一位階層面的權利,所以可以適用這個理論但是筆者不認為所有的權利都是可以平等予以保護的。
2、 權利通約理論
所謂權利通約,也稱權利變更、轉讓。是指不同權利發生沖突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或訴訟后由法院主持調解,采用某種救濟措施(通常是經濟補償),互相約定將一種權利轉化為另一種權利,并加以比較和交換,以這樣的方式平息糾紛。 所以,權利通約理論實際上包含了利益衡量理論和當事人協商原則。
⑴當事人協商原則
當事人協商原則鼓勵當事人就權利沖突的問題自我解決,并且發生在當事人雙方真正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且他們的通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善良風俗的觀念。這樣的協商才是合法的協商。但是,如果是當事被迫的該怎么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怎么半?這就涉及到訴諸法院,啟動司法程序問題,那么下面將涉及到利益衡量理論。
⑵利益衡量理論
利益衡量,也稱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法官對沖突的利益確定其輕重而進行的權衡與取舍活動。 利益衡量理論的基礎是"權利利益說"。 所謂權利和權利之間的沖突最根本的其實是權利的載體也就是法益之間的沖突。法益僅僅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表現,并不能完全體現權利,因為權利是抽象的、主觀的,所以權利之間發生沖突時的比較是很困難的。權利之間能否進行比較、如何去比較?這在目前理論界尚未有定論,這也是筆者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所以,這種理論也有其局限性。
3、權利限制理論
權利限制理論理論認為權利是有邊界的,一個權利的邊界的終結就是另外一個權利行使的起點。被學界搞得沸沸揚揚的權利沖突,實際上是一場誤會,是一個偽問題。產生該問題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權利都有自己的特定邊界(范圍),只要人們找到邊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會發生所謂的權利沖突。 聽起來挺有道理的,但是權利與權利之間是否一道明顯的 楚河漢界、 立法過程中如何去劃分權利的界限?這種理論不認為權利與權利之間有模糊地帶,認為權利就是有邊界的,這顯然體現出該理論的局限性。
4、權利位階理論
持此種理論觀點的學者認為權利的主體是平等的,但是權利本身并不平等而是存在位階的。從法律規定的實踐來看,不同權利之間的位階關系是確實存在的。這種位階關系不僅存在于具體的、現實的權利沖突之中,也存在于法律規定的權利體系中。高位階權利優先于低位階權利而獲得保護,低位階權利必須容忍高位階權利對其的損害與"侵害"。 權利位階理論認為關系到社會利益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多一點的就是更高的權利,反之則是下一級的權利。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利益主體是誰? 是全體公民。那么這個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分割?如果不可以分割,全體公民可以用什么樣的方式共同享用?到底這樣的利益受影響大還是個人利益?為什么社會利益就一定得是更高的利益?如果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分到個人手里的利益還有多少?生活在這么大人口基數的國家,一個人可以分到多少利益?即使按照利益的多少來決定權利的高低,絕大多數時候,個人的利益要比集體的利益來的實惠得多。但是,怎么去衡量利益的?難道可以多寡論?
(二)如何協調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間的沖突
上面筆者已經在行文第三部分論述過權利沖突的根本原因,并具體分析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的根本原因所在。筆者認為所以權利沖突的協調是利益再分配的過程,只是如何使得利益雙方皆滿意這種分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可以說是權利沖突在現實中的表現。下面結合權利沖突的解決模式的一般理論并針對文中第三部分提出來了的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的幾種情形,試圖找出一種平衡機制以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
1、針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濫用侵犯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消費者行使其權利超出其界限即消費者權利濫用的情形。這種情形實質上并不存在權利沖突。因為本文所說的權利沖突是正當性的、合法性的權利之間的沖突,當消費者濫用知情權的時候,根據權利限制理論,每一種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一個權利的行使的終止乃是另外一個權利行使的起點,所以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已經超越了其界限,從而超出行使的權利屬于不合法的行使,實質上就并不是消費者的權利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并沒有產生沖突。所以,針對這種情況下,只要告知消費者其權利行使的邊界即可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始終堅持自己行使權利的方式,經營者職能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問題就是如何界定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邊界?筆者認為消費者除了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得注意這樣一項:消費者有權利了解的僅是與自己的購買和使用行為密切相關的信息,而對于其他信息則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合法權利。
2、經營者保護商業秘密從而侵犯消費知情權的情形
(1)經營者過于保護商業秘密侵犯消費知情權的情形
由于以前計劃經濟的教訓和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的總結,他們越來越意識到信息的重要性,他們在經營過程中凡事小心翼翼。因此,也不能避免經營者把不是商業秘密的信息當作是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從而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要解決這種情形,首先就得界定權利邊界。即什么是商業秘密、那些是商業秘密、法律如何定性?這些問題已經在上面說的很清楚了,只要符合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都是商業秘密。而絕非有的人說的要對商業秘密進行列舉或者是概括排除。所以,只要嚴格按照遵循關于界定商業秘密的法律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糾紛。
(2)經營者隱瞞商品或者服務的瑕疵,故意說是商業秘密不予告知,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
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始階段,市場發育還不成熟,市場結構還不完善,消費者在商品交易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步伐商德欠缺的經營者故意隱瞞商品或者服務的某些方面的不足,故意欺騙消費者。把這些本該屬于消費者知情權范圍內的信息說成是商業秘密,以這種方式誤導消費者并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這種情形也不是屬于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之間的沖突,因為消費者行使的是自己合法的、正當的權利,而經營者并沒有對等的行使自己應盡的告知義務。經營者的這種行為本身就屬于非法的。所以,排除在知情權與商業秘密權沖突的范圍之外。至于如何解決這種情形的矛盾,不言自明。
(3)消費者和經營者皆在正常情況下行使權利產生沖突的情形
當消費者和經營者皆合法并正當地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根據權利限制理論,二者是沒有任何沖突和矛盾的。但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權的正當合法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確有沖突產生。這不僅說明了權利限制理論的局限性,也說明了權利平等保護理論的不足之處,這個時候,權利通約理論就起了作用。權利通約理論包含當事人協商理論和法官利益衡量理論。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和經營者首先可以協商解決。當然了,協商解決的前提必須是合法并且不損害他人法益。當事人(消費者和經營者)協商解決是指由沖突權利雙方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契約的方式自由決定協調沖突的方案。這是私法自治在消費者知情權和經營者商業秘密權沖突領域的具體化。而且協商原則可以緩和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同時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則可以通過權利通約的一種途徑,即利益衡量理論解決。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啟動訴訟程序,把沖突交給法官處理。法官要對利益雙方做出判斷并對利益進行分配,這就對法官的要求非常高.對于利益衡量的尺度或者說是依據,衡量的范圍標準問題要搞清楚,還有利益衡量必須考慮形式上的妥當性和合理性。那么就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利沖突,法官要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本義和立法目的,同時也要結合社會需求、公共政策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利沖突的事實。法官應該清楚法律不能背離人民的利益取向和價值追求。至于衡量的范圍,應該是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之間的沖突問題。
綜上,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適用兩個原則:權利限制理論和權利通約理論。當然,法律在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時權利沖突問題,筆者認為最基本的處理原則應當是"兩權相衡取其重",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的調整過程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過程。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秘密權的沖突可以說是權利沖突在現實中的表現,只有遵循上述處理原則,才能妥善解決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