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的政治屬性是不言而喻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和對待其政治性。司法的政治屬性要求我們首先要協調好司法與政治的關系,確保兩者的和諧。

 

司法與政治的和諧首先體現在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上,尤其體現在受政治原則指引、維護國家重大利益、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包括社會效果等)等方面。如審判涉及意識形態安全和政治安全的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的外經貿、外交的案件,必須具有政治智慧、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必須具有宏觀思維和戰略眼光。司法不僅要遵循司法規律,還必須奉行政治思想、政治信念和政治價值,具有敏銳的政治眼光和足夠的政治智慧,并善于將政治理念和政治方向轉化為司法政策。

 

就行政審判工作而言,妥善處理司法與政治的關系突出地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在宏觀上界定司法在政治框架和政治形勢中的地位、定位和職能,使司法跟隨時代的發展,適應時代的需要。例如,在法院各類工作會議報告和工作任務安排中,或者在一些具有較大歷史意義的時期,都會首先強調國家整體的形勢,然后根據形勢的需要確定司法政策和安排重點工作。如200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的意見》的第一部分就是“人民法院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其中提到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決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前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穩定方面的復雜因素以及國際人權斗爭的新動向等,在此基礎上闡明和確定了法院如何發揮作用的原則、措施和工作重點。

 

二、在法律適用等具體審判工作中強調政治的指引作用。例如,前引《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意見》特別指出:“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大局服務,是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的指導思想和政治方向。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工作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關系,善于從政治上、全局上觀察形勢,根據中央的部署,確定好各個時期審判工作的重點,提出正確的對策和措施,并切實貫徹實施;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學習理論和執行法律的關系,堅持用鄧小平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理論指導審判實踐,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系,善于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三個有利于’的總標準指導下,正確適用法律審判案件。”政治形勢、政治方向和政治價值可以成為法律適用的指針和方向標,具有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指引價值,通過裁判案件而體現和實現于法律適用之中。

 

三、講政治的內容必須實體化。法律適用中的講政治絕不是或者不能是大而空的,而是有看得見、摸得著和實實在在的內容。諸如維護主流的價值觀、主流的道德、主流的意識形態等,都可以歸入講政治的范圍。如甲與乙是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期間,甲與丙女同居。后甲生病,丙女一直在醫院陪護。甲臨終時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丙女。在執行遺囑時乙與丙女發生爭議,乙起訴到法院,請求宣告遺囑無效。法院最后以該遺囑違反社會公德為由,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宣告其無效。該案的處理結果在媒體上引起了討論。如有人認為遺囑處分系甲的自由,且《繼承法》規定的遺囑無效事由不包括該遺囑所涉及的情形,因此不宜認定遺囑無效。但法院地認定該遺囑無效的道理在于,因為盡管法院通常不介入一般性的道德評價問題,但倘若民事行為觸及了主流的道德價值觀,法院就有必要從價值觀的宏觀角度審視民事行為的效力,也即應當站在維護主流的道德價值的角度給該遺囑定性。倘若對于有悖主流價值觀的民事行為不予過問,則無疑是放棄了司法的責任。這本身就是講政治的體現。

 

在具體的行政審判實踐中,我們既要克服純粹的業務觀,又要開庭防止講政治的“庸俗化”。

 

克服純粹的業務觀點,防止將裁判簡單化地理解為單純的法律技術的運用。由于司法工作的業務性和技術性較強,有時會發生純粹業務的觀點,即重視審判工作的業務性、程序性和技術性,忽視從政治和大局的角度研究和處理問題,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不理想,甚至產生不良的政治后果,甚至犯政治上的錯誤。正如毛澤東同志在《關于糾正黨內的錯誤思想》(1929年12月)中列舉了單純軍事觀點的表現,如:“認為軍事政治二者是對立的,不承認軍事只是完成政治任務的工具之一。甚至還有說‘軍事好,政治自然會好,軍事不好,政治也不會好’的,則更進一步認為軍事領導政治了。”這些論斷反映的講政治的思想方法對于我們處理好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具有同樣的指導意義。

 

如某法院在處理一起涉及海關沒收非法入境政治書刊的政治訴訟案件時,只從援引法律條文是否完整準確的技術角度審查海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并以法律依據不具體為由撤銷其行政處罰,而沒有站在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的政治高度進行處理,結果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顯然,對于涉及重大國家利益或者政治安全的案件,就不能按照單純的業務觀點進行衡量和處理,不能簡單地因法律適用技術細節的瑕疵而輕率地作出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斷,而必須講政治和衡量其實質性后果,切實維護重大國家利益和政治安全。

 

在防止純粹業務觀的同時,還必須時刻注意防止將講政治和服從大局“庸俗化”或者口號化,不能使其成為不當干預司法的口實,不能成為地方保護等的遮羞布,不能成為司法媚俗或者見風轉舵的憑據。否則,就會喪失司法的根基,失去司法的功能,損害司法的效果。

 

總之,在司法中我們必須克服兩種傾向,或者避免以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一種是不講政治,缺乏政治頭腦和政治智慧,只講法律技巧而不講政治效果,陷入純粹的司法業務觀點;另一種是忽視司法規律,將講政治作為破壞司法的擋箭牌,喪失司法的自主性和應有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