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結案的現實意義及實現路徑
作者:邵國榮 發布時間:2013-06-09 瀏覽次數:771
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在結案、收案的滾動運行過程中,根據審判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科學制定階段性指標,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統籌安排各項工作,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不同的報告期(月度、季度、年度)內,控制存案率,提高結案率,實現案件進出的動態平衡與未結案件存量的相對穩定。所謂動態平衡,即案件進出均衡,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時審結,舊存案件的不斷化解。所謂存量穩定,即要求日常舊存案件在不超出法定審限的前提下,穩控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彈性幅度內。均衡結案的目的就是避免案件不斷積壓后的突擊清理,之后再積壓再清理的惡性循環,確保案件的及時公正高效。
一、均衡結案的現狀分析
下面以筆者所在的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2008年-2010年民商事案件審理情況為例,對均衡結案的現狀進行分析。
圖表一:2008年-2010年邗江法院民商事案件審理情況(2)
項目
年份 舊存 新收 結案 未結 結案率 結收
案比
2008年 149 3363 3293 219 93.8% 97.9%
2009年 219 3215 3221 213 93.8% 100.2%
2010年 213 3519 3523 209 94.4% 100.1%
從上表的數據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的三年,邗江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比較平穩,年度結案也表平穩。從年度上看結收案是比較均衡的,整體上實現了年度均衡結案的目標要求。
圖表二:2008年-2010年邗江法院季度均衡結案情況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季度均衡結案方面,二、三季度的結收案比均在80%-90%之間,符合審判工作的規律,相對均衡。但一季度結收案比在75.4%以下,四季度結收案比在97.9%以上,最小差距達24.8%,最大差距達35.3%,季度結案呈現年初底、年底高的不均衡情況。
圖表三:2008年-2010年邗江法院月度均衡結案情況
從上表來看,在月度均衡結案方面,結收案比總體上呈現由低到高的明顯趨勢,每年1月份結收案比最高僅為38.7%,1-6月份幾乎呈直線上升,6-11月份相對平穩,均在80%-90%之間,11-12月份又呈直線上升。月度結收案比的最大落差為73.3個百分點,差距巨大,顯示出月度結案的極度不平衡性。年初結案打上了深刻的節假日烙印,年底則深刻地折射出對在手案件的突擊清理。
二、"均衡結案"的價值取向
只有充分認識均衡結案的價值所在,才能統一思想,真正把實現均衡結案作為審判管理的目標所向,成為全體法官的自覺行動和生動實踐。
(一)均衡結案是審判規律的自然體現。長期以來,法院以案件年結案率作為評判審判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這雖然對于調動各級法院及審判法官的積極性、提高審判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審判規律逐漸被掌握和運用,這種過于單一的評判辦法的弊端日漸暴露:一些部門為了追求年終結案率,不惜背離審判工作規律和違反程序法規定,采取種種手段,千方百計地提高年結案率;有的在ll、12月份就控制立案或干脆不予新立案件,違法剝奪了當事人本應正常行使的訴權;有的部門或法官則在年終前突擊結案,忽視了案件的質量與效果,造成案件申訴、上訪率大幅上升,而且為追求年結案率,將在手的疑難復雜案件擱置不審,挑選簡單易結的案件辦理,致使一些疑難案件超審限的問題嚴重,不僅違背了審判規律和職業道德,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損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嚴謹的職業形象。正是基于對以上問題的認識,均衡結案的要求逐步成為審判管理的基本思路與內在要求,不同報告期內的任何一個節點的動態結收案比均應納入干警的考核對象。
(二)均衡結案是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資源的必然要求。平等地享有司法資源,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案件的實際需要,平等地分配司法資源,使所有案件當事人的糾紛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地解決。而實現均衡結案就要求不分案件性質、不分當事人身份,不分難易程度、不分案件數量壓力大小,平等地在法定的期限內用足用活現有審判資源,進而督促質優高效地化解糾紛。不能因為在手案件太多當事人就要犧牲效率;案件太難,相關當事人就要承受漫漫訴累。因此案件多、案件難不能成為難以實現均衡結案的借口,案件多時,自加工作強度,案件難時,狠鉆解決辦法,才是確保當事人平等分享司法資源的方法所在。
(三)均衡結案是審判質量效率的實現保證。均衡結案要求審判工作沿著良性運行的審判規律穩步推進,一方面強調新收案件的及時審結,1日存案件的盡快化解,從而達到效率要求,業務庭不從這兩個方面著手,就不可能實現均衡結案。另一方面,穩定有序地開展審判工作,不因"突擊"而降低要求,審判質量也得到了保障。從以往案件發改情況分析,每年年初被發改的案件比平時多,這正與上年年底突擊結案、草率"出手"有直接關系。因此,不能搞不顧法定程序、不顧審判質量,只講提高效率的突擊清理,也不能拿出的只是遲到的正義,這正是均衡結案追求的最終目的。
(四)均衡結案是審判管理的核心要求。2010年3月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均衡結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開啟了以追求均衡結案為目標的綜合衡量審判質量效率的管理工作的序幕。在整個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之間存在著十分緊密的此消彼長的內在聯系,而抓均衡結案則能統領各項指標,使之達到一個各方兼顧,最為合理的契合點,從而真正實現管理的最終目的。
三、"均衡結案"的制約因素
針對月度、季度結收案失衡的實際,通過對均衡結案目標管理的運行態勢分析,深刻挖掘均衡結案的困惑所在,反復檢討均衡結案的制約瓶頸,才是解決問題,實現突破的根本所在。其制約因素可歸納以下幾點:
一是慣性思維根深蒂固。多年形成的習慣,一季度節假日較多,尤其是元旦、春節均在一季度,工作的起動期較緩,大多沒進入工作角色,認為有審限要求,不超審即可,年初較松,而到了年底,案件量大,工作節奏快,有的甚至加班加點趕進程,仍普遍存在前松后緊的現象,一季度工作落后其余三季度追趕的頑疾,對于月季均衡結案還不適應而產生影響。
二是工作體制因循守舊。基層法院審判業務部門的職能劃分總體上是根據訴訟法的分類確定的,這與英美法系國家存在明顯的區別。民庭、經濟庭、行政庭、刑庭、人民法庭各管一塊,大民事的概念轉換后,民庭、經濟庭被更名為民一庭、民二庭,職能沒有變化。而在民商事審判庭內部,出于專業分工的需要,又細分為若干專業審判的業務庭。這就從體制上造成了民商事業務庭繁簡各異、忙閑不均,邗江法院2008-2010年民一庭6名法官辦結了3800件案件,而民二庭5名法官辦結了1625件案件,這還是在將民一庭部分案件分流到審監庭、行政庭以后的結果。部門之間案件類型和數量的不均衡對于全院均衡結案產生了不利影響。
三是運行機制目標不一。審判執行工作無論是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員,對于工作的安排沒有集中統一性,仍是審判員各辦各的案,單打獨斗現象普遍存在,沒有形成統一的工作機制,因此對審判工作安排及時的,完成收結案平衡率就相對好一些,否則就相對差一些,即審判運行的機制不是規范有序的,而是完全靠"審判員"自律性因素確定,均衡結案是全體人員的行動結果,沒有統一的目標和完善的機制不能達到統一的效果。
四是審判管理工作缺失。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缺乏實現穩定的均衡結案觀念,沒有建立良好的機制,形成規律,積極的去執行。雖然審判質效指標體系實施數年,不斷更改完善,數字攀比的壓力不斷加大,但審判管理的壓力沒有真正傳遞到位,審判管理工作往往成為數字游戲中的一環,對審判工作不具有實質上的促進性。全體審判人員在"三個統一"上沒有形成共識,付諸實踐,即統一的結案均衡科學性認識,統一的按運行機制的規程行動,統一的集中管理,其中,全員起動是基礎,統一管理是保障。
四、"均衡結案"的現實路徑
正確的世界觀讓我們"做正確的事",科學的方法論則指引我們"正確地做事"。"均衡結案"作為各級法院審判管理的目標追求,無疑是正確的事,我們只有通過干警均衡意識的提升,在管理、機制、方法上進行創新,立法上完善,才能真正實現均衡結案,確保質量效率。
(一)在理念層面,均衡意識日常化。不斷強化全體法官特別是部門負責人的均衡結案意識,克服多年養成的不良慣性思維,把實現均衡結案的能力作為衡量部門負責人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均衡結案狀態的考核力度,提高能否達到月度、季度不同報告期案件存量基本穩定,沒有超長期案件等指標的考核分值權重,并將部門能否實現均衡結案作為考察部門負責人領導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標準,通過獎懲考核機制,對結案率達不到要求的,年底取消評先創優資格,在均衡結案中表現突出的,將成績記人業績檔案,作為提拔晉升、評先樹優的依據。依此極大地提高全員審判執行工作效率,帶動諸如民事案件調解率、案件上訴率、被發改率、信訪投訴率等反映質量和效果的各項指標狀況的不斷優化,使審判工作始終沿著良性穩定的運行軌跡不斷取得進展。
(二)在體制層面,部門分工均衡化。同樣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民商事審判業務部門、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業務庭、人民法庭,隨著法官業務水平的均等化,應當承擔起相對均等的工作任務。民一庭、民二庭、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業務庭首先要在人員配備上實現均衡,即配備數量、素質相對均衡的審判員、書記員;其次是在職能分工上實現均衡,各業務庭承擔相同類型的民商事案件審判任務。人民法庭的職能包括審理民事和商事案件,為實現全院民商事案件的均衡審理,人民法庭的人員配備亦與業務庭相同(不包括執行工作)。在轄區劃分時,注意使案件數量與民商事審判業務庭能夠基本保持一致。
(三)在機制層面,法官分案隨機化。所謂隨機分案,即均衡分案,是指通過法院綜合信息系統讀取各審判人員的案件存量情況,根據各人辦案的敘時進度和案件繁簡,結合新收案件數量、難易程度進行均衡分案,有機調配。通過體制改變,實現民商事審判部門人員和工作任務相對均衡后,應當在全范圍內實行隨機分案。審判業務部門由立案庭直接進行隨機分案,人民法庭由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共同進行隨機分案。隨即分案的實施,使多個民商事審判部門、所有民商事審判人員在同等條件下辦理案件,這將從根本上促進均衡結案。同時,隨即分案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法官平等地辦理各類案件,有效地提升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并能調節法官長期辦理同類案件的情緒,提升審判能力,提高審判質量,保障司法廉潔。
(四)在管理層面,基數指標科學化。體制和機制上的改變,使審判管理工作具備了統一的尺度和標準,在制定部門和審判人員辦案基數時,只需按照全院的平均數制定即可。部門和審判人員的均衡結案度和其他質效指標也按照統一標準制定和完善。在新的制度下,審判管理工作應當強化均衡結案的針對性,一是要加大對四項案件的管理力度,嚴格四項案件的審批和及時恢復;二是加大對長期未結案件的督辦力度,及時清理積案;三是加大重大疑難案件的協調力度,促進復雜案件及時審結;四是加大問題案件的問責力度,通過案件評查、發改案件評析等,準確把握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瑕疵,有效地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
(五)在隊伍層面,評優晉職業績化。部門和干警的評先評優,干警個人的晉級晉職,應當與審判業績掛鉤。通過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辦法,將隊伍建設納入到更為科學化的軌道。一是考核審判數量,鼓勵部門和法官多辦案;二是考核辦案質量和質效指標,激勵部門和法官辦好案;三是考核審判效率,倡導部門和法官快辦案;四是考核法官的"四項"能力,分別是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的能力、撰寫裁判文書的能力、庭審(聽證)能力和調研工作的能力。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營造以實績論英雄的良好氛圍,必將很好地促進全院的均衡結案,全面提升審判質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