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國生:正確處理四個關系 推動審判管理工作科學發展
作者:湯國生 發布時間:2013-06-06 瀏覽次數:736
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得到了切實加強,從總體上看,提高了審判質效,提升了隊伍素質,促進了司法公正。但是,不可否認,由于對審判管理工作功能定位認識的偏差和審判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失誤,審判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了審判管理的預期效果,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當前,審判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納入監管的審判質效指標過多過細。近年來,審判質效考評指標日趨“精細化”,從原來的25項指標增加到現在的37項指標。有些法院為了適應上級法院考核指標和考核權重的變化,刻意改變原有的工作目標和方向,出現不尊重司法工作規律,盲目追求高指標以致疲于應付,甚至弄虛作假。
二是重結果管理輕過程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審判績效考評排名不是衡量審判質效好壞的唯一標準,但卻是最為重要的標準,這直接導致大多數法院只注重“以數字論英雄”的結果管理,忽視“以人為本”的過程管理,只注重數據的對比、分析、優化,忽略了審判過程的指導、監督、規范。
三是宏觀管理能力呈弱化趨勢。審判質效評估指標的越趨“精細化”,間接促成法院微觀管理能力的不斷加強,但宏觀管理能力并沒有同時得到提升,甚至存在弱化傾向,主要表現在審判資源的調配不能緊跟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季度性、年度性的審判管理目標不夠明確,源頭性管理難題解決力度不大等。
四是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存在脫節現象。隨著審判管理工作的不斷加強,法院的審判質效明顯提高,但與此同時,有些審判質效數據反映出的審判業績與社會的評價之間卻不相一致,甚至大相徑庭。如通過審判質效指標反映出的執行業績非常出色,近乎完美,但社會上反映“執行難”的呼聲從未減少過,仍然是司法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今后,應正確處理好以下四個關系,推動審判管理工作科學發展。
(一)正確處理加強審判管理和保障審判獨立的關系。
正確處理加強審判管理與保障審判獨立的關系,有利于建立分工合理、行為規范、效能凸顯的審判體系。一是正確定位審判管理權。審判管理權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障審判權公正、高效、有序運行,作為審判權的派生權力,充分尊重法官主體地位的基礎上,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加強審判管理的最終目的。二是保障法官審判獨立。審判管理應當以尊重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為前提,應完善審判管理職能配置,強化宏觀管理和指導,而非對個案的直接介入和決定,既符合“權利必須接受制約”的要求,又有利于服務和保障法官審判權的獨立行使。三是逐步完善管理體系。堅持以人為本的審判管理理念,建立履職條件優化,個體發展良好的激勵性的審判管理體制,在規范、促進審判工作的同時,最大限度調動和保障一線法官工作積極性,實現法院審判工作健康、科學發展。
(二)正確處理結果管理和過程管理的關系。
審判管理不僅要關注管理的結果,更應重視對審判過程的把握和掌控。一是轉變理念。應摒棄重結果輕過程的錯誤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過程監管是管理之“本”,結果目標是管理之“末”,只有切實將各種管理措施落實到審判過程的每個角落,才能保證審判任務優質、高效的完成。二是優化方法。審判管理應做到“全面覆蓋、有的放矢”,即立足立案審批、送達、調查取證、庭前準備、證據交換、庭審、合議案件、結案、歸檔及審限監控全過程,重點突出對法官案件質量、庭審能力、工作作風的分析評估,以此促進司法能力的提升,促進審判質效的提升。三是明確重心。“案件質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要重點突出定案把關機制、質量評查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的管理效能,強化院庭長管理職能,細化案件指導和定案把關標準,加大二審改發案件、涉訴信訪案件、審限超長案件等重點領域的評查力度,對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嚴格責任追究,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管理制度。
(三)正確處理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的關系。
要充分發揮各級管理主體的能動作用,在微觀管理不斷強化的同時,努力提高法院的宏觀管理能力。一是轉變管理方式。做到“三個轉變”,即行政型向指導型轉變,數據型向實質型轉變,分散型向集中型轉變,促成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的有效結合,既能在管理方式上實現“掌控有度”,又能在管理內容上實現“點面結合”。二是細化管理要求。要提高管理層的宏觀決策能力,形成審判委員會、院領導參與庭審質量評查、裁判文書質量評查、定案把關評查的常態化機制,督促宏觀管理層經常性地深入審判實際,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提高法院司法規范化水平。三是常態管理教育。“審判管理無大小”——每位法院干警都是審判管理中的一員,因此,應建立審判管理知識教育培訓常態化機制,及時讓大家接觸到最新的管理知識,了解到最新的管理要求,同時,鼓勵大家運用學到的知識指導自己的審判實踐,提高接受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正確處理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的關系。
縮小法院的自我評價與公眾的社會評價之間的反差,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審判管理工作目標的應有之義。一是合理調整考評體系。應根據各個地區不同的情況對考核的指標設定合理的區間值,這樣可以避免因片面追求考評排名而盲目做多指標數據,導致法院自我評價與公眾社會評價失衡的尷尬局面。二是大力提高法官素質。要強化審判管理,深入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技能,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要通過學習和教育,增強廣大法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三是積極深化司法公開。大力推行“陽光司法”,通過法律文書上網,庭審網上直播,邀請公眾參與審判、執行活動,組織“法院開放日”活動等,讓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到充分體現,從而獲得更多的理解、支持、信任,最終實現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的基本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