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的方式優化及成交率提升
作者:刁志華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1460
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不動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并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后將價款交付債權人。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托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司法拍賣也是新興的投資渠道,特別是在不良資產處置領域有較好的獲利空間。
一、司法拍賣低成交率的現狀及其成因
司法拍賣是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中對申請人債權的救濟途徑之一,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司法拍賣成交率低,做法上五花八門也是不爭的事實。形成司法拍賣成交率低的因素大致有這么幾個方面:
1、評估價過高。由于評估機構的收費是按評估標的額的大小來確定的,因此,評估過程中往往就高不就低,能高的不會低,客觀上降低了競買人的競買積極性,加大了司法拍賣成交的難度。這也是司法拍賣成交率低的主要因素之一。
2、競買人"經驗"使然。長期的實踐表明,競買人已經把準了法院司法拍賣的脈搏,一拍流拍,二拍自然會降價,三拍會降得更多。與其花更多的錢去競買,不如坐享更低的底價,且競買人之間已經形成"默契",一拍、二拍大家都不報名或都不舉牌,使得一、二拍成交率低成為必然。
3、標的物瑕疵。標的物的瑕疵,給原本成交率不高的司法拍賣帶來更大難度。房屋手續不全(如無產權證、土地證等)、拍賣前標的物已經出租,即使現場拍賣成交,但因難以交付而撤銷。有的甚至因為不能供電、供水、交通受阻等都會成為不能成交的原因。筆者所辦的剛剛因無人報名而流拍的一處辦公用房,地處無錫市商業中心的一座商業樓的四層,樓下為國美電器商城,但直到三拍降到每平米一萬元以下依然流拍。原因是房屋已經被五家公司承租(債務人惡意為之的可能性很大),十年的租金已經全部交付,一旦拍賣成交,五家公司的遷讓成為很大難題,漫長的訴訟也是免不了的,競買人不得不望而卻步。
4、圍標強買、職業控場。在一些機器設備拍賣中,常有一些"競買人"出現在拍賣現場,且已成為了幫派,他們用威脅、脅迫的手段恐嚇其他意向買受人,不許其參加拍賣和競價,惡意制造流拍。這種現象經過打擊有所遏制,但仍存在這些人化整為零、買通其他競買人的現象。
5、拍賣保留價的制約。司法拍賣中,對拍賣標的物保留價的確定比較機械,根據最高法院規定,第一次拍賣以評估價為拍賣保留價,不得打折。這一規定一方面保證了委托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杜絕了隨意性,但也造成了一拍流拍的普遍性。第二、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打折機制也相對保守、機械,對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考慮較少,降低了成功變現的可能性。
6、拍賣機構的先天不足。拍賣活動的成功與否與拍賣機構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密切相關。公告面窄,對標的物宣傳不到位,與競買人溝通不認真負責,拍賣師業務能力差等等,都能導致拍賣不成功。而這些因為法院所有的對外委托案件都必須用隨機的方式選擇,不能擇優,以至于有的拍賣公司認為"干得好不如搖號搖得好"。
二、目前司法拍賣的基本做法
當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實踐中有這么幾種做法:
(一)就案辦案。也就是傳統的辦案方式,案件移送至司法鑒定部門后,經隨機選擇拍賣機構,將案件移送拍賣機構拍賣。這種做法本身沒有什么問題,很多的法院到目前為止仍然是這么操作。但其缺陷也是很明顯的,即成交率低。特別是一拍的成交率非常低,筆者所在地區好幾家法院很長時間一拍的成交率甚至為零,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害。
(二)重慶模式。經最高院肯定目前在全國推廣的一種新型做法。即一個地區建立統一的拍賣交易平臺,實行電子競價,用電子競價代替擊槌成交。其優點是公開、透明,本質是科學的,代表著未來發展方向。但是,科學發展是受一些條件和因素制約的,電子競價不僅要求競買人熟悉電子商務,它同樣存在"電子控場"的風險,而且更加難以防范。如何嚴格落實保密責任,切實做好競買人報名管理和競買人信息保密,現場拍賣常常出現的串標,電子競價也同樣會出現操控行為。這些問題還需通過進一步調研,制定科學可行的電子競價規則加以解決。
(三)蘇州模式。即由蘇州中院推行的"競爭式聯合拍賣模式"。對數額較大的標的物如果交給一家拍賣公司,不但風險系數高,也容易影響司法廉潔。"競爭式聯合拍賣",根據拍賣標的額大小確定拍賣公司的數量,50萬以上的一律進行聯合拍賣,數額越大拍賣公司越多,超過8000萬元標的額將選擇不少于8家拍賣機構聯合拍賣。參與聯合拍賣的公司間如何體現競爭?傳統的"合作式聯合拍賣",常常是一家公司干活,幾家等著平均分錢,公平和效率很難體現。"競爭式聯合拍賣"則根據對拍賣成交的貢獻進行差額分配:成交的拍賣機構收取傭金的60%,有客戶舉牌的拍賣機構收取傭金40%;多家拍賣機構有客戶舉牌的,按照在其機構報名的數量及其舉牌的次數在傭金40%內分配。從而激發了拍賣公司參與競爭的積極性,實現了標的價值的最大化。但其弊端是操作上很繁瑣,在報名的數量上容易弄虛作假,一旦泄露內部信息,在舉牌的次數上也容易人為操控,從而在傭金的分配上看似公平,實則不平。
三、競爭式拍賣:泰州模式
泰州法院以靖江法院為試點,兩年來,拍賣的成交率大幅提高,特別是一拍的成交率達到60%以上,上升了40%,且各拍賣機構之間沒有任何異議。
(一)競爭式拍賣的具體做法
競爭式拍賣是一種全新的拍賣方式,既能夠對司法拍賣工作有效監管,也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它通過簡單易行的操作,實現拍賣標的物價值最大化,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多贏的司法拍賣工作格局。泰州法院以靖江法院為競爭式司法拍賣制度的試點基地,兩年來的認真探索和研究,針對司法拍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賣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賣成交價格低和拍賣工作效率低等情況,結合本地司法拍賣工作的實際,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拍賣新機制。具體做法如下:
1、搖號選擇拍賣機構時,一次分別搖出首選拍賣機構、備選拍賣機構,簡稱一拍、二拍、三拍;
2、一拍首先按評估價進行第一次拍賣,如成交則拍賣傭金全部由一拍所得;
3、如第一次拍賣流拍,則由二拍進行第二次拍賣(底價由執行局確定)。第二次拍賣成交價大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全部由二拍所得,第二次拍賣成交價小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七成;
4、如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均流拍,則由三拍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成交價大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全部由三拍所得;第三次拍賣成交價小于第一次拍賣底價而大于第二次拍賣底價,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三拍得七成;第三次拍賣成交價低于第二次拍賣底價的,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三成,三拍得四成。
5、上述拍賣模式僅為試行階段且暫限于不動產及拍賣標的大于50萬元的動產;標的物價值大于4000萬的為聯合拍賣。
司法拍賣新機制實施前后拍賣成交率
類別 年份 總數 一拍
成交量 一拍
成交比 二拍
成交量 二拍
成交比 三拍
成交量 三拍
成交比 未成
交量 未成
交比
不動產 2008年 12 2 16.7% 3 25% 5 41.7% 2 16.7%
2009年 18 4 22.2% 3 16.7% 6 33.3% 5 27.8%
2010年 14 9 64.3% 4 28.6% 0 0 1 7.1%
2011年 14 8 57.1% 2 14.3% 2 14.3% 2 14.3%
從上圖可以看出2010年、2011年比2008年、2009年一次拍賣成交比、二次拍賣成交比都明顯提高,特別是一次成交率提高尤為明顯,這在全國的司法拍賣中,一拍成交率無疑是排位最高的。而三次拍賣成交比明顯下降。如2010年靖法鑒委執字第103號,為不動產拍賣,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公告媒體不僅在地方媒體,還在省級報紙公告,致使招商大獲成功,底價為337萬,經過七輪競價,成交價為468萬。又如2010年靖法鑒委執字第4號,為不動產拍賣,也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報名人數竟達到10人,底價為50.7萬,經過32次的激烈競價,最終以71.6萬元成交。競爭式拍賣其優勢就是最大調動拍賣機構的積極性,不僅一拍成交率高,而且溢價率高,申請人、被申請人都能從中得益。
(二)競爭式拍賣新機制實施后審判執行部門及相關機構的反映
實施新的司法拍賣機制后受到了審判執行部門、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中介機構的高度評價。
1、法官認可。審判執行法官普遍認為,此種司法拍賣模式從搖號選擇拍賣機構到最后拍賣成交結案,全程公開透明,真正地體現司法鑒定總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大大提高了首次拍賣成交率,實現了拍賣標的價值最大化,縮短了審限,提高了辦案效率。
2、當事人得益。從當事人角度來看,此種司法拍賣模式存在以下優點:在制度設計上杜絕了拍賣標的價值被人為的降低,縮短了訴訟時限,減少了當事人訴訟成本,杜絕了拍賣機構在標的物變現過程中的人為操縱,既保證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又維護了被申請人的權益。從當事人的實際反饋意見來看,當事人均認為此種拍賣模式是想當事人所想,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拍賣機構認同。拍賣機構負責人普遍認同此種司法拍賣模式,一是拍賣機構自己參與選號、搖號產生一拍二拍三拍,搖號過程公開透明,對搖號結果心服口服;二是此種拍賣模式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傭金的分配與拍賣成交價掛鉤,對拍賣機構來說既是動力又是壓力,既有鼓勵又有約束,體現了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利益分配理念,最大限度地調動了拍賣機構的招商積極性;三是有效地防止了拍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惡意串通行為,實現了拍賣標的價值的最大化。
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腐敗是司法技術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創新司法拍賣機制,破解司法難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結語
司法拍賣的最終目的是通過規范有序的拍賣活動,將拍賣標的物變現,實現標的物價值的最大化,從而使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最大化,使執行案件歸于完美終結。同時,法官及其工作人員在此過程中,公開透明、清正廉潔,不出現任何的營私舞弊,那么,這無疑是法院自身抑或社會公眾所追求和希望的。泰州法院的競爭式司法拍賣模式已經在全市法院推行,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其尚在嘗試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還很多,將作進一步的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