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無效合同的認定
作者:韓光升 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692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是確定無疑的,而當然無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主張認定其無效。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
違法性是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之一,如何理解違法性的概念,是判斷合同無效的關鍵性因素。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雖然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確定了一項明確的標準,但是現實情況變幻無常,在日常經濟往來及司法實踐中確定無效合同的違法性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違反了現行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只有在違反強行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3)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重的效力性規定。從實踐來看,我國法律、法規確定了大量的強行性規范,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什么是取締規范,什么是效力規范。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標準: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第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第三、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不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一般來說,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作為無效的合同,而違反了取締性的規定的合同,可以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行行政處罰,但不一定宣布合同無效。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相對無效的概念和定義。談到無效合同,一般情況都認為是指絕對無效。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絕對無效代表了合同無效的典型形式。因為無效合同都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合司法實踐來看,無效合同中的絕對無效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考慮:
第一 ,絕對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應實行國家干預。
對于絕對無效合同,司法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果發現合同具有無效合同的因素,應以職權主動確認該合同無效,以確保當事人、國家和社會利益不被損害,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第二, 絕對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合同簽訂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一方面因其無效而失去了履行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不得履行,因為作為履行依據的合同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履行該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本身也就構成了違法或者犯罪。如合同的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的槍支、彈藥,國家文物等。
第三,無效合同是絕對的、當然的無效。
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的內或形式因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裁判認定,合同就是當然的無效。絕對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或最終將被確定無效的。
合同無效的適用情形
無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確定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可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是一國立法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效力的最嚴厲否定。一國立法確立無效合同規則,是控制當事人濫用意思自治,維護合法有序的交易安全的有力的和不可缺的武器。我國《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以下情形:⑴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很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保護國有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后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合同。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由于這種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合同也納入了無效合同中。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只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必須是違反了現行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范。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