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阿圖爾·考夫曼的《法律哲學》有感
作者:曹保山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2530
一、阿圖爾.考夫曼的學術思想沿革與發展
作者阿圖爾.考夫曼是德國當代著名的法哲學家和刑法學家。他的學術傳統是由耶林-李斯特-拉德布魯赫一路沿襲下來的。形式與質料的結合是耶林這一學派的傳統,拉德布魯赫對這一傳統有較大發展,并更加強調其實質內容??挤蚵谠u價拉德布魯赫的《法學導論》時說,拉德布魯赫的《法學導論》之所以富有成果,久負盛名,其首要的原因就在,當我們這個世紀中的大多數法哲學家和法律理論家醉心于形式上的理論時,如法律概念和規范結構,拉德布魯赫卻是最先發展了法哲學實質內容的法哲學家之一。
考夫曼的法哲學繼承并發展了形式與實質并重的法律哲學,加之其自身對極權國家中不公正的親身經歷。因而,他不能不思考法哲學的中心問題,如法、法的有效性、法律創制和法律適用,以能抵御權力對法律的濫用。這一思考確立了考夫曼在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之爭中的立場,它導致了對一些重要的法哲學主題(抵抗權、寬容原則)的選擇,并支撐著他的法律獲得理論,這一理論阻止法官簡單地以法律的權威為根據,并強調”法律適用者”自己對其決定負有責任。
二、多元方法論與難題意識
考夫曼在康德主義的立場上吸收了詮釋學和主體間存在主義哲學以及商談理論的思想,放棄了先驗方法論所堅持的形式優先性,試圖發展一種形式與實質并重的法律哲學。因此,他將傳統的二元方法論擴展為多元方法論,在實踐領域,以”事物本質”為基點,通過類推方法來彌合存在與當為之間的裂縫??挤蚵J為”法是當為與存在的對應”。[1]從整個理論的關注點來看,其更傾向于實體性的法律哲學,如對正當法及正義的探討,對于事物本質的研究,對于良知和法效力問題的研究,等等。因此,考夫曼認為每位法律人至少應當有一定法律哲學品味,借以擴大他的”難題意識”,通過對”原本的”的題目的探討,提出我們時代的難題。這對于我們每個學習法學理論的人都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
三、寬容原則
考夫曼認為寬容原則是多元方法論的必然結果,排除人們主張自己擁有”完全且絕對的真理”,必須允許多樣的主張和看法,更為重要的是,要容忍多種生活方式的存在。然而,寬容并不是真理的懷疑論者,也不是一個反對真理的拙劣決定,其功能恰恰是使真理成為可能,而對自由與真理的追求也正是真正寬容的前提條件。其次,考夫曼認為,真正的寬容只能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才能存在,因為只有開放社會中的人們才能夠具備”高度的精神自由與形成確定意見的能力”和”寬容所必需的溝通能力以及特別是傾聽、接受別人與認真對待他人的美德”。再次,在研究方向上,考夫曼認為寬容并非僅止于尊重他人的確信,另一個重要方向則是對少數人和弱勢者的保護。同時,在寬容的界限上,他顯得要比拉德布魯赫更加寬容,他認為寬容的界限并非不寬容,只有在面對危及自由的不寬容時,寬容才會止步。最后,考夫曼將寬容看作人類的命運問題,認為在面臨人口爆炸和當今復雜且充滿風險的情況下,寬容也已經成為了事關人類存活的問題。因此,他在文章的結尾,從反功利主義的立場出發,提出了寬容的無上命令:如此行為,使你行為的結果與最大可能避免并減少人類窮困相互契合。[2]
四、法律的現實化與類推
法律的現實化過程與類推雖然在《法律哲學》這本書中有所涉及,但是因為論點比較分散,所以一般看起來并不是很明白,但是考夫曼在《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中卻論述的非常清楚??挤蚵鼘⒎涩F實化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法律理念--法律規范--法律判決”。[3]在法律現實化的過程中,每一階段均不可或缺。但三者之間又不是簡單的演繹關系,法律理念只意味著法律的可能性,卻并非法律的現實性。要真正達到法律的現實性,則必須考慮其對應的生活事實。因此,類推在法律的現實化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狈ǖ默F實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種類推,因此,法律認識一直是類推性的認識。法原本即帶有類推的性質。”[4]考夫曼認為:”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類推的概念?!盵5]法律理念現實化的過程就是規范與事實之間對應和調和的過程。這就需要引入調和二者的”第三者”--”事物本質”,”事物本質”聯系著現實世界和價值世界,是事物正義與規范正義的中間點。因此,”事物本質”是類推的關鍵點,它不僅是立法也是法律發現之類推過程的基礎。[6]
五、對人的關懷
對人應有的關懷是《法律哲學》一書的另一亮點??挤蚵J為”法的理念與人的理念是相對應的。”[7]也就是說,法律理念的基礎乃是人的類型。因此,正義的最終目標和主題就只能是人,人乃是法律的基礎關系。由此可以看出,考夫曼將人作為整個法律哲學體系的基礎。但是這種意義下的人并不是純粹經驗的人,也不是純粹理性的人,而是作為人格關系的人,即作為人與他人或人與他物之間關系的總和??挤蚵M一步說明,個人并非本質,個人是關系,個人并非靜態的、永恒不變的個人,而是動態的、在不受任意支配的情境下能夠不斷獲得自我理解的人??挤蚵鼘θ耸悄康暮腿说淖饑赖睦砟畹膱猿郑⒎莾H僅停留在康德意義上的形式層面上。其將康德意義上的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積極的絕對命令轉化為一種消極意義上的人是目的的理念:”如此行為,使你行為的結果與最大可能避免并減少人類窮困相互契合?!盵8]這正是寬容原則的一個無上命令。然而,這并不是對人是目的的貶低,實際上考夫曼為康德意義上的形式要求增添了許多實質性的內容。《法律哲學》一書中也多次從反面功利主義的立場提出了這一要求??梢娍挤蚵姆烧軐W不乏對人應有的關懷,尤其是對少數和弱者的保護。
[1]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1頁。
[2]參見[德]考夫曼:《法律哲學》,劉幸義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476頁。
[3]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頁。
[4]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3頁。
[5]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78頁。
[6]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3頁。
[7] [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23頁。
[8] [德]考夫曼:《法律哲學》,劉幸義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