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轉移財產、隱匿蹤跡等規避執行行為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障礙。基層法院的反規避執行工作要在依法執行的大前提下,通過強化執行聯動、強化財產查控、強化執行管理為著力點,建立健全反規避執行長效機制,有效推動執行工作良性運轉。

 

一、強化執行聯動,確保形成工作合力

 

一要成立機構。成立執行聯動機制工作小組及辦公室,由政法委牽頭,負責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工作,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聯動機制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障礙,確保執行聯動機制的順利運行。二要暢通渠道。法院要與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和機制,每個成員單位都要確立專門的聯絡人員,具體負責執行聯動工作的溝通、協調。三要細化職責。對相關部門在執行聯動中的職責進行細化,明確執行聯動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減少分歧,防止推諉扯皮。四要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執行案件信息準確、全面、及時,盡快實現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職能部門信息管理系統的鏈接,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為執行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強大的信息平臺和技術支撐。五要明確責任。在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有關單位不遵守《意見》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或者報請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理。

 

二、強化財產查控,確保反規避措施有力

 

一是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此,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也不應當只局限于一次。而申報的周期應當由執行人員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執行人財產賬戶的活躍情況予以確定。做到既能約束當事人同時又不失可行性,確保被執行人多次申報財產制度的妥當實施;細化規定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可針對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不同情形,分別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二是創新財產調查方法。采取走訪群眾、市場調查、財務審計等財產調查方法。發現財產異常流動線索后,及時走訪被執行人駐所地周圍的組織、群眾,調查暴露在公眾視野中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防止財產非法流失。開展初步的市場調查,對標的物市場行情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價格與價值背離懸殊,即終止評估、拍賣程序,另行組織評估、拍賣。對有隱瞞財產嫌疑的企事業單位被執行人,聘請審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查清產品銷售、租金收付、財產交易等記錄情況,發現確屬非法隱瞞財產的,及時進行凍結、查封、扣押。

 

三是擴大財產查控范圍。關于被查控主體,通常只及于被執行人本身。然而,事實上存在著“隱形”被執行人。該類被執行人不是名義上的被執行人,但往往是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所借助的“載體”。因此,依法、合理擴大被查控主體范圍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此,盡管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對自然人是被執行人的案件,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及前配偶可以成為被查控財產的主體。而被執行人所要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及需要贍養的父母等近親屬依托于被執行人,由于其沒有財產性收入,如果在其名下發現相關財產,可以先行查控。對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可以運用司法審計、“揭穿公司面紗”訴訟等方式,嚴厲打擊出借帳戶、公款私存、公車私掛、公房登記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蟬脫殼”等規避執行行為。

 

三、強化內部協作,充分挖掘自身潛力

 

一是加強基層法院之間的協作。應以中級人民法院為中心,重點建設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的集中和共享機制。具體應密切管轄區內各法院執行機構的聯系,通過建立信息集中共享平臺,共享當事人所涉案件信息、財產信息等。同時,真正落實以中院為中心的垂直管理機制,統一行動、協調配合,快速反映,加大并案執行、聯合執行的力度,促進反規避執行工作的開展。

 

二是圍繞執行,立、審、執應協調兼顧。在立案階段建立立案的風險提示機制。告知申請人案件有不能執行的客觀性,并令其適當評估不能執行的風險以及是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案件審理階段應以江蘇高院《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若干問題紀要》為依據,重點審查涉及規避執行的虛假訴訟,重點關注在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債務糾紛的案件中,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假析產的手段,將財產分給夫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規避執行的行為;重點解決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提起假訴訟,或者虛構假債權取得執行依據后申請參與分配,干擾阻礙正常執行的惡意訴訟行為。

 

三是加強執行管理,努力做到科學執行。要建立科學的執行案件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傳統的考核中,由于過分強調案件結案率,結果使得執行人員以結案為主要目標,在執行工作中,沒有足夠的激勵去貫徹落實反規避執行的相關規定。因此,要加注重考核結案方式,更注重強調實結率,以便通過這些考核客觀反映執行人員的辦案過程,也使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所采取的反規避執行措施客觀得到肯定,從而引導執行人員加大反規避執行措施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