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近代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基礎
作者:柴新月 發布時間:2013-06-20 瀏覽次數:1969
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因其一部著作--《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為我們熟知。伯爾曼在其傾注了四十多年心血的《法律與革命》一書中將一個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清晰地歸納整理出來,舊金山大學法學教授威廉.巴賽特在評價《法律與革命》時稱”伯爾曼這部書的不朽貢獻不僅僅在于由于他對法律史的傳統研究方法的徹底批判,更為重要的是,作為這一批判的必然結果,伯爾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們對我們法律遺產中最基本問題的興趣”。由此可見,伯爾曼在研究西方法律傳統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一、 西方法律傳統的內容及其特征
西方法律傳統通常是指起源于古希臘、羅馬、中世紀、文藝復興、資產階級革命,一直到當代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律傳統。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從11世紀以后,西方法律傳統表現為多元法律體系的形成,如世俗法與教會法的二元論。在當代,西方法律傳統又發生了很大變化,具體如個人本位向國家本位的轉變、分權原則的動搖、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以及一些公私混合法律部門的出現。相對于其他法律傳統而言,西方法律傳統有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實行資本主義私有制;二是法的相對獨立性,即不受宗教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干預;三是法治,法在社會調整系統中占主導地位。[1]
伯爾曼將西方法律傳統的主要特征概括為以下十個方面:第一,在法律制度與其他類型制度之間有較為鮮明的區分。雖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習慣的強烈影響,但通過分析,可以將法律與它們區別開來;第二,與這種鮮明區分相關聯的是以下事實: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的實施被委托給一群特別的人們,他們或多或少在專職的職業基礎上從事法律活動;第三,法律職業者都在一種具有高級學問的獨立的機構中介紹接受專門的培訓;第四,培訓法律專家的法律學術機構與法律制度有著復雜的和辯證的關系。換言之,法律不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決等,而且還包括法律學者對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決所做的闡述;第五,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被設想成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市經過了數代和數個世紀的發展;第六,法律實體或體系的概念,其活動取決于對法律不斷發展特征即它的世世代代發展能力的信念,這是一種在西方所獨有的信念。法律體系只因它包含一種有機變化的內在機制才能生存下來;第七,法律的發展被認為具有一種內在的邏輯;變化不僅是舊對新的適應,而且也是一種變化型式的一部分。法律不僅僅是處在不斷發展中,它有其歷史,它敘述著一個經歷;第八,法律的歷史性與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權威的至高性這一概念相聯系。自12世紀起,所有西方國家,即便處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這種思想也一直被廣泛講述和經常得到承認;第九,西方法律傳統最突出的特征可能是,在同一社會內部各部司法管轄權和各種法律體系的共存和競爭。正因為這樣,才使得法律的最高權威性成為必要和變得可能。而法律的多元論則根源于基督教教會政治體和世俗政治體的區分;第十,西方法律傳統在思想與現實、能動性與穩定性以及超越性與內在性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這種緊張關系導致了革命對法律體系周期性的劇烈沖擊。不過,這種法律傳統畢竟存活了下來,甚至由這些革命所更新,這種法律傳統比作為它組成部分之一的任何一種法律體系都要大。[2]
按照伯爾曼的說法,西方法律傳統中的十個特征只有四個即前四個仍然構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伯爾曼之所以將西方法律傳統總結了十條,主要是源于他的憂患意識和宗教情感。
二、 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基礎分析
任何傳統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基礎。[3]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是社會多種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筆者試從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人文精神等方面探討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
(一)政治因素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
在西歐社會,教會的存在和發展導致了政教分離的二元制政治結構,君主權力被限制在世俗事務內,而且受到貴族等級會議的制約。西方的專制君主制是伴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和民族國家的形成產生的,王權借助市民的力量打敗了封建貴族,是推動資本主義發展的力量。
希臘國家是通過氏族內部,即平民與貴族的斗爭來摧毀舊的血緣氏族而形成的。希臘國家每一次改革均是緣于氏族內部激烈的矛盾沖突,通過一次次的改革,消減了氏族貴族的權利,增加了平民及城市工商業者的權利。在國家形成過程中,法律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雅典國家的形成正是通過一次次的改革變法實現的,可以說古希臘雅典的國家政治史就是一部法律史,法在西方有推動社會進步的杠桿作用。希臘的每一次平民與貴族的斗爭、每一次權利與義務的重大分配,都體現在法律的變遷上。法律不僅被用來分配權力和義務,而且被用來當作權利的保障,由此可見,西方法律更多強調的是一種權利觀念,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形成方式決定了該國法律文化的形式。
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個人的獨立為個人的自由創造了條件,個人的自由必須是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從而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自由,這種對法律的尊重為社會的法治化鋪平了道路。
(二)經濟因素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
古希臘的商業比較發達,形成了以交易行為為基礎的商品經濟,并出現了商人階層和商業社會。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經濟取代自然經濟,不僅是人類經濟生活關系的重大變革,同時也是人類法律生活關系的重大變革。由于交換是在不同的生產者和所有者之間進行,這就導致了交換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在此種情況下,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所有者若想避免交換風險,順利實現交換目的,就需要尋找一種能夠有效防止風險的途徑。毫無疑問,體現公平正義,又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穩定性的法律是最有效的手段。學者仙慧麗在《西方法治生成路徑的探析》一文中認為法律成為新興商人集團的基本信仰,通過法律保護個人權利已成為市民階級的強烈愿望。
古希臘的商品經濟比較發達,擁有大量財富且掌握政權的貴族推行重商主義促進了古希臘商品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改變著古希臘人的思想觀念。正是商品經濟的發達,為法治思想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西方,法律制度是以權力為本位的,注重對個體權利與自由的保護,倡導一種平等思想。”[4]
商品經濟的發展沖淡了人們的血緣觀念,推動了城邦政治的發展,促進了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同時也促進了希臘與外界的交往,加強了各種文化之間的交流與融合。在各種觀念碰撞的過程中,先進的觀念被繼承下來,落后的觀念被揚棄,因法律一直處于比較開放的狀態,容易吸收外來的東西。
(三)人文精神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
人文精神在西方法治中主要表現為理性主義、法律至上、人權保障和民主。”人文主義法律思潮的基本觀點是要求法律反映和重視人的愿望、意志和利益,把人的需要放在重要的位置,從人性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以人的眼光來評價法律的作用和價值。”[5]
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家把公平、正義視為法律的生命。蘇格拉底認為,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柏拉圖認為正義應該體現為善和各司其職、各守本分。亞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史以正義為基礎的,因此,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更為密切。由此可見,在這些古希臘思想家的心中,代表正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違背正義的法律不能稱之為法律,法是以正義為依歸的,由此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
“從歷史發展的軌跡來看,西方人并非天生就對法律充滿堅定的信念,而是經歷了對法律的認識--信賴--信仰的心理過程。”[6]歐洲進入中世紀以后,法律的嚴明在戰亂中喪失,但人們尋求法律和正義的努力卻沒有停止,人文主義解開了人類解放的序幕。人文主義不僅提倡提倡人的自由,并且主張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這種包含人權、平等思想的人文精神的普及與傳播促進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由此也喚起了人們對法治的追求。由此可見文藝復興運動倡導的人文精神導致了法律信仰的形成。理由有二:其一,以實現人的價值和人格尊嚴為目標的西方法治在客觀上增強了人們對法的信仰;其二,人文精神對理性的崇尚也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在中世紀,法律從屬于宗教,但法律在人們心中的權威和尊嚴并未受到宗教的沖擊而消失,反而借助人們對上帝的普遍信仰而獲得了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一方面,法律作為一種正義規則成為被普遍信仰的價值基礎;另一方面,法律作為一種方便的利益規則成為被普遍信仰法操作基礎。”信仰法律可以說不僅僅是信仰問題,而是一個演進的理性選擇的結果。”[7]因此,法治作為社會現實的治理方式、最基本的利益根據,因而成為最權威、最普遍的信仰對象。總之,西方人文精神對西方法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法治建設提供文化基礎,并提升了民眾對法治的信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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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訂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