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維權也須恪守底線
作者:華佳 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2-02-10 瀏覽次數:1052
2月6日11時,“藥家鑫案”受害人張妙的父親張平選、丈夫王輝及其代理人張顯等人來到藥慶衛家樓下,準備到藥家“拿”此前藥慶衛在微博上許諾的捐贈款20萬。02月09日《新京報》
去年發生的在校大學生藥加鑫肇事后捅死傷者案曾倍受億萬公眾的關注,肇事者行為性質之惡劣毋庸贅言,而一句“農村人難纏”更是深深地戳痛了民眾的心窩。最終,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藥加鑫被處死,此案也被評為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然樹欲靜而風不止,受害人張妙家屬的所謂“維權”再掀波瀾,可謂滿城風雨。但這次民意和輿論的天平卻沒有倒向那些曾經的弱者,反而是對“弱者”的反感、質疑甚至憤怒。民眾的怒火肯定不是對罪犯藥加鑫的同情,也許是受害人丈夫那句“不要帶血的錢”過于記憶猶新了吧。
是的,弱者處于社會的最底層,缺乏參與社會進步所需要的知識、才能甚至機會,他們的權利容易遭受侵犯,而自身卻缺乏相應的維權能力,他們的案件通過媒體的介入后可能會受到放大關注。尤其是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導致階層對立抬頭,任何歧視弱勢群體的言論或者行為都會觸動社會的敏感神經,都會受到公眾的一致撻伐。
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就是讓弱者的權益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實現。當張妙被害后,公眾全程關注、監督此案,社會也立即伸出援手,捐款捐物,努力用物質的補償和人性的溫暖來撫平死者家屬的傷痛,告慰逝者的在天之靈。
可現在,弱者變味了,維權變味了,因為張妙家屬的此次“維權” 無論從任何角度都屬于無稽之談。藥加鑫的賠償責任判決書中已經載明“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其父藥慶衛并不是賠償主體,而藥慶衛的捐贈款也是附條件的——用錢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弱者”時至今日的無理取鬧不禁讓人要問:曾經的信誓旦旦何在?基本的法律常識何在?誠實信用的做人準則何在?公眾的捐款用完了嗎?你們所的稱“尋求其他手段要錢”包括不擇手段的打砸搶嗎?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民意的評判是公正的。社會要尊重、同情、支持弱者并不意味著縱容、遷就、放任弱者。貧困不是維權的借口,弱者不是圖利的本錢,民意更不是任何人可以操弄的木偶!“弱者”擁有權利但沒有特權,他們的維權也應當恪守底線——任何維權行為都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和道德容忍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會侵犯他人的權益,也包括其他弱者的利益,甚至最終損害到社會的整體利益。
對于弱者自身而言,也要有點“貧賤不能移”的骨氣,不該自己的錢不要生非分之想,財富的收獲也要靠自己的辛勤耕耘,而非不擇手段。
《尚書》上載“維齊非齊”,孟子說“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理性地說,社會要發展就不可能沒有差距,沒有差距就沒有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社會要提供的就是身份和機遇上的平等,讓弱者通過自己的勤奮努力能夠成為強者,而弱者的權利也受到全面的保障,將社會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社會成員,無論強與弱,他們的權利都要得到維護,而他們的違法行為也一視同仁地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