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的幾點思考
作者:閆程 發布時間:2013-06-06 瀏覽次數:825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我國鐵路運輸及航空運輸的高成本和運力的嚴重不足,公路運輸顯得日益重要,也逐漸成為一種主要的運輸手段,所以最近幾年涌現出了大量的私家車和多如牛毛的運輸公司。隨著汽車的普及,也產生了很多的“馬路殺手”以及大量的交通事故。據統計,近年來,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遞增的趨勢。筆者在法院長期從事執行工作,通過對此類的執行,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各級人民法院,并且受到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而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已經成為民事執行中的難中之難。由于交通事故的發生無論是對受害人或其親屬的人身、物質、或其心理、感情等方面都給予了極大的傷害,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賠償,那么惟一的平衡點就是通過訴訟,并最終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但是,由于該類案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諸如當事人的態度、履行能力、保險理賠等問題從而造成執行難,致使大多數案件執行結果很難令申請執行人滿意。
二、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
1、此類案件的損害后果一般都比較嚴重,案件執行標的比較大。
2、案件申請人(一般是受害人或其家屬)的對立情緒都比較大。此類案件發生后,受害人的肉體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嚴重創傷,這種情緒在所難免,所以案件如果不能及時執行,容易使申請人情緒失控,產生涉訪、纏訴案件。
三、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中存在的困難:
1、肇事車輛參加保險的案件比較易于執行,反之很難。由于此類案件的執行標的都比較大,一般事故發生后,不僅給受害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有的肇事車主也因此家破人亡,如果肇事車輛沒有參加保險,被執行人很難有能力履行賠償責任。
2、運輸公司的經營管理不規范,造成案件的執行不能。現在很多小私營運輸公司只知道收取掛靠車輛的管理費,而不能提供有效、高質的服務,如不能及時為掛靠車輛辦理保險手續、不能及時參與對事故的處理等,事故一旦發生,則能推就推、能躲就躲。甚至于有些運輸公司就是一個空殼公司,既沒有固定資產,也無流動資金,一旦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時,其根本沒有能力履行義務。
3、協助執行難。此類案件在訴訟中直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的,一旦判決生效,一般保險公司都會主動及時履行,但是有些案件在執行中需要保險公司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理賠款的,保險公司往往會推諉、拖延、刁難甚至于公然拒絕協助執行。而當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拒絕協助執行行為進行處罰時,又經常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預,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
4、對農機、摩托車等車輛肇事的案件執行難。這一類案件中,肇事車本身價格低廉,駕駛簡單,普及率廣,但是這類車輛安全性能較差,駕駛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比較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大多數又沒有參加保險,一旦發生事故,肇事者一般都是逃之夭夭,不聞不問,而且這一類案件的肇事人大多數在農村,經濟條件都不會太好,所以對這一類的案件執行非常困難。
5、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肇事者一旦被刑事處分,尤其是肇事者被處實刑的案件執行難。此類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一般都正在服刑,其家屬一般都覺得人都被判刑了,還要賠償,又挨打又挨罰,所以對立情緒大,對我們的執行活動一般都不理解,也不配合,更不會主動履行了。甚至于有些被執行人家屬在事故發生后,就將財產轉移、處分了,到執行階段根本就無法執行了。
四、對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1、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執照發放的管理,加強對從駕人員的道路安全意識的宣傳教育,盡量減少“馬路殺手”的產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雙方當事人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沒有即時履行的肇事車輛盡量延長扣押時間,告知受害方及早訴訟,以便法院在訴訟中能及時進行訴訟保全。
2、交警、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等非汽車類機動車輛使用的管理,對其上路、保險等應作出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并要嚴格執行。
3、工商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一些小運輸公司的監管,對其注冊資本進行嚴格審核,對其經營活動嚴格監管,必要時可以要求其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迫使其提高風險意識,讓其主動使公司的經營活動規范化、正常化。
4、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時,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在第一時間對肇事車輛進行訴訟保全。對一些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審理中應加大調解力度,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使肇事者能夠在處刑前就主動賠償。對調解不成的,應盡量查明被告人的財產情況,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于判決生效后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
5、通過加強溝通和法制宣傳,讓各家保險公司充分認識到我們執行活動的重要性,促使他們能夠又快、又好地協助法院執行,對公然拒絕協助執行的保險公司加大處罰力度,在處罰時,要多與各級政府和部門以及保監會等進行溝通、協調,讓他們對法院的執行活動少干預、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