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服裝廠與被告供水公司廠房相毗鄰,被告服裝廠雇來李某為其食堂燒飯,20125月的一天,李某路過供水公司后門口時,發現內有煤氣,便猜想是不是煤氣閥門忘關了,在喊了兩聲無人回應后,李某決定推門進去查看究竟,剛推開門煤氣就發生爆炸,導致李某面部、頸部、雙上肢嚴重燒傷,后經鑒定構成人身損害七級傷殘。事后,李某家人找到兩公司商討賠償事宜,但除了供水公司已墊付了的2萬元醫療費和服裝廠出借的6萬元外,兩公司均拒絕賠償,李某一氣之下將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賠償其因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系普通人員,并不具備煤氣方面的專業知識,其發現被告供水公司食堂內有煤氣味,在呼喊無人回應后主動幫助關煤氣,其行為值得鼓勵。原告推開門時煤氣發生爆炸,導致原告面部、頸部、雙上肢嚴重燒傷,該事故系因被告供水公司煤氣爆炸所致,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供水公司賠償。原告雖系服裝廠雇員,但該受傷并非發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故被告服裝廠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向其所借款項,可另行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供水公司賠償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合計365888.22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0000元,尚應賠償345888.22元。判決書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書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李某受傷是否在雇用活動范圍內,被告服裝廠是否需要賠償?二、供水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主要看李某受傷是否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李某受傷是由于其主動去幫供水公司關煤氣,明顯不屬于燒飯的雇傭活動范圍,且李某應盡的與燒飯相關的注意義務也顯然不包括幫隔壁的廠關煤氣,故可以認定李某受傷不是在雇用活動范圍內,其雇主不過服裝廠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主要看被告供水公司是否存在免責事由。李某主動幫供水公司關煤氣的行為應當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這就決定了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一是為他人管理事務;二是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三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李某的行為正是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本著為供水公司謀利益的意思,實施了為供水公司管理事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行為。但在無因管理的過程中李某受到了損害,該賠償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又應承擔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縱觀本案,原告李某作為一個“善良管理人”,其并不具備煤氣方面的專業知識,無法預見自己的管理行為將要受到的損害后果,故其自身并不存在過錯,李某受到的損害應當由直接侵害人進行賠償、受益人給予補償。本案中,被告乙供水公司既作為直接侵害人,又作為受益人,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