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反映當事人濫用執行異議權應引起重視
作者:吳昊 發布時間:2013-06-08 瀏覽次數:728
執行異議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或案外人的一項權利,旨在制約和糾正執行法官的不當執行行為,保護和實現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或案外人濫用執行異議權阻礙執行工作正常開展的現象時有發生。今年以來廣陵法院受理執行異議案件7件,駁回7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和債權人利益的及時實現。
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濫用異議權阻礙執行。被執行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然提出執行異議,將申請人拖入異議審查程序。從執行數據統計中可以發現,受理的7件執行異議案件均被裁定駁回,濫用執行異議權已經成為了合法拖延執行的“擋箭牌”。
2、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不足。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執行異議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層面,缺乏對異議提出的主體、客體、內容及時間的具體規定,導致一些當事人及案外人有機可乘。
3、對惡意提起執行異議的行為缺乏有效管控。目前法院對執行異議的處理僅僅停留在審查和裁決,異議成立即撤銷執行行為;異議不成立即裁定駁回。而對于那些胡攪蠻纏、惡意明顯的異議行為,法律未有相關的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法官也未能執行過程中加強教育、追究責任,從而放縱了濫用異議權的發生。
對策及建議:
1、歸口審理執行異議案件,規范異議審查制度。該院從去年7月份開始,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權,統一交由審監庭歸口審理;對于房產,除了要查明房產證上登記人外,還應查明房產的登記時間、夫妻婚姻登記時間、登記人目前的婚姻狀況、抵押情況等,對于拆遷安置房應該到土管部門審查當時的拆遷安置審批表,以確定所處置房產實際的權屬。
2、嚴懲惡意提起執行異議的行為。對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虛構事實、亂提執行異議、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要嚴格監管,對于情節惡劣的,要依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罰款或司法拘留。
3、建立異議人風險承擔制度。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應當根據誰主張權利誰提供風險擔保的原則,為權利主張者設定風險責任。這樣可以制約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提執行異議來拖延時間、規避執行、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