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車人員下車后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作者:趙尉 發布時間:2013-06-18 瀏覽次數:715
本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下車觀察情況,第三人駕駛機動車與本車相撞,造成下車后的本車駕駛員死亡,發生二次交通事故。本車駕駛員在下車后不再屬于本車人員,應屬于本車人員之外的受害人,承保本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徒某駕駛轎車沿寧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29K+650CM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導致該車方向失控撞到公路西側護欄,發生交通事故,反向停于行車道內, 徒某下車站在車外左側觀察情況。此后,被告王某駕駛轎車同向駛來,王車左側與徒車左側發生碰刮,并將站在車外左側的徒某當場撞死,發生二次交通事故。溧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鑒于徒某、王某二人在該起事故中的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認定徒某、王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王某所駕駛的轎車在被告人保高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在保險期間內;徒某所駕駛轎車轎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江蘇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在保險期間內。
徒某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以上二保險公司均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洋保險江蘇分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依法不應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受害人徒某,是其所駕機動車的駕駛員,屬于本車人員,不是本車的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徒某近親屬的訴訟,對被告太平洋保險江蘇分公司抗辯意見則不予支持。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當事人按責分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下車,第三人駕駛的機動車與本車發生二次交通事故,造成本車駕駛員死亡,本車駕駛員是否屬于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承保本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就一般意義而言,駕駛員屬于本車人員,不是本車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但在本案中,徒某駕駛太平洋保險江蘇分公司承保的被保險車輛方向失控撞到公路護欄,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后,將車輛反向停于行車道內后下車查看。之后,王某駕駛車輛同向駛來,該車左側與徒車左側碰刮,將站在車外左側的徒某當場撞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徒某雖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但在其所駕駛的轎車發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已離開所駕駛車輛,站在車外左側的道路上,已不屬于本車人員。此外受害人徒某也不是其所駕駛轎車的被保險人?!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徒某并非其所駕駛車輛的投保人,且其未取得駕駛證,也不屬于合法駕駛人,因此,徒某不是被保險車輛的被保險人。導致徒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時,徒某既不是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也不是被保險人。因此承保徒某所駕駛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江蘇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