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中財產性質的認定
作者:程華國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753
【內容摘要】 大陸法系國家關于財產犯罪中財產性質認定的理論,主要有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以及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從對這些理論的分析入手,我認為在我國有關財產犯罪中應以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理論來認定財產犯罪中財產的性質。以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為基礎,不法原因給付以及勞務具有值得刑法予以保護的價值和必要,是詐騙罪的犯罪對象。
關鍵字:財產 財產性 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 不法原因給付 勞務
財產犯罪規定在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章題為"侵犯財產罪",但在條文的具體表述中使用的卻都是"財物",如第263條規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第264條規定為,"盜竊公私財物",以及后面的"詐騙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侵占他人財物"等等。理論上一般認為財物與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產的概念除了財物之外還包括財產性利益,即大體上指普通(狹義)財物以外的財產上的利益,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 [1]但在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財物的理解實際上已經超越了財物本身的概念,即,財物的概念在實際使用上是包含了上述財產概念的內容。我國學者指出,從我國刑法第五章的標題以及財產犯罪的實質上來看,將我國刑法條文中的財物概念擴大解釋包含財產概念的內容,符合財產犯罪立法目的以及實踐的妥當性,并且也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2]
財產犯罪中財產的認定主要是指對財產犯罪中財產性質的認定。有關財產性質的判斷存在著不同的理論,而且不同的理論對具體財產犯罪認定的標準是不同的,從而影響到罪與非罪,因此有必要予以探討,同時,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中,作為不法原因給付、勞務的財產性認定是比較混亂的問題,不同的財產理論會作出相同的認定,而相同的財產理論也會作出不同的認定,甚至有的在自己的理論之外另設一套標準以對其性質予以說明,因此在探討財產犯罪性質理論之下,對不法原因給付、勞務的財產性質予以論證是必要的。
一、財產犯罪中財產性質的認定
(一)有關財產性質的認定的理論學說
1、 法律的財產說 [3]
法律的財產說認為,一切財產罪都是侵害財產上的權利的犯罪。換言之,刑法規定財產罪是為了保護民事法上的權利。因此,財產犯罪的成立不以行為造成經濟損害為前提,只要侵害了民事法上的權利,即使在經濟上沒有損害,也成立財產犯罪;反之,只要沒有侵害權利,即使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害,也不能成立財產犯罪。
法律的財產說旨在從形式上保護民事法上的權利,刑法上的財產便是民事法上的權利的總和。與此相聯系的是,由于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是財產上的權利,因此,還沒有形成權利的事實上的利益,不管具有何種經濟價值,也不認為是刑法上的財產;再者,成立財產犯罪要求財產上的權利現實地受到了侵害,如果從權利的見地來看只是發生了某種危險,即使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經濟價值,也不認為是刑法上的財產損害。法律的財產說實際上是刑法從屬于民法思想之下的產物,管轄利益分配的是民法,刑法不能超過民法規范,只有被民法具體化的利益即權利才是財產,事實上的利益保護范圍并不明確。因此,只有形成財產權利的財產才是刑法的保護范圍。這一學說在20世紀30年代,隨著刑法從屬于民法思想的衰退,其也喪失了理論依據。
2、經濟的財產說 [4]
經濟的財產說(也稱純粹經濟的財產說)認為,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利益就是財產,因而是財產犯的保護法益;經濟價值一般等同于金錢價值,金錢上的得失是判斷有無損害的標準,因此,沒有金錢價值的東西,即使其權利成立,也不屬于財產,侵害這種權利也不成立對財產的犯罪。
與前述法律的財產說相對,經濟的財產說是刑法獨立思想之下的一種財產性質的理論。刑法獨立性思想認為,刑法與其他諸多法律相并列,是基本的、重要的、獨立的法秩序。
3、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 [5]
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折中說)認為,所謂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違法的利益除外)、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判斷是否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產要從法律的與經濟的兩個方面去判斷。法律的是指某一東西或者對象經過法律評價必須是法秩序所承認的、合法的,即刑法上的法益雖然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權利,但也不應是民事法上不保護的違法利益,這是前提。其次,經過法律評價的對象必須具有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條件。如果不具有經濟上的價值,即便是合法的對象,也不是財物,不能作為財產犯罪的法益。
(二)對上述理論的看法及我的觀點的提出
法律的財產說如上所述是刑法從屬于民法的思想之下的理論產物,因此,隨著這一思想的衰退,這一理論的不適當性亦為明了。經濟的財產說雖然符合經濟社會的一般觀念和要求,但正如學者所提出的,它有擴大處罰范圍之嫌,比如,債權人使用欺騙的手段實現債權的行為,根據經濟的財產說,成立詐騙罪。 [6]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則解決了上述學說導致的處罰過寬的問題,它以一個合法性的限制性要求,排除了經濟的財產說的缺陷。但是,這一理論的缺陷也是明顯的,即它也有可能不適當的縮小刑法的處罰范圍,并且也無法解決對以非法的手段、方法獲得他人非法取得的財物的犯罪性問題。正如我國學者指出,"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適當的限制了經濟的財產說的處罰范圍,總體思路具有可取性,但從我國的情形來看,個別具體結論尚存疑問,例如,根據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使他人基于不法原因而給付財物的,不存在財產損失,故不成立詐騙罪。這一結論在我國缺乏妥當性。" [7]
上述三種理論學說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學者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社會的要求提出來的有關財產犯罪中有關財產性質認定的理論學說,根據我國刑法的發展的歷史情況,對其分析對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正是如此,這一理論也是被普遍接受的一種理論學說,但是,正如上所言,這一理論也就是在思路上是妥當的,即在考慮到法律的評價性上的意義上來說,這一理論的思路是妥當的,但是在結論上則并不像我國學者所說的那樣,只是在個別結論的妥當性上的問題。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是法律的財產說與經濟的財產說的折中,因此,其"法律的"所指的也就是合法性或者說是法秩序所認可的,這實際上與前述法律的財產說從根本上而言并沒有區別:前者所言是法秩序認可的(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權利,但也不應是民事法上不保護的違法利益 [8]),后者說是形成民事法律上的權利。因此,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中的"法律的"與法律的財產說中"法律的"要求是一致的,因而,這理論的缺陷也是明顯的。
我認為,將刑法中財產犯罪中財產性的理解應當根據刑法規制對象的特殊性作出區別于一般民事是上的財產的性質的理解,對財產的實質的認識也應與一般的民事的財產觀念有所區別。遵循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的思路的適當性,我認為應當將刑法調整的法秩序的特殊性納入到財產性質的理論結構中,因此我提出有關財產性質認定的"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的觀點并以此論述不法原因的給付、勞務作為詐騙犯罪的犯罪對象的財產。
二、經濟的秩序的財產說的觀點
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是我將財產犯罪財產性認定結合刑法規制對象的特點以及刑法保護的法秩序的特殊性予以考慮的一種觀點。這一觀點的主要包括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的內容及其合理性兩方面的內容。
(一)經濟的秩序的財產說的內容
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說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經濟的方面、秩序的方面。經濟的方面是指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產應當具有相當的金錢價值,不具有一定金錢價值的對象物也許具有某些精神方面的意義,對受益方來說也具有很高的價值,但不能成為刑法財產犯罪所要規制的內容;秩序的方面是指作為刑法規制的財產犯罪中的財產應符合刑法所要保護的秩序方面的意義,換言之,刑法在規制財產犯罪時,其所要保護的不僅是財產的合法受益人的權利,它更注重的是一種法秩序的穩定的保護。
(二)經濟的秩序的財產說的合理性的認證
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從財產的經濟性或者說金錢價值的角度和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秩序的角度對財產犯罪中財產的性質作出認定,即可以避免上述經濟的財產說處罰范圍過寬的局限,亦可以避免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中的"法律的"實質上與法律的財產說中的"法律的"同意反復的弊端。其合理性的論證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首先,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強調作為財產犯罪中的財產的經濟性,即強調財產的金錢價值,這一點無疑是合理的。強調財產犯罪中的財產價值的經濟性并不是刑法從屬于民法的思想的衰退結果,從我國的法律發展的歷史來講,根本就不存在這一從屬性的思想,有的也許只是從刑的思想。強調財產的金錢價值是由刑法本身特點及其規制的對象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刑法的嚴厲性及其影響的廣泛性和嚴重性,其不得不在財產的價值問題上采取更謹慎的態度,以普通的、最一般的認知來認識財產,并以此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無疑是適當的。
其次,刑法所保護的不僅僅是財產的合法權利人的權利的本身,它還要擔負秩序穩定的職責。秩序的穩定包括合法的秩序以及非法狀態的穩定。
1、合法的秩序,是法本身所要求的秩序,也是刑事法律的根本目的,當這一秩序被破壞也允許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恢復,如前述行為人騙回被盜財產的行為是合適的,但如果行為人為挽回損失,騙取偷盜者其他財產的,則被認為是對秩序穩定的破壞,是不適當。
2、非法狀態的穩定,是指刑事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法秩序被破壞后回復前的應當所處穩定的、不允許再被破壞的一種狀態。這里的再被破壞是相對于權利人適當的回復行為而言的,即指適當回復行為之外的再次破壞,因此,權利人通過欺騙的手段取回被盜財產的行為是合法的,而權利人之外的采取某種不適當的手段取得被盜財產的行為則是對應當處于穩定的非法狀態的再破壞,或稱對穩定狀態的二次破壞。這種再次破壞的行為應當被評價為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當然,相對于二次破壞,還有三次破壞、四次破壞等等,都應當被認為是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
再次,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符合我國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的現狀。我國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普遍接受的觀點是,就財產犯罪而言,刑法不只是保護合法權利人對財產的合法權利及其占有狀態,而且保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的占有狀態,保護這種非法的占有狀態并不是對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財產的行為人的權利及占有的保護,而是指這種非法占有的狀態本身應當受到保護,而不允許再次的被破壞,因此,對通過盜竊、詐騙、搶奪等他人通過盜竊、詐騙的財物亦構成相應的犯罪。
第四,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堅持的是一種結果無價值的立場。結果無價值是以行為的結果判斷行為的違法性的立場 [9]。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以財產的經濟價值和法秩序的穩定為其判斷標準,這正是結果無價值所要求的。
最后,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要求財產的金錢價值,要求對法秩序進行保護并作為判斷財產性的條件之一并不違反刑法的實質正義的要求。財產的經濟性條件為財產犯罪的認定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為認定行為的危害性提供了依據,而財產的秩序性要求實際上是為回復被破壞的法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從而保障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實現的可能,同時,又不至于出現經濟的財產說中的權利人為恢復權利而采取形式上不恰當的行為而構成犯罪的弊端,因而,可以說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是體現了刑法的實質正義的要求的。
上述幾個方面說明經濟的o秩序的財產的觀點有其自身的合理性、適當性,并且符合我國的刑法理論的基本觀點,符合我國目前司法實踐的要求,實際的運用判斷亦不會發生混亂,應該說可以作為財產犯罪中有關財產性質的判斷的基本理論。以此為基礎,論述在財產犯罪理論中爭議較大且比較混亂的不法原因給付和勞務作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的財產的問題。
三、不法原因給付的問題
不法原因給付是在詐騙罪中討論的問題。當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受騙者陷入認識錯誤后,受騙者也有可能同時基于不法動機處分財產。 [10]受騙者基于不法動機處分財產的行為就是不法原因給付的行為。受騙者基于不法原因而給付的能否認定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關鍵在于能否認定不法原因給付作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性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
經濟的財產說一般贊同肯定說的觀點。德國判例指出,損害的有無是一種人們可以在經濟上感覺到的事實現象;財產概念是經濟生活的概念,是金錢經濟下由金錢來表現的一切價值即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整體。……私法秩序不等于法秩序,即法秩序不是指私法秩序本身,即使民法上不承認被害人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沒有理由否認損害的存在。 [11]
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一般贊同否定說的觀點。法律的o經濟的財產說認為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或者法秩序并不非難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的整體,刑法上的法益雖然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權利,但也不應是民事法上不保護的違法利益;行為人欺詐他人,使他人基于不法原因給付財物的,不成立詐騙罪。 [12]
我贊同肯定說的觀點,即我認為不法原因給付具有值得刑法應當予以保護的財產性。理由如下:
首先,不法原因給付具有值得刑法予以關注度的一定的經濟上的價值。不法原因給付一般是行為人出于某種不正當的動機而給于行為人一定財物的行為,而這種財物往往都是金錢價值較高的財物,因此,不法原因給付具有經濟性。
其次,不法原因給付關系中具有刑法應當予以保護的秩序價值。刑法應當予以保護的秩序價值并不是對不法原因給付人處于不法給付行為本身的保護,而是指對應當存在的財產秩序的保護,因此,問題就在于,這里的財產秩序是怎樣的財產的秩序,即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所處的管理狀態是什么。對此,有學者認為,詐騙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財物,至于被害人交付財產的動機,則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13]也就是說在不法原因給付的場合,被害人即財物的所有者,不法給付的動機不影響財物所有的性質。我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我認為上述觀點忽視了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對行為性質的影響,無視行為性質的變化對行為對象物的性質的影響。不法給付人出于不法的動機實施的給付行為實際上已經導致其喪失了對財物的所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在不法原因給付的場合,被害人已不再是不法給付人。不法給付人由于其不法的行為導致喪失對財物的權利是否意味著財物的權利轉為其占有者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基于詐騙的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并因此取得了財產,就因為對方動機不法就認為其取得財產的權利,這是令人難以接受的。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財物的權利人是國家。但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欺騙的是不法給付者,而不法給付者卻不是被害人但在給付財物前的又是財物的實際占有者,因此,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如何說明不法給付人的地位就成為問題。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不法原因給付人作為是財物的形式所有人予以對待,國家則是實質的所有人,這樣便可以解決上述詐騙罪的構成問題。至于在財物轉移之前就認定為國家所有是否合適的問題,我認為對犯罪的認定本來就是一個回溯的過程,對實際上發生的詐騙犯罪的認定總是以結果的發生為前提的,如果不法給付人沒有給付,也就不會作出這種推定。
因此,從經濟的、秩序的角度,我贊同肯定說的觀點,認為在不法原因給付的情況下存在財產損失,因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四、勞務的財產性問題
有關勞務在詐騙罪中的財產性認定問題主要是與免除非法債務的詐騙罪的認定問題聯系在一起討論的,并且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 [14]我認為在勞務的財產性認定上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勞務的認定
勞務是與勞動力不同的,后者是靜態的存在,前者是動態的關系。在有關財物的理論中,只有事務管理可能性說將人的勞動力、牛馬的牽引力作為財物的范圍。 [15]勞務,我認為是基于勞動力的使用而與利用人發生的一種互動關系。因此,勞務實際上是勞動力的運作過程,并在此過程中與與之相關的主體發生各種關系。這些關系即可能是法律保護的或者不加禁止的關系,也可能是法律不予保護的或者禁止的關系。
(二)勞務的財產性認定
理論上并未就合法勞務與非法勞務的財產性問題分別予以討論,如上所述,理論上僅就非法勞務產生的非法債務能否成為詐騙罪的對象問題做了討論。我國學者指出勞務本身不是財產性利益,基于勞務所產生的財產權才能成為財產性利益。 [16]我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上述觀點是沒有認識到勞務與勞動力關系以及沒有勞務本身的內容而作出的一個輕率的判斷。在我看來,勞務,不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其本身即包含著財產權的內容,實際上是作為財物的勞動力的價值的一種體現,即勞務就是財產性利益,具有金錢性價值。另外,對勞動力的使用即意味著利益的實現、享有也是法所要保護的一種秩序性要求。
(三)勞務的財產性認定中的特殊問題
1、 非法勞務的財產性認定與不法原因給付中財產歸屬認定的區別
如前所述,我認為在不法原因給付中,作為不法原因的給付物的實質所有權人是國家,但在非法勞務中,這種財產性仍歸屬勞動力的所有者,而非國家。原因在于勞動力本身的專屬性,它不屬于除勞動者本人以外的任何主體,相應的基于勞動力的使用所產生的財產性利益也不屬于除勞動者本人以外的任何主體。
2、 關于共同犯罪中的勞務詐騙問題
共同犯罪中的勞務詐騙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即數人共同犯罪,約定犯罪后劃分犯罪受益但事后并未劃分而僅由部分人享有犯罪受益的情況。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存在有關勞務詐騙的問題。因為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內部的利益關系已經為其對外部的犯罪行為所吸收,本身已不值得刑法去予以評價。
小結:
對財產性犯罪中財產的性質的認定應當從經濟的、秩序的角度予以分析判斷,在詐騙犯罪中,應當認為不法原因給付、勞務本身具有財產性價值,因此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對象。
參考 獻:
[1] 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18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2]參見同上,20~37頁。
[3] 參見同上,206~209頁。
[4]參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10~213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5] 參見同上,213~217頁。
[6] 同上書,213頁。
[7]參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19~220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8]參見[日]林干人:《財產犯の保護法益》,153頁以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4。轉引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17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9] 參見張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場》,164~166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10]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20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1]參見[日]林干人:《財產犯の保護法益》,118頁,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4。轉引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10~211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2]參見[日]林干人:《財產犯の保護法益》,153頁以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4。轉引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17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3]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23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4]參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226~231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5] 參加[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論》,129頁以下,東京,弘文堂,1999。轉引之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13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6]張明楷著:《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35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