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雪峰:面向社會的法院文化建設
作者:韓雪峰 發布時間:2013-06-06 瀏覽次數:763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人民法院以"公正、廉潔、為民"為核心價值追求的法院文化建設正逢勃開展。但目前在法院文化建設的理論支撐方面,仍然存在著諸多誤區和空白,實踐中缺乏圍繞法院司法特質來建設法院文化的科學指導,忽視文化的傳承性,也未能將法院文化置于社會大的文化環境中來進行定位規劃,導致司法公信力由于司法喪失與社會法治文化的契合而難以在全社會得以有效確立。
我們在文中將法院文化概略地劃分為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官場文化三個互有交融的方面進行考察,理由是這三個方面在人民法院文化現象中表現得相對突出,呈現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現實構成。
一、法院文化的三種形態
1、政治文化。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也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根源,決定了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出發點和價值取向。這就意味著,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設不可能只是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人員作為一個特殊職業階層的自我塑造,而更是人民權力在司法品格上的精神塑造,人民性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靈魂。如近年法院系統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活動,正是通過強化觀念的轉變,從意識形態上去教育和影響法官,使他們的精神追求與執政黨的政治要求相吻合,統一于人民性,奠定"司法為民"的思想基礎,確立政治文化在法院文化中的統領地位。
2、法律文化。人民法院不僅是產生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政治制度的政治實體,也是產生于憲法這一根本規范性法律文本的法律實體。由于現代法院的存在,司法作為一項專門技藝已有了自己獨特的知識譜系,與我國傳統的封建"衙門"有了根本上的區別,它不僅保留了對實體公正的訴求,更基于民主制度的要求,設計了一整套保障實體公正的程序,從而增加了對程序公正的的訴求。因此,為確保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實現實體公正的一切活動和努力,就構成了法院文化的主體--法律文化。司法是對法律這門藝術的磨煉,而法律文化也正是通過司法才得以更生動地呈現。
3、官場文化。之所以將官場文化作為法院文化內部構成的一個方面,主要因為處于中國現實體制中的法院,在文化形成的過程中,從客觀上仍然沿襲、傳承甚至發展了中國自古以來官場上的諸多規則與潛規則,直接或間接地與現代司法和法院的現代性形成了沖突。官場文化是在法院文化內部的一個負面構成,它像空氣中的病菌,我們無法不吸入它,但一定要想方設法抵抗它。
二、法院文化與社會的"二維多元"關系
(一)制度之維
作為司法機關,法院的生命存在于憲法和法律組成的規范體系之中,它是司法制度的標識和執行機關,它的思想和意志應當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離開法律和由司法制度建構的一整套規范體系,法院的靈魂便不存在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1、以法律適用為核心的司法文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長期以來嚴格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實則包含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兩大主要內容,即查清事實和依法裁判。無論是司法程序還是實體審判,法官職權的核心主要就體現在對法律的正確適用上。人們的證據意識,訴訟時效意識,守法觀念乃至法律信仰,無不是從法官適用法律過程中那些具體細微的解釋和法律強制的經驗中獲得的。因此,只有法官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法律適用的公正性才能彰顯于我們的的司法文化。
2、以宗旨觀念為主導的組織文化。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樣的國體與政體決定了黨領導一切。人民法院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法機關之一,毫無疑問要在宗旨觀念上與黨保持一致,去貫徹、落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去維護黨的事業,去努力實現黨在特定歷史時期確立的目標。這些方面決定了人民法院的政治生活,黨的章程與憲法共同構成了人民法院的職權根據,無法割裂開來。所以"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所在,也是檢驗人民法院黨性牢固程度的標尺。
3、以權力控制為模式的行政文化。在法院系統外部,體制上非獨立的人民法院要接受上級黨委的領導,而上級黨委的領導是通過將其意志轉化為行政決策和行政命令來實現的,所謂"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行政權力通過行政層級實現由上至下的行政控制;在法院系統內部,雖然按照法律規定上下級法院只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同樣由于在法院系統內部存在一個在層級上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組織管理的行政系統,所以上下級法院就不僅僅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那么簡單,而實實在在地被劃分為行政意義上的"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迄今行政文化在人民法院仍占主導地位,對法律文化的形成帶來了一定的阻滯。
(二)非制度之維
法院建構并存在于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它的世俗性決定其必然與社會的文化傳承產生全方位的交互影響,從而不僅在正式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一套正統的體制性文化,還會在制度之外形成一套與正統文化既相互融合又彼此沖突的非體制文化。
1、以人際親疏為區別的人情文化。所謂人情其實也并不是簡單地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而是傳統道德觀念的文化維系,通常所言"關系案"、"人情案",其實都是基于這樣的一種文化維系。對法官"徇情枉法",我們必須看到這個"情"字背后的傳統道德力量,如果徇情如何如何是一個社會通行的"規則",那么沒有特殊的職業保障、嚴格的職業約束和有效的制度維護,法官又如何能超凡脫俗?
2、以利益多寡為選擇的拜金文化。法官既是從事司法工作的職業人,也是身處社會生活的經濟人,如果一個人在社會獲得尊嚴的關鍵并不在其職業本身,而主要取決于其經濟生活的質量,那么法官這個職業的崇高感便很難真實地獲得,尤其我國法官的生活水準尚不足以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建立起作為經濟人的自信。如果整個社會的價值標準充斥著拜金主義,那么文化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利益衡量就會盛行起來,文化的精神內涵會被貶值,或者僅僅削弱為口號。
3、以權力大小為標準的奴性文化。由于司法的非獨立性,行政權力幾乎壟斷了話語權,誰權力大誰說了算不僅是非制度性共識,也是制度性共識。一個法官對"進步"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其行政上級的滿意程度,一個處在權力關系中且生活已維系于體制的人,若想求得穩定的發展必然會在與權力的沖突上作出妥協。奴性文化在法官身上的危害極大,其法律信仰會被權力崇拜替代,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訴求也會脫離司法的制度軌道,轉而向隱匿在司法正式制度背后的權力去尋求,從根本上架空法律。
三、面向社會的法院文化建設
我們認為,雖然法院文化形成于法院自身的實踐與活動,但法院文化不是也不可能只在自己封閉的系統里養成,它存在于一個大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形成這個大文化環境的諸要素同樣直接或間接影響著法院建設、司法決策和法官價值體系、行為模式、利益選擇、個人修為等。法院在與這些環境要素的彼此聯系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文化,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打上這些環境要素的文化鉻印。但法院文化并不是大文化環境的消極養成,而是社會有意識的培養,是社會基于人民利益維護的政治選擇,因此世俗文化不是法院文化的主要構成,法院文化應當具有更多超越世俗文化的現代文明品質和時代精神氣質,它應該是對社會進步文化元素的吸收、積累與發揚。同時,它還必須通過其司法活動和職能發揮,將特定的司法文化信息傳遞給社會,取得社會關于公平正義的文化認同和呼應,在這種持續不斷的文化認同和呼應中,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設就有了強大的推進力,而且,在人民法院文化得以有效建設與發展的同時,還能夠為社會的法治文化建設注入積極的養分,使法院文化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中得到張揚。