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開》讀書隨筆
作者:蔣璐 發布時間:2013-06-20 瀏覽次數:3172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中最精煉的部分,用最簡潔的語言表達內涵豐富的法律信念。超越了時代和國界,這些格言仍然展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現代的許多普遍為人們所接受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都根源于這些格言。《刑法格言的展開》以格言為篇章,針對這些格言的基本含義、內在根據、具體內容及適用問題作了詳細的闡述。在閱讀過程中,我對一些格言頗有感想。
“緊急時無法律”產生于中世紀的教會法,其基本含義是,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實施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所禁止的某種行為,以避免緊急狀態所帶來的危險。緊急時之所以不受法律制約,是因為緊急使得在其他場合下不合法的行為變成合法行為,其正當性來源于對人性的體諒。如今,這一古老的格言成為了緊急避險的理論根源。現代世界各國刑法普遍對緊急避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對于緊急避險的本質,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觀點。自然法學派認為,緊急避險是一種自然權利,人定法不能剝奪這種對自己個人生命、自由權利捍衛的權利。功利法學派認為,緊急避險是在法益相互沖突時不得已所采取的措施,不應處罰這種行為。自由意志論者認為,當緊急情況發生時,行為人往往喪失意志自由,其行為與無責任能力人行為性質相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或同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之所以被刑法所允許,是出于社會整體考慮,而不是出于個人利益考慮。但是這還是存在一個問題:當緊急避險所犧牲的法益小于要保護的法益時,緊急避險可以說是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但是當犧牲和要保護的兩個法益在價值上相同時,緊急避險是否還具有其存在的依據?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緊急避險僅僅是沒有意義而已,但不能否定其存在的正當性。“卡納安德斯之板”給了我們最好的詮釋:兩個墜入水中的人爭奪只能承載一人的木板,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致其淹死。舍己為人固然高尚,但刑法并不強迫人人擁有高尚的道德。因此,雖然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是犯罪,只能承認是緊急避險。
雖然“緊急時無法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其一,只適用于刑法領域。一些為保全一種法益而犧牲另一種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為,雖然在刑法上不被認為是犯罪,不受到處罰,但是卻要適用民法,承擔一些民事責任。其二,僅適用于緊急時。這種緊急,首先是指合法利益面臨緊迫的現實危險,其次是指必須是沒有其他合理辦法可以排除的,即是出于不得已而為之。其三,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要保護的利益,即緊急避險存在一個必要限度的問題。在現實中,如何比較兩種法益的價值大小確實存在操作難度,不可能存在一個簡單劃一的抽象標準,而是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由此可見,“緊急時無法律”并不是說緊急情況下沒有法律或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著法律認可那些在不得已的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犧牲一種利益以保障另一較大或同等利益的行為。并且,緊急避險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因此對這條格言的理解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來看。
除了“緊急時無法律”,我對“法律不強人所難”這一格言也比較有興趣。“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意思是,法律不能命令人們實施不可能實施的行為,也不能禁止人們實施不可避免的行為。社會是人的集合體,法律是社會的規范,他不是以神和圣人作為對象的,因此他不得不或多或少的考慮人性的特點。法律不能強求每個人都以英雄的標準來實施行為,他著眼于實現一般化的正義,同時兼顧到個別正義。
現代刑法中,這個格言已經上升為刑法理論,即期待可能性理論。對于這一理論,作者闡述了三種不同的觀點。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成立條件是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期待可能性是有責性的內容,但是各國刑法典本身并未將缺乏期待可能性明確作為責任阻卻的事由。德國通說認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規定的責任阻卻事由的理論基礎,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以此為依據宣告無罪。如果不加限制的適用這一理論,可能會導致刑法的自由度過大。本書作者張明楷教授也支持這一觀點。與之相反的是,日本通說認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種責任阻卻事由,是超出法規的。即在沒有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可直接據此理論宣告無罪。
緊接著,針對期待可能性與故意、過失的關系,作者列舉了三種不同的學說,并結合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進行了分析,指出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過失的積極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過失的前提。沒有期待可能性時,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過失,行為人因此不承擔責任。在這里不得不涉及到一個問題,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斷標準問題。首先,如何理解“不可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作者是通過對不作為犯的理論考察得出的,應該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所限而不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主要有這樣幾種情形:由于客觀環境、條件所限而不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行為人無實施其他合法行為的主觀能力;雖可以實施其他合法行為,但他必須冒生命危險;雖可以實施,但必須冒身體重傷的危險。其次,又是如何判斷行為人確實不可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作者介紹了大陸法系的三種學說,分別是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和法規范標準說。他認為,就有無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而言,應當以行為人的主觀的、個人的事實為基礎,再根據處于行為人地位的平均人標準進行判斷。但對于具何種程度可能性時才承擔責任,當以國家要求或法秩序為標準。
最后,作者總結了“法律不強人所難”格言的含義:根據行為人主觀的、個人的事實,以一般人為標準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可能實施其他合法行為時,法律不要求其實施合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實施合法行為而實施了禁止行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實,在閱讀這本書的過程中,其他的許多法律格言也給了不少啟示和知識,并不僅僅是以上兩個。例如,“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從實質上反映了刑法的謙抑性,刑法作為一種最后的保障手段,并不能隨便加以適用。當其他部門法足以保護社會利益的時候,刑法就不應當加以適用。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如果隨便加以使用,只會降低刑罰原本的作用,使人們對于刑罰不再心存畏懼,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會促使更多更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產生。因此,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其他部門法,而不應由刑法橫加干涉。“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則體現了思想的自由性。法律關注外部的行為,道德則關注人的內心。合法性和合道德性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不能介入人的內心,任何人可能會因為思想受到道德譴責,但不因思想受到處罰。“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和“罪責越重,刑罰越重”,這兩條格言所體現的精神為現代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前者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后者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這些格言經歷了時代的變遷依然閃爍著智慧的光芒,讓人不得不感嘆法律文化的深邃。通過這本書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各種經典法律格言的具體內容,而且可以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想必,這也是作者期望通過這本書所傳達的吧。當今社會有太多不尊重法律,無視法律的現象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是由于人們的內心對于法律沒有信仰。誠然,法律不能被信仰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但是,我個人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法律文化的積淀。這本書的很多格言是古羅馬時期的,在那時,人們就已經對于法律有了深刻的認識,并且這些法律精神一直滲透到現代刑法之中。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然而在法律文化的積累方面確實不足。通過借鑒這些西方的法律格言的優秀方面,對我國的法律文化的培養以及立法頗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