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享有優先授權的權利。新民事訴訟法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做了相應的規定即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特別程序。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一般而言抵押權是經過國家有權部門登記,其權利已經行政機關確權。從某種角度而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只要對債權以及擔保物權進行相應的確認即可,按照普通訴訟程序審理則會造成一定的拖沓現象。因此,相比過去只能通過訴訟方式確定債權而后申請執行的情況,新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無疑更加便宜當事人。但是隨著適用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增多,問題也隨之出現。

 

一、被申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適用公告方式送達,是否能夠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之所以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是因為其案件相對簡單并且其權利已經確定。那么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就應該適用審判員獨任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住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即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送達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上述兩條規定無疑存在一定矛盾之處。那么,對于被申請人適用公告方式送達,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是否能夠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筆者認為此類案件不應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而應駁回申請人申請。第一、部分特別程序是有明確的公告期限的,例如認定財產無主、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但是此類公告并不與民事訴訟法公告送達意思一致,它更多的是偏向于公而告之,并不指向特定的人。但是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果適用公告送達,它所指向的是特定的人,并且一旦公告期滿后會產生與其利益相關的法律效果。第二、按照法律優先的原則,對于適用擔保物權的案件應當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規定。但是,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要求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申請人要提供擔保物權的材料等。被申請人同樣能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在審查異議成立后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人申請。對于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若立即進入特別程序并對擔保物權進行快速的處理,這無疑忽視了被申請人權益。如若被申請人即債務人,那么進行此程序尚有法可依。如若被申請人是第三人,那么不排除存在債權人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發生。這就要求如若適用公告送達,人民法院應該更審慎的查明案件事實。特別程序所要求審判人員獨任審判、30日審結以及可依法采取聽證方式等等都不能滿足查明事實的要求。第三、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一般針對的是與被申請人重大相關利益的不動產(房屋)。在被申請人尚不知的情況下,將被申請人安身立命之所擅自處置極為不妥。此外,被申請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拍賣擔保物之后的權利救濟也極為艱難。因此應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二、擔保物權如若不能經過特別程序實現,能否通過其他方式實現。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相對于通常訴訟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在新民事訴訟法尚未頒布實施前,擔保物權人可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來實現擔保物權。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幾類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必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特別程序沒有規定的案件類型,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即該條明確要求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上個問題已經闡述了被申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不能適用公告方式送達,且應該駁回申請人申請。那么申請人將如何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

 

筆者認為,權利人可依普通的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權利人必須先通過特別程序來實現擔保物權,在人民法院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而駁回權利人申請時,權利人方可通過普通訴訟程序來進行權利救濟。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根據該條規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適用特別程序案件都必須按照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享有一定的裁量權。這就為權利人依普通的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