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司法鑒定人,按照我國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營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司法鑒定人的法律地位

 

司法鑒定人,運用專門的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出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是司法鑒定的主體,是司法鑒定工作的具體承擔者、實施者。司法鑒定人的知識、技能和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訴訟、仲裁活動能否得以順利進行,直接影響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能否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因此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工作中占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鑒定人的職業素質會直接關系到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也會影響定案證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在司法活動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然而雖然鑒定結論是用法定的科學方法對鑒定客體進行檢驗鑒別得出的結論,是對事實真相的客觀反映,但這種反應歸根結底是由有主觀思維模式的鑒定人來完成的,故而它必然帶有鑒定人的主觀印痕,因此鑒定人的素質會影響鑒定結論的可信度,是鑒定結論能否成為司法訴訟證據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說,鑒定人的業務和道德素質是鑒定活動中至關重要的主觀因素。

 

二、司法鑒定人的現實狀況

 

由于我國法律發展時間較短,相應的司法鑒定也起步較晚,所以與外國成熟的司法鑒定人制度相比,我國現實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亟待改進。

 

(一)鑒定人職業化程度不高

 

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領域十分廣泛,從DNA檢驗、指紋檢驗、足跡檢驗到各種工具痕跡檢驗、文件檢驗等等,司法鑒定成為一個龐雜的系統。但是我國絕大多數的司法鑒定人并沒有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門檻限制,司法鑒定人的文化素養偏低,高層次,復合型的專業鑒定人員比例較少。由于歷史的一段停滯,使得現行鑒定隊伍中相當一部分人是只經過短期(不超過一年)培訓以應急需的。一些鑒定人員在學科的系統性和完備的理論體系的掌握方面,以及處理實踐中疑難鑒定、科研等能力方面尚需一定時期的潛心鉆研、磨煉。

 

職業化程度的高低是影響社會公眾對特定工作質量高低和工作權威大小進行評價的重要參數。目前,鑒定結論的公信力不強,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鑒定人的職業化程度不高。

 

(二)專業化程度不高

 

如前所述,司法鑒定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涉及領域十分廣泛,有些領域彼此之間相差很大,如DNA檢驗和文件檢驗。司法鑒定人不宜為全面的通才,而應該是專研精通特定領域的專業人才。但是,目前的司法鑒定人并未實行嚴格的鑒定職業劃分,一些鑒定人往往超能力鑒定,鑒定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責任心不強

 

鑒定不僅關系著整個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更關系著整個法律的公正與價值,它不僅要求鑒定人的業務素質,更要求鑒定人要有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但是實際上,有些鑒定人履行鑒定職能時,并未意識到自己承擔的"法碼"之重,態度不夠嚴肅,工作草率,有時不能深人了解案情,對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各種情況作細致的分析、研究;或者任意簡化鑒定程序與方法;或結論牽強、含混;或出于某種目的對不屬于司法鑒定范疇以及甚至不屬于自己鑒定權限范圍的問題進行鑒定等等。這種工作作風嚴重損害了司法鑒定的法律性和權威性,同時也影響了我國法律的貫徹實施。

 

(四)缺乏監督管理機制

 

近些年來,盡管我國的鑒定人隊伍逐步壯大,鑒定體制也趨向完善,但在管理這一環節上卻存在大量空白。主要表現在:一是體制不暢,目前,司法鑒定工作尚未統一的管理體制,司法鑒定人的建設缺乏統籌規劃,各自為政,各自為戰,難以形成全面、系統的發展規劃。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自己的需要,有權在訴訟中進行鑒定,實踐中造成"自偵自鑒""自訴自鑒""自審自鑒""自我鑒定"格局,鑒定人受制于各自的機關,鑒定結論傾向于各自的工作,難保中立的地位。二是管理不嚴,對于司法鑒定人的管理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鑒定人執業資格的取得、執業活動的管理、鑒定人權利與義務等等都卻乏統一的規范。國家對司法鑒定人缺乏一整套系統的管理制度,司法鑒定人的自律程度也遠不理想,關系鑒定、人情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司法鑒定人的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尚不完善。

 

另外,一些鑒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更是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導致實踐中,違法鑒定的情況大量存在,鑒定人不遵守鑒定人的義務,隨意泄露當事人的秘密等事件時有發生,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有違依法鑒定的原則。

 

三、加強司法鑒定人的素質建設

 

鑒定的結果對于整個訴訟來說具有重要的作用,提高司法鑒定水平,亦指提高鑒定人的業務水平,加強其職業責任感和良好職業道德、法律素養的培養等,消除現實中的一系列弊端,目的在于盡可能以客觀、公正的方式將科學應用于訴訟之中,以真正實現實體法的立法任務,健全法制。可以說,訴訟質量的提高有時取決于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證據)。因此,完善鑒定人制度乃當務之急。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考試制度

 

可以具體設計為:具有與專門知識相同或相關學科的大學學歷,且在本專業學科領域里受過鑒定理論與方法的訓練以及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在此基礎上報名參加法定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鑒定人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鑒定人資格證書,取得鑒定資格。

 

這是對鑒定人業務的要求,也是對鑒定人資格的要求。司法鑒定人必須對其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領域有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比較深厚的基礎理論和熟練的運用技術,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這是對想從事司法鑒定的人的基本要求。對于欲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國家統一組織考試,嚴格限定準入的門檻,禁止一切走后門托關系的行為,這不僅是對整個司法鑒定的業務素質的要求,更是對鑒定結果客觀公正的保證。

 

(二)建立完善的司法鑒定人培訓制度

 

司法鑒定人素質的提高還有賴于各項教育、培訓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司法鑒定作為一項科學實證活動,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它涉及門類和法律法規較多,這就要求司法鑒定人員既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豐富的專業技術知識,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社會文化知識,既懂自然科學,又懂社會科學。因此要通過不斷的教育培訓,不斷擴大鑒定人的知識視野,拓寬知識面,使司法鑒定人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廣博的業務知識。要通過建立司法鑒定人崗前培訓教育、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執業紀律教育等制度,通過全面、持續和規范的行業教育,全面提高司法鑒定人的綜合素質,努力培養守道德、懂法律、懂業務、懂科技的高層次復合型司法鑒定人才。

 

(三)強化鑒定人的職業素質

 

鑒定人必須符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認真享有鑒定人的權利履行鑒定人的義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謀私利。例如:鑒定人應該嚴格遵守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起源于一條古老的法諺"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樣,在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中,自己也不能做自己案件的鑒定人。這是為了保證法律程序上的正義,鑒定結果要想被法官、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所信任接納,就必須保證自己的客觀中立地位,不得與案件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從而保證案件審判的公平公正。一定要避免現在社會所流行的關系鑒定和人情鑒定。鑒定必須遵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另外,當下司法鑒定中,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現象嚴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沒有規定鑒定人不親自出庭作證會對鑒定結論的采信能造成什么后果,更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鑒定人經法院傳喚或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判",結果法院就迎合鑒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證的心態,干脆不傳喚鑒定人出庭作證,而直接對鑒定結論進行書面方式的調查。所以,鑒定人應該改變不愿出庭的心態,本著對案件認真負責的態度,鑒定人應該出庭作證。在此基礎上,法律還應當進一步明確規定:第一,任何鑒定結論其鑒定人原則上都應親自出庭作證,回答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提問,否則不能作為法庭據以定案的根據;第二,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雖然規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以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鑒定費用約束鑒定人出庭作證,但這種約束的強制力仍有限,應當明確規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例外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審判機關應當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法律責任感

 

從事法律工作者,必須樹立對法律的尊重意識,鑒定人也不例外,在任何情況下,鑒定人必須把法律放在第一位,絕不可以為了利益和私情,違背法律,違背良心和社會利益作出鑒定,最終導致案件的不公。

 

要出于公心,維護公意,維護當辜人合法權益為重,以堅持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確保司法鑒定質量,要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懲惡揚善,伸張正義。這是鑒定人社會責任感的集中體現,更是社會主義法律的重要特征和價值追求。要努力實現公正,追求公正的效率。司法鑒定為司法活動提供保障和服務兩大功能,鑒定人在進行司法鑒定活動中,切實做到程序公正和技術公正,進而揭露和打擊犯罪,化解社會矛盾,調解爭議糾紛,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和諧祥瑞。

 

除此以外,鑒定人還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條件。應有實事求是、客觀科學、嚴格依法、秉公執法、不拘私情的品格,過硬的心理素質。一個優秀的司法鑒定人員必須能有效的調控好自己的情緒。做到處事不驚,沉著冷靜,勝不驕,敗不餒,其意志力水平越高,失敗和成功給他帶來的情緒波動對鑒定活動影響就越小,鑒定結論才能更加真實、可靠、客觀、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