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親子鑒定能否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作者:李欣 發布時間:2013-06-19 瀏覽次數:683
案例:
鞏某(女)與蔡某(男)于2006年在南京工作期間相識,后因業務往來增多,漸漸發展成情人關系。鑒于當時雙方各自都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兩人并未正式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鞏某與其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至今未再婚。2008年9月,鞏某生下一男孩,隨被告蔡某姓。后來,蔡某因工地轉移要離開南京去外地搞工程,雙方對子女撫養發生矛盾糾紛,蔡某出具了一份撫養協議,承諾在四年內向鞏某支付小孩撫養費26萬元,后鞏某多次催要撫養費未果,雙方關系勢同水火,矛盾極為尖銳,通過婦聯、公安等相關部分的處理調處亦無結果。鞏某稱蔡某為該男孩的生父,要求蔡某負擔雙方協議的子女撫養費用,而蔡某稱雙方不是同居關系,不能確定自己是男孩的親生父親,同時拒絕做親子鑒定。鞏某遂以自己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所生男孩和蔡某之間的親子關系,并要求蔡某承擔約定的撫養費用。
本案的另外一個爭議焦點:原告鞏某起訴要求被告蔡某承擔的撫養費用系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元月份達成的子女撫養費協議約定的數額,即男女雙方使用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鞏某與其丈夫離婚之前,就已與被告蔡某保持著情人關系,2008年起,兩人還在一起同居生活。對此事實被告蔡某雖加以否認,但承認雙方存在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自己與鞏某的接觸絕不一定能導致其懷孕,自己不一定是鞏某所生男孩的親生父親。因被告不承認與原告所生之子系親子關系,原告鞏某遂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被告蔡某經法院多次勸說均拒絕配合鑒定,并堅持認為不確定與鞏某所生男孩存在親子關系。同時,被告認為有關小孩撫養費的協議確雖系其本人所寫,但這是受脅迫且在酒后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認可。同居期間已給付部分撫養費,自己現在無力承擔如此巨額的撫養費用。
筆者認為,被告既不承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又不愿意做親子鑒定,致使非婚生子女與被告之間的血緣關系難以確定,非婚生子女的被撫養權利受到損害。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孕的可能的基本事實,如果我們以非婚生子女系未成年人為由,實行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就可能引發濫訴,從而影響社會關系的安定。同樣,我們也不能過分要求原告的舉證責任,如果我們要求原告承擔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全部證明責任,因為缺少被告的配合,親子關系無法通過鑒定來確認,這在事實上等于加重了原告的證明責任。所以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并能夠證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間有同居和受孕的可能性的事實,就應當認定原告完成了其應負的舉證責任,此時,即可以發生舉證責任的移轉,由否認他們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而,當非婚生子女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申請親子鑒定時,如相對方否認親子關系并且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不利于相對方的事實成立。
原、被告之間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在外租房同居生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故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雙方協商撫養;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育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本案中,針對被告與原告之子是否構成親子關系,被告當庭表示不肯定,經釋明后,被告拒做親子鑒定。根據原告提供的其因臨產住院的病歷資料、小孩出生醫學證明、被告出具的子女撫養費書面協議、被告當庭陳述幫助原告支付房租、生活費的事實及結合原告陳述,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有同居和原告受孕可能性的事實,應當認定原告完成了其應負的舉證責任,此時,即可以發生舉證責任的移轉,由否認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鑒于被告并未明確否認其與小孩的親子關系且被告不同意親子鑒定,故應推定不利于被告的事實及親子關系的成立。綜合本案,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與被告存在同居的事實,并且有使原告受孕的可能性,審理中又申請做親子鑒定,但被告不肯定是否存在親子關系且不同意配合進行親子鑒定,同時又無法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故應確認被告與小孩之間的親子關系成立,并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子女撫養費26萬元。
針對男女雙方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非婚生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定撫養義務。被告承擔法定撫養義務不影響履行其與原告之間達成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書面協議,該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確認該協議合法有效。鑒于子女撫養費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可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綜合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由被告定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