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中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作者:張蘇飛 發布時間:2013-06-06 瀏覽次數:1482
【裁判要旨】
機動車一方在駕車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路況,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雖無證據證實發生碰撞,但機動車近距離駛經非機動車或行人身邊致其倒地受傷,且機動車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存在過錯的,應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機動車一方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09年9月23日14時35分左右,竇某駕駛蘇KCP551號二輪摩托車,趙某右肩扛2根2米多長的不銹鋼鋼管并搭在竇某的右肩上坐于后座,沿儀化浦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園飯店路段,在經過同向行駛的騎電動自行車人郭某時,郭某倒地受傷。2009年10月7日儀征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因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查清,事故無法認定。郭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竇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賠償損失共計20092.8元。
法院查明:肇事的蘇KCP551號二輪摩托車的登記車主是趙某,事發當時該車為竇某借用,竇某具有E型機動車駕駛資質,該車在永安保險投有交強險。事故目擊者出租車司機傅家祥在接受交警部門調查時陳述,事發時其看見前方二十幾米處,肇事摩托車同向駛經郭某身邊,后郭某倒地受傷,但雙方之間是否發生碰撞其并未看清。
【裁判】
儀征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雖因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但根據交警部門對出租車司機傅加祥的調查記錄和對郭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竇某從騎電動自行車的郭某身旁經過,后郭某連同電動自行車摔倒的事實。作為二輪摩托車駕駛人,被告竇某應當意識到其搭載趙某并肩扛2根2米多長的不銹鋼鋼管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在駕車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路況,并與其他車輛或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其遇同向行駛的郭某未避讓一定的安全距離,近距離駛經郭某身旁是致其摔倒的原因,其駕車行為與郭某摔倒受傷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竇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在騎行電動自行車及倒地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應由竇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永安保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該限額的部分由竇某承擔賠償責任。該院判決:永安保險賠償郭某12982元,竇某賠償郭某7070.8元。
一審宣判后,竇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竇某駕車搭載趙某并肩扛2根2米多長的不銹鋼鋼管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事發當時竇某駕駛的摩托車行駛平穩,車輛也無劃傷的痕跡,根據常識可推定無刮倒或碰撞的事實,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竇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揚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摩托車載物,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竇某搭載趙某并肩扛2根2米多長的鋼管在道路上行駛,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并對周圍通行安全構成了極大的隱患,其與郭某在同向行駛的路段行駛過程中,郭某倒地受傷與竇某的危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確認本起交通事故是在郭某與竇某之間所發生,該節事實也得到交警部門事發后與目擊者所作調查筆錄印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竇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存在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2010年6月18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機動車對于現代人類社會而言,已經成為須臾不可離分發展生產、便利生活的快捷工具,然而其自發明之日起也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為盡可能消除這種"被允許的危險",法律為機動車駕駛人設定了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即規定了安全駕駛的一般性條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此外,車輛駕駛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駕駛規范、行業習慣以及在駕駛過程中學到的駕駛知識、駕駛技巧等都是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應注意的義務。與此相對應,在歸責原則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確立為無過錯責任,機動車一方要想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過錯。
本案中,竇某騎行摩托車違法搭載,客觀上對周圍的交通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其應當認識到該行為本身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因此在騎行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路況,并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依據現有證據雖并不能證明竇某與郭某之間發生了碰撞,但是根據交警部門對目擊者的調查筆錄,竇某駕車近距離駛經郭某身邊的事實是可以認定的。竇某駕車過程中經過騎行電動自行車的郭某時,未能注意保留一定的安全距離,而竇某又無法舉證證明郭某倒地受傷系因其自身違反交通規則、突發疾病或被其他車輛或行人刮倒等原因所致,故應認定竇某駕車行為與郭某摔倒受傷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
對于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我國原則上采必然因果關系理論。但是法律事實趨近于客觀事實,若苛求兩者完全相等則會束縛司法程序,讓更多結果受害者不能得到原因對象上的賠償。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交通事故個案時(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當分析和把握具體個案中機動車駕駛人注意義務的程度,在既有法律規范之下,依據公平原則,準確適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即以在通常情形下依社會一般見解認為有發生損害結果的可能性來認定因果關系,盡可能于個案中真正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